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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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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的各项审批(包括审核同意、登记、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年审等,下同)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清理,编制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目录,载明审批依据、内容、条件、期限、程序和单位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归并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登记,初步设计审批,土地审批,建设、规划审批等6个主要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和登记前置工作的协调,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该审批工作的协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批和审批
前置工作的协调,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
对国家鼓励发展、不需要进口设备以及建设与经营条件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与章程审批时,可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等为依据,
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
(三)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不得超期限办理。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
期限的,应当提前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抄本级监察部门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资质或者资格认可等事宜,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强制进行领证前的培训。
(四)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当及时依法裁决,不得拖延、推诿。属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作办理的事务,除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划分不
清或者有争议的,不得相互争办或者推诿,应当以当事人先向其申请的行政机关为主进行处理,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职责。
(五)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涉及企业的各项审批,应当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改善口岸管理。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客货出入境检查、检验流程,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二、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一)行政机关向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新设置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规定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
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清理,编制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载明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和单位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
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收取。没有合法的收费依据或者未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件以及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应当拒缴。
(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不得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
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者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谋取私利等。
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三)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或者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统筹协调,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对已经派驻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员的国有重点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行政机关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是,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四)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并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以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被检查企业安置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
旅游等活动,不得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或者备案。
(六)行政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的,由被处罚的当事人持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的财物,应当依法处理,
不得擅自变卖、支出、使用或者私分。
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八)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对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的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四、努力做好投资服务,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设施建设,为投资者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需的基础条件。对影响重点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
(二)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者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三)采取有效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金融、劳务、会计、评估、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对在本省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办理暂住及出入境手续,应当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解除外来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五、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一)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本机关办事指南,准确地载明本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期限、所需资料、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在2000年1月1日前设置政务公开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服务。
(三)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违反本决定设置审批事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办理审批事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撤销违法设置审批事项的文件。
违反本决定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撤销违法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违法收取的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
违反本决定擅自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本决定未制作本机关办事指南或者未设置政务公开电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外来投资者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查。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办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0日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
  因工程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伐移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须按规定报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并领取树木伐移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越权审批的许可证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不含街道行道树)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凡伐移街道行道树的,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须一次办清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并填写“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伐移申请书”或“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书”,向所在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庭院或居住区申请伐移树木,须附庭院或居住区绿化现状平面图。


  第六条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要审核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的附件是否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对所有申报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都必须按申请书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在接到完整的书面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上报。


  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和“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使用,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和签证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经审批的树木伐移、补栽计划的实施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占用期满后绿地的恢复。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树木权属者按附表规定标准缴纳树木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审批单位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补偿费。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的当地价和绿化植物的价值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砍伐树木补偿费标准缴纳保证金,移植树木成活验收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保证金,占用期满绿地恢复原状后退还,否则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第十三条 砍伐单位和个人自有树木的,由砍伐单位或个人负责在指定的地点补栽砍伐数量3倍的树木,并按补栽株数向批准单位缴纳每株100元的保证金,补栽一年成活验收后退还保证金。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栽或补栽一年后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木材归树木权属者,伐移树木的人工材料费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园林单位因育苗、间伐作业、绿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原因需伐移树木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缴纳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和设施的按附表标准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收取赔偿费和补偿费,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园林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通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西宁市城市园林植物及设施补偿费标准



