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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2:4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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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影放映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对外营业和内部使用的三十五毫米电影放映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的工作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技术交流。
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各项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开业审批管理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电影放映单位要事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市文化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购置设备。
第六条 申请开业的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
(三)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演出放映场所和安全防火设施;
(五)有明确的经营性质和活动范围;
(六)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申请开业的放映单位要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八条 电影放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不开业或停业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歇业,如再开业须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电影放映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放映,不误场;
(二)不得擅自取消加映短片,不得删剪影片画面;
(三)每场间隔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四)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放映非发行渠道影片。对内放映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售票;
(五)电影放映设备的使用要安全可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电影放映时要不断片、不错本、不错格、不漏片头片尾,图画清晰、稳定。
第十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配齐宣传员、美工员;要设置电影宣传画廊和广告牌,及时介绍上映影片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按规定上报电影放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帐目,严密手续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要按时结交片租,严禁少交、漏交。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严格执行票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守职尽责。放映员要遵守操作规程,串片员要按时取送影片,不得让他人代取送影片。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仪表端正、衣着整洁,统一佩带标志,文明服务;
(二)要搞好场内卫生;
(三)要维持好场内秩序,按规定管理太平门、场内设施及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宣传员、美工员对每日映出的电影内容及艺术特点要及时予以宣传,宣传内容要健康、生动、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广播员要及时宣传当日当场上映影片的内容及观众须知及近、远期放映影片预告。
第十八条 观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先后顺序排队购票入场、退场严禁醉洒者、精神病人入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凶器及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入场。
(二)要遵守场内秩序,不得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场内设施和乱涂乱画;
(四)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及杂物;
(五)遇有火灾等非常情况时,要听从公安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
(六)不得倒卖电影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擅自开建的电影放映场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擅自开业的电影放映单位,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漏报、少报片租的电影放映单位,处以漏报、少报款额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影放映单位,由物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第二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电影放映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电影公司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观众要分别给予禁止入场、批评警告、勒令退场、折价赔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9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第一部分  总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Dir. 76/768/EEC 2003年3月版)(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Dir. 76/768/EEC, March,2000)。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5 对产品的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 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落、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mg/kg
备 注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40
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10


甲醇
2000




  6 对原料的要求
  6.1 禁止使用表2 (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2 禁止使用表2 (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3 凡以表3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6.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5 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是表5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7 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表2(1)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英文排序)(略)

表2(1)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2(2)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拉丁文排序)(略)

表2(2)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英文排序)(略)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英文排序)(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英文排序)(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6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略)


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加速和谐黑河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有黑河市爱辉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享受本办法的优待。
  第三条 残疾人持证乘车、船、飞机可优先购票、检票。当地财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辖区内残疾人适当额度的交通补贴。
  第四条 残疾人持证在金融、邮政、电信、供热、供电和饮食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持证在定点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入院、出院手续。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要给予优先受理。
  第七条 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
  第八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优先落实项目、扶贫贷款。
  第九条 市域内公办的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十条 残疾人持证在公共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予以免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持证在公办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
  第十二条 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免寄宿费。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开业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六条 残疾人考生及残疾人家庭的考生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第十七条 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在房屋拆迁时应给予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照顾。
  第十八条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和城市“三无”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救助机构应予以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已开展农村新农保的县(市、区)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十条 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将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政府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两棚一草”、“倒危房”改造计划之中,并作为重点对象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支持特殊教学校建设,加强特殊教学校设施配备、师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直、爱辉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