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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2:2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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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下发后,特别是第一批共100户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正在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我们在调查研究和总
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供各地区、各部门在指导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时参考。
附: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岗位(职位)劳动评价
岗位(职位)劳动评价要以企业为主,充分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分行业的岗位(职位)劳动测评标准及办法供各地和企业参考。暂时没有行业或地区评价标准及办法的,企业也不要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把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岗位(职位)劳动评价结合起来。企业进行岗位(职位)劳动评价,一定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重点是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经济核算等项制度。当前,特别要积极探索和着重抓好对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岗位(职位)的评价工作,使之与生产岗位劳动评价相衔接。

二、关于职工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抓紧制订技能考核标准和办法,认真搞好培训与考核工作。同时提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意见,以指导企业搞好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将部门或地区拟订的技能考核标准、办法进一步具体化,或自行制订符合实际的对各类职工特别是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规范》及考核办法。在严格区分各类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基础上,相应确定其技能工资。

三、关于加强工资总量调控和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基本工资关系
(一)通过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等办法,真正使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密切联系起来,并随之上下浮动(办法另定)。
(二)结合调整工资收入结构,合理确定试点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量(包括基本工资基数和新增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试点企业的现有标准工资,然后加上国家规定的1979、1988年的物价补贴和1991年的粮油调价补偿、1992年的粮食调
价补贴,以及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合理确定试点企业的基本工资基数。特殊行业津贴一次纳入有困难或纳入后不利于搞活搞好内部分配的,可作适当调整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加快把一些明补暗贴逐步纳入基本工资的步伐。要合理核定试点
企业的基本工资新增量,核定时要根据试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现行工资水平和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区别确定,不搞一刀切,一般掌握人均每月10~15元的范围内,通过改革,使工资收入结构逐步趋于合理。
(三)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基本工资关系。为加强宏观调控,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岗位劳动测评为基础,提出区别安排各类人员基本工资关系的指导意见。目前,六类工资区机械行业基本工资参考标准起点工资可暂安排为85元,工人基本工资的最高工资可掌握在起点工资的3.5倍之
内,技师、高级技师的基本工资还可以再高一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区别确定,其中工作责任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经理)基本工资参考标准最高工资可掌握在起点工资的5~6倍之内。有些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税利率居同
行业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很好的艰苦企业的基本工资参考标准起点工资可适当高于这一水平安排;目前工资水平较低,效益工资较少的企业应低于这一水平安排。
其他行业可参照机械行业的基本工资参考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本行业的基本工资参考标准,由劳动部综合平衡后供各地区和企业参考。
六类以外各类工资区,原则上可先按现行地区类别关系安排基本工资水平。鉴于现行地区类别已不能完全反映地区生活的实际差异,有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生活水平高的地区,也还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较高的参考标准。
(四)合理设置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档次。岗位(职务)工资应根据行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情况,在岗位归类的基础上区别确定,生产岗位可以一岗一薪,也可一岗数薪;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务)工资可与工人的岗位工资分开设计,一职数薪或一职一薪。
技能工资的等级和档次设置可采取纵横结合的形式,即工人等级纵向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设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初、中、高级技能要求区别设级。各级横向可设若干档次。如何再细划等级、档次由行业、企业根据需要确定。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合格者择
优纵向升级,常规考核合格者可横向晋档。
(五)有条件的部门、地区可制定行业和地区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报劳动部平衡审核后供试点企业参考。暂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地区也可采取先由试点企业制定工资标准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部门、地区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
国家、地区、部门所提供的参考标准只是供企业参考,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由各个企业自己制定。

四、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渡
过渡中应坚持三条原则:一是要着力解决现行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脱节、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脱节的问题,要特别注意避免照搬现行等级工资作为技能工资倾向;二是正确处理各类人员增加工资数量的关系,在使多数职工现有工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分配中应
向艰苦岗位和技术高、责任重岗位职工适当倾斜,使他们通过改革能较多地增加工资;三是要量力而行,改革的力度和企业资金负担能力要相一致,增资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试点企业由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可分别采取先定技能工资,后定岗位工资;或先定岗位工资再定技能工资的办法,过渡到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
果,重新确定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