┌──┬─────────┬──┬──────────────┬──────┐│  │         │  │    补偿金额(元)     │      ││项目│  规    格  │单位├────┬────┬────┤      ││  │         │  │ 损 伤 │ 死 亡 │ 伐 移 │      │├──┼─────────┼──┼────┼────┼────┤      ││ 落│胸径5CM以下(含5CM)│ 株│ 50   │ 200  │  100 │      ││  ├─────────┼──┼────┼────┼────┤      ││ 叶│胸径6─10CM    │ 株│ 51-100 │201-400 │101-200 │      ││  ├─────────┼──┼────┼────┼────┤      ││ 乔│胸径11─15CM   │ 株│101-200 │401-600 │201-300 │      ││  ├─────────┼──┼────┼────┼────┤      ││ 木│胸径超过15CM,每增│ 株│ 20   │  50 │ 30  │      ││  │加1CM,补偿费增加 │  │    │    │    │      │├──┼─────────┼──┼────┼────┼────┤      ││  │高度100CM以下(含 │ 株│ 100  │  400 │ 200  │      ││  │100CM)      │  │    │    │    │      ││ 常├─────────┼──┼────┼────┼────┤      ││  │高度101─150CM  │ 株│101-150 │401-600 │201-300 │      ││ 青├─────────┼──┼────┼────┼────┤      ││  │高度151─200CM  │ 株│151-200 │601-800 │301-400 │      ││ 树├─────────┼──┼────┼────┼────┤      ││  │高度超过200CM,每增│ 株│ 20   │  50 │  30 │      ││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    │    │      │├──┼─────────┼──┼────┼────┼────┤      ││  │高度100CM以下(含 │ 墩│ 25   │  100 │  50 │      ││  │100CM)      │  │    │    │    │      ││ 花├─────────┼──┼────┼────┼────┤      ││  │高度101─150CM  │ 墩│ 26-50 │101-200 │ 51-100 │      ││ 灌├─────────┼──┼────┼────┼────┤      ││  │高度151─200CM  │ 墩│51-200 │201-300 │101-150 │      ││ 木├─────────┼──┼────┼────┼────┤      ││  │高度超过200CM,每增│ 墩│ 20   │ 40   │  30 │      ││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    │    │      │├──┼─────────┼──┼────┼────┼────┤      ││草花│         │平方│ 20-50 │100-200 │40-100 │备注:    ││  │         │米 │    │    │    │      │├──┼─────────┼──┼────┼────┼────┤⒈行道树加倍││草坪│         │平方│ 20-50 │100-200 │40-100 │收费;   ││  │         │米 │    │    │    │      │├──┼─────────┼──┼────┼────┼────┤⒉古树名木和││  │         │  │    │    │    │和珍稀观赏权││绿篱│         │ 米│ 30-80 │100-200 │40-100 │木视其价值 │├──┼─────────┼──┼────┴────┴────┤收取补偿费;││摘花│         │朵( │     2-20       │⒊攀援植物按││摘果│         │个) │              │灌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折损│枝条直径不足1CM  │ 枝│     2         │      ││落 │         │  │              │      │├──┼─────────┼──┼──────────────┤⒋园林设施的││  │         │  │              │补偿标准,按││叶树│枝条直径1─3CM  │ 枝│     2-8        │该设施现行工││木 │         │  │              │程造价的1-2 │├──┼─────────┼──┼──────────────┤倍执行.   ││树条│枝条直径超过3CM,每│ 枝│     10        │      ││  │增加1CM,补偿费增加│  │              │      │└──┴─────────┴──┴──────────────┴──────┘

