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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时间:2024-07-05 03:1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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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农业部


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部署“十二五”农业科技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农业科技发展处于新的起点

  “十一五”是我国农业发展最快、农村变化最大、农民增收最多、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农业科技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为“十二五”农业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连年增产,菜篮子产品保障充分,农民持续增收。培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600多个,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粮食总产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成功研制和推广应用一批畜禽疫苗药物,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规模化健康养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十一五”末,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2%,农业科技已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发展道路取得重要进展。“十一五”期间,立足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构建50个农产品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和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有效引导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要素向农业生产集聚;立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质提升行动,推广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实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立足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重大培训项目,重点加强种养大户、农机手、防疫员和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等培训,培养了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立足提高农业科技管理效能,探索科技与产业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完善联合协作、稳定支持的运行机制,营造广大科技人员安心工作、潜心研究、热心服务的良好氛围。

  我国农业科技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十一五”期间,着力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取得了超级稻、转基因抗虫棉、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等一批世界领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我国农业科技的竞争力显著提高。顺应农业科技工作国际化趋势,围绕人畜共患疫病、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科技问题,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在强化资源和产品引进的基础上,加大技术引进、智力引进力度。发挥我国农业科技优势,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杂交水稻、生物疫苗、小型农机具等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国际化应用,我国农业科技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农业科技发展面临新的需求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攻坚阶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

  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迫切需要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产品总量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越来越重。耕地、淡水等资源的刚性约束日益加剧,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不断加大。农业劳动力成本迅速上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增长明显,土地流转成本不断提高。为此,迫切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强化农业科技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率,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适应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变化,迫切需要增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呈结构性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型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新主体,对关键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产生巨大需求。为此,迫切需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科技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提升农业科技整体效率,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我国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还不够紧密,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有待优化,稳定投入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科技评价导向不尽合理、科技评价标准不够科学、科技评价主体有待调整。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重要障碍。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农业科技发展面临新的机遇

  “十二五”是我国农业科技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兴产业蓬勃兴起,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越来越好,农业科技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农业科技发展的原动力更加强劲。分子生物学等基础学科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催生出一批新兴、交叉和综合学科,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并向农业领域不断渗透,加快了农业科技的发展速度,生物组学技术、干细胞技术、转基因技术、数字农业技术等正在孕育新的革命性突破。

  农业科技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既为农业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更加紧密,农业功能进一步拓展,生物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新型经济不断发展,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不断涌现,进一步拓宽了农业科技发展的领域。

  农业科技发展的保障将更加有力。发展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更加凸显了农业科技的战略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业科技的财政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随着人才强农战略的不断推进,农业科技的智力保障水平将进一步加强。随着科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业科技的条件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高。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加速转化,提升产业,率先跨越”指导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目标,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调整技术路径、完善服务方式、创新组织管理,优化产业技术结构,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科技管理效能,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科技体系,走中国特色农业科技发展道路,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调整技术路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要求,把创新目标从提高土地产出率为主导,转向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并重,把技术创新方向从以生物技术为主体,转向生物技术与机械化技术相结合,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完善服务方式:适应农业生产主体新变化和经营方式新要求,把服务环节由产中为主拓展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服务内容由单一技术服务为主延伸到农业综合服务,不断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土地经营规模化。

  ——创新组织管理: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遵循农业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把科技力量配置由重复分散转向科学分工与联合协作相结合,把科技投入由过度竞争转向稳定支持与适度竞争相结合,推进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要素优化组合,打造合力,激发活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效率。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农业科技发展的总目标是:高产优质、轻简高效、环境友好的技术体系构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农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取得显著成绩,科技对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保障能力、对农民增收的支撑能力、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引领能力明显增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5%。具体发展目标为:

  ——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培育取得重大突破,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一批适应机械化作业、设施化栽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主要畜禽、水产养殖新品种(系),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农机农艺融合关键技术取得明显突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水稻机插和玉米、棉花、油菜、甘蔗机收技术攻关取得突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畜牧水产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

  ——农业科技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突破应对生物灾害和自然灾害重大关键技术,建立起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体系和灾害预警监测体系,提高农业应对灾害的能力,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水平。

  ——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显著加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60%以上,全国沼气用户占适宜农户的50%以上,农业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快速增加。植物新品种权年度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前列。到2015年,品种权年申请量达到1400件、年授权总量达到1000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超过800件。农业领域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数量不断增长。

  ——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显著提高。选拔培养300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打造一批农业科研创新团队;培养1万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骨干,选拔一批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农技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培养2500万名职业农民,培育50万名农业规模生产主体和经营服务组织带头人。

  ——科技基础条件显著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装备水平稳步提高,以“学科群”为核心的农业实验室体系逐渐形成,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试验基地的支撑更加有力。建设30个以上综合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170个以上的专业性(区域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200个以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形成上中下游贯通、产前产中产后衔接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地方创新团队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院校的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重点任务

  (一)农业科技创新

  加大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实施力度,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撑,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促进各类科技计划向农业领域倾斜。着力突破良种良法配套重大关键技术,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突破农机农艺融合重大关键技术,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突破应对农业灾害重大关键技术,提升防灾减灾技术水平;突破节本增效关键技术,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1、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挖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创建一批目标基因高效转化平台。常规技术和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选育创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动植物新品种,在适应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培育上取得突破。鼓励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