五、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运行
(一)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物价变动和劳动就业等要素,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参考标准。企业在此基础上可相应调整自己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
(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可以采取晋级、晋档增资与提高工资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经济效益好、新增效益工资较多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根据当年经济效益的提高幅度和考核结果,可以在留出适当工资储备金的前提下,核定适当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用于对职工进行考核增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这部分指标用于提高工资标准,确有条件的还可以两者兼有。职工晋级、晋档增资,要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技能水平确有提高且做出相应劳动贡献者方能择优晋升。本人技能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工种)最高等级的,原则上不
再晋升技能等级,而只能是晋档。
(三)建立岗位(职务)工资的动态管理制度。试点企业要结合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岗位(职务)工资试岗、上岗、下岗的动态管理制度。对考核合格正式上岗、任职人员实行“上岗工资”;对新上岗(任职)尚处于试用期的人员,可实行“试岗工资”;对暂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职工,可采取下岗培训等办法,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再正式上岗或转岗;上岗人员经常规考核不合格,也要下岗,逐步形成岗位靠竞争的机制。无岗和编外人员不实行岗位工资,在岗人员易岗易薪,真正做到岗位工资随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合理调整。此外,随着生产劳动条件的变化、生
产工艺的改善,岗位工资也应随之调整,使岗位工资的动态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完善。
(四)企业实际执行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根据劳动定额标准,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和制度工作时间内进行规范劳动所完成的劳动量的报酬的货币数量表现。它只是一种“预付的工资标准”,在实际发放时,应严格考核职工是否完成岗位(职位)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成的
,百分之百地发;没有完成的,要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的,还可以再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把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企业经济效益下浮时,除减发或停发奖金外,工资标准也可以适当下浮。

六、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工作由劳动部统一领导,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组织所属企业实施。其中,计划单列市的试点方案应报所在地区综合平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试点方案按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由地区、部门或劳动部审核。各地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方案,由
本地区、本部门审批。
(二)为了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将确保试点的工作质量作为兑现岗位技能工资的重要条件。衡量试点的工作质量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制定了岗位劳动测评方案,并对全厂全部岗位进行了测评和归类;
2.是否制定了各类人员的技能考试考核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3.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是否符合企业实际,体现了应有的工资差别;
4.增资水平是否控制在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内;
5.是否坚持了民主程序,发挥了职代会作用,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
6.是否坚持了综合配套改革,是否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关于试点企业日常工资支付和新招收人员待遇等问题
(一)试点企业有关涉及职工日常工资支付问题,原则上应改按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试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安排到试点企业的复转军人,其入厂工资可按不低于面上企业同等条件的复转军人的水平安排。一时难以明确岗位(职务)和技能等级的,企业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通过制定试岗工资或临时工资等办法,妥善处理好复转军人的工资问题。
(三)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原则上由调入单位重新确定,其原所在单位介绍的工资只作参考。具体办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新招收工人、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其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待遇,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待遇执行,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人新办法,把现行的各种补贴纳入工资,其水平可略高于面上企业。各类人员正式上岗后
的工资待遇,技能工资经考核确定;岗位(职务)工资按所任岗位(职务)确定;一次增资过多的,可分步到位。
总之,必须建立起企业是企业内部分配主体的概念,无论是统分统配人员还是调进职工,进到企业后就成为企业职工,应该按照企业的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办。

八、继续加强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指导
(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劳资干部的素质。
(二)及时掌握试点动态。除劳动部重点联系的试点企业外,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定点联系一部分试点企业,并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反映试点情况,适时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政策,以便改进完善改革试点方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并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改革试点工作。
(四)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坚持民主程序。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适时适当进行引导,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五)在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对企业不应强求,要允许看;不要简单划一,应允许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分配方式和办法;不必求全责备,允许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出现一些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要单兵突进,必须坚持综合配套改革;不搞形式主义,
让企业扎扎实实在转换机制上下功夫,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以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2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表彰在文艺创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文艺创作队伍的和谐建设,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旨在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关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和表彰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树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励全市新莞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进一步繁荣东莞文学艺术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入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东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为繁荣东莞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下,在莞连续工作满5年,在莞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取得以下文艺成果中的一项: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

(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

(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

(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

(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文艺类专业论文五篇以上;

(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以出版合同为准);

(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

(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

(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艺创作成果,产生过广泛影响。



第三章 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文联负责组织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对象,并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文联成立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和市各文艺家协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第四章 选拔方法



第七条 市文联向社会公布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采取协会推荐、个人自荐方式。市各文艺家协会根据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本协会新莞人文艺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确定选拔对象,认真填写《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个人自荐者可以到东莞文学艺术网下载或到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文联收到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办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入户申请人进行严格考察,了解申办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创作实绩、业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建议名单,报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联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凭市政府的批准入户文件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自有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没有自有住房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没有自有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其居住地镇街新型社区。符合入户条件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每年选拔一批。不设每年入户名额限制,凡是符合实施方案入户条件的均可入户。每年6月30日前,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手续资料齐备的前提下进行受理。市公安局在本年度完成入户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注销当事人的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将其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
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
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市铁路部门、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公用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
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
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
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
势预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
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
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
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
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
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
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
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
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
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公用、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
(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
制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
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
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
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
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
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
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公用局、水务局、市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指导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临时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
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
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
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
发展。
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
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
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
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
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市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信息产业局、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启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