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卢永照 林书设
  
大田县上京镇位于大田县西南部,总面积143.26平方公里,共有16个行政村,54个自然村,162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25098人,暂住人口561人。辖区内有省属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和市属梅林国有林场,镇办企业2家,外资企业1家,金融营业网点4家,个体和私营企业46家,小煤窑、小采石场、小石灰洞等“三小”企业92家,省道“306”、“307”线穿境而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复杂的区域成分,加上较为发达的乡镇企业,构成了外来人口多、矿山企业多、边界线跨市、县、乡镇多三大特点,形成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大田县上京镇党委、政府结合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因地制宜着力建设治安防范四张网络,即多警协作网络、社区警务网络、治安巡逻网络、党员“110”和“夕阳红”服务队,构筑起多层面、立体式的治安防控体系,各网络治安防范措施有力,收效明显。辖区治安秩序好,发案少,群众安居乐业。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
  上京是一个多警种并存的特殊区域,除派出所外,还有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市公安局上京分局、森林派出所等警种。为充分利用警力资源优势,由上京派出所牵头组织,成立了以派出所所长为指挥长,上京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其他警种负责人为成员的上京警务联动指挥部,制定了指挥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接处警制度、工作例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做到各警种互助协作、快速反应、就近出警、先期处置,共同承担起维护辖区治安的责任。警务联动机制启动后,日常工作由上京派出所(指挥部)统一安排,每天分3班次巡逻,上午8:00--12:00为第一班,下午2:30--18:00为第二班,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为第三班,日间班次安排民警一人,巡逻队员3人,夜间班次安排民警2人,巡逻队员4人,日间巡逻主要以公共场所,如车站、集贸市场、学校路口、省道公路等;夜间以案件易发地段、居民住宅区、重点部位及省道为主要巡逻区域。在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或居民取得联系,消除隐患,现场抓(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由出巡民警当场询问,并根据询问结果初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按各警种职能分工,分别交由各警种处理。同时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发挥辖区各警种协同作战能力,如今年1月30日,在梅林路段的一辆客车上3名乘客发生打架,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客车司机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警务联动指挥长考虑到由派出所出警到梅林路途较远,难以及时控制事态,便立即通知梅林森林派出所先期就近出警,梅林森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了事态,并及时将案件移交上京派出所依法处理。又如今年3月6日,上京街道发生打架,双方当事人各自纠集亲人、朋友共计数十名青壮年准备大打出手,局势剑拔驽张,单靠派出所几个民警去制止显然力不从心,报告县局由县局派出警力,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在这紧急关头,警务联动办公室立即调动上京分局民警10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赶来支援,及时制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事件。自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以来,多警协作共破获刑事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查处治安案件12起。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二、建立治安巡逻队安全防范网络
  今年5月,由镇综治办牵头,派出所配合,挑选了10名复退军人组建了专职的上京镇治安巡逻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健全了值班制度、治安巡逻制度、队员目标责任制度、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理制度、请销假制度。治安巡逻队实行每天24小时在巡逻民警的带领下采取步行、自行车和机动车巡逻三种巡逻方式,对辖区重点部位、复杂区域、案件高发区域进行巡查,同时加大火工库、金融网点外围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密度,有力地解决了赶墟日人多、车多、纠纷多,即“闹”时的治安问题和农村夜深人静治安防范薄弱,即“静”时的治安问题。在日常巡逻的基础上,治安巡逻队协助镇矿山纠察队在节假日及安全生产月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发现并当场纠正不安全隐患26处,发现较大安全隐患7处,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治安巡逻队成立以来,制止纠纷16起,当场查获盗窃摩托车案件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提供赌博案件线索5条,抓获现行违法人员14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救助交通事故6起,接受群众报警求助46人次,好人好事39件,三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4%。
  三、建立社区联防网络
  为强化治安防范措施,做好“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好地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上京派出所率先在全县村级建立警务室三个,实行责任区民警进入社区办公制度,社区警务室实行“一区一警”,配备2 名保安员,有办公制度、有报警电话。社区警务主要担负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法律宣传等工作职能,并依托警务室建了“十户联防、二十户联保、全村联动、村村联网”的多级治安联动网络。社区民警和保安员每月对村民开展一次法律宣传,并主动上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处、早化解,防止纠纷激化扩大、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如2003年6月26日,隆美村田某要进行一处墓葬,另一房田氏宗亲以祖房后山为由提出反对,双方纠集一百余人,手持锄头、劈刀,扬言以死相拼,社区民警和司法所的同志立即赶往现场苦口婆心地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一个星期不间断的引导、劝解、教育,双方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针锋相对的谈判逐渐转化为心平气和的沟通,并达成了双方和解的协议,一纸协议书就是一件玉帛,最终化解了一场百余人的干戈争斗。上京镇梅林村退休干部田某与隆美村村民田某因一处房产宅基地纠纷结怨十余年,期间争吵不休,互不相让。近两年来,退休干部田某自觉年事已高,对土地纠纷一事更是耿耿于怀,不停地往上信访,材料越写越多。社区民警了解了这一情况,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现有的证据,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终使双方解开了思想、感情上的疙瘩,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这起长达十余年的矛盾纠纷。自社区警务室成立以来,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起,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7起,共为群众代办户口簿721本,主动送证上门138张,户口项目变更18人次,分发《治安防范手册》3000余份。不但解决了群众因办证、办照往返于派出所所带来的不便,使农民享受到了在家门口就能办理户口的服务,而且真正把防范做到了农家,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
  四、建设党员“110”服务队网络
  为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各村成立党员“110”服务队,该队伍分别由村书记、副书记担任队长、副队长,队员由该村党员组成,承担为民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法制、了解信息、治安巡逻的重任,他们既是宣传员、信息员、又是调解员、战斗员。各村党员“110”服务队伍都有一套完善的值班、巡逻、报告制度,实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有人巡逻,并经常通过广播组织村民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村生活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维护稳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各村党员“110”还充分发挥了本地情况熟的优势,积极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自建立以来,共调解民间纠纷24起,没有因为调解不成而引发上访事件,真正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夕阳红”宣传队网络
  上京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镇离退休干部较多的特点,组建了一支“夕阳红”老年人宣传队,制定了“夕阳红”宣传队任务、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发挥他们有文化、有时间、有威望的长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治安特点,他们先后以“六合彩危害十二唱”、“抗旱救灾保增收”、“生男生女都一样”为主题,到各村轮回宣传,编成顺口溜四处分发传诵,使群众喜闻乐见,同时带动了农村老人挺直了腰杆说话,大胆弘扬正气,反对邪恶,特别是在“六合彩”出现蔓延苗头的时候,老人的抵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他们用“老命”去管束年轻人的赌博行为,年轻人不得不听,不敢不从,在他们的“管教”下,全镇共有57人购买“六合彩”的群众到派出所自首,“夕阳红”宣传队队员的家庭完全杜绝了“六合彩”赌博行为。在他们的推动下,上京镇“女儿上族谱”工程也顺利实施,真正达到“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效果。
  通过治安防范网络的全面铺开,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辖区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纠纷明显减少。今年来,全镇共立刑事案件1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3%,立治安案件3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6%,经调查,群众对当地治安满意率达98%。确保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推动了当地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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