  ——农业生产机械化技术研究。加快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装备研发,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实现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加速推进全程机械化。加强健康养殖、设施农业、果实采摘、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渔船技术装备等设施设备研发,提升农业生产现代化装备水平。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研发动植物重大有害生物(包括外来有害物种)的诊断识别、监测预警与有效防控技术;研究草原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并建立高效防控技术体系;构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系统、网络平台以及综合防治技术体系,在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持续防控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农业应对气候变化与防灾减灾技术研究。研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汇监测评估方法。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主要农作物的生物学机制及主要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变化规律及其响应对策。研究气候变化对草原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规律及其技术策略。研究退化、荒漠化、盐渍化、石漠化草地综合治理与改良技术。研究气象灾害和自然灾害区划、风险评估及管理技术,提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与灾害应急对策。

  ——农产品安全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开展主要农作物耕作、栽培、施肥等优质高效种植技术和主要畜禽水产高效、节本、健康养殖技术研究,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研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食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与控制等技术,制(修)订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溯源技术体系。开展土壤重金属与农作物生长关联性研究、稻米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研究。研制高效缓/控释肥料、商品有机肥、环境友好新型农药、生物农药、高效安全饲料添加剂、高效生物疫苗、生物兽药、高光效可降解型农膜等绿色新型农业投入品,为农产品安全提供物质保障。

  ——农产品产后处理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重点加强水稻、小麦、玉米、油料、果品、畜产品、水产品、蔬菜等主要农产品贮藏加工特性、高值化加工技术及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形成一批推动农业产业拓展、农产品价值提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的关键技术和特色产品。加快农产品加工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产业集成、示范和应用,促进现代农产品加工、物流和消费体系的有效衔接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加强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生物节水技术研发及节水材料、设施设备和制剂研制,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研究新型农作制度,提高温光资源周年利用率。研究农田生态系统养分综合管理技术,研发简便实用施肥机械和科学施肥技术。开展喷雾助剂应用技术及农药科学施用技术研究,研制轻简型施药机械。研发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技术。研发沼气高值利用技术和以沼气为纽带的循环农业适用技术。开展畜禽废弃物高效处理利用和有机肥、微生物肥高效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研发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研发沼气低温发酵技术和高效发酵菌种等,促进生物质能高效转化利用。

  ——农业环境保护与退化环境修复技术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水污染综合治理等研究,保障水资源与水环境安全。开展退化农田生态重建、污染农田修复与污染物超标农田安全利用、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活性的原位调控和生物高效萃取、污染物低吸收作物利用、农田污染物溯源等技术研究,促进农田生态系统的改善。开展水生生物养殖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宜渔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攻克戈壁滩地、沙漠荒地、宜林山地、矿山迹地复垦的少用土、节约水、多产出、高效益关键技术,降低复垦和新垦成本。开展耕地质量保育与地力提升技术研究,提高土壤持续生产力。

  ——农业信息化相关技术研究。研究动植物生长发育、病虫草鼠害发生、土壤养分与墒情变化、耕地质量动态监测、气候变化等信息快速获取与智能处理技术,研究农田精准作业导航与变量控制技术,开展精准农业技术示范。研究农产品电子标识以及物流网络构建技术及应用,研究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应用,建立相关农业科技信息数据库。搭建农业科技信息加工利用交互平台,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

  ——区域现代农业重点技术研发与应用。面向我国粮食生产核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大城市郊区农业区、东部沿海农业区、西部特色农业区、农垦经济区、草原生态经济区以及热带特色农业区等现代农业发展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禀赋,围绕各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定位,重点开展制约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区域现代农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基地。

  2、农业基础研究与高技术发展

  ——农业基础研究。开展动植物产量、品质、抗病虫、耐旱等重要性状形成的分子遗传机理,动物种质创新的分子生物学途径和方法等研究,为农业遗传资源高效利用提供理论与方法指导。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动植物主要病虫和农业微生物为重点,开展以功能基因组为核心的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和代谢组学研究,获取一批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功能基因。加强农田生态过程、农田养分利用与高效转化机理、耕地地力要素特征与地力培育机制、污染物运移机理及其调控机制,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与适应机制、重大病虫草鼠害暴发成灾规律与防控机制等研究,突破一批重大基础理论和方法,推动重大科学发现和新学科产生,为推动科技进步提供知识源泉。

  ——农业高技术研究。瞄准农业高技术发展前沿,以突破具有知识产权现代生物育种前沿技术为核心,加强转基因、分子标记、细胞工程等植物分子育种高技术研究,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加强畜禽分子设计和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家畜体细胞克隆与干细胞技术、动物生物反应器等高技术研究,创制畜禽优良种质。研制作物生命信息获取设备、动物行为信息传感器、环境信息传感器,攻克精准农业总线控制、自动导航、变量作业等瓶颈技术,提高农业精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大型拖拉机、收割机和节水等典型农机智能控制系统和农业机器人研制,提高农业装备性能和可靠性。加强农业纳米技术与功能制品创制、食品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节水高效技术、绿色生物制品创制技术、农业微生物代谢工程技术、生态修复和资源替代技术等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生长点,抢占未来农业科技竞争制高点,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3、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

  进一步强化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农业基因资源的搜集、保护、鉴定及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开展品种权审查、测试、行政执法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培训,研究权属登记办法,促进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开展农业水、土、肥、气资源及农用投入品使用状况综合调查,构建样本和数据信息库,提高农业资源调控与配置能力。开展农业病虫草鼠害资源及农情、灾情综合调查,研究病虫草鼠害及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开展风险及损失评估,为灾害防控提供准确依据。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提供基础数据。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转基因农作物监测与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监测与专项调查,建立外源基因、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网络,完善敏感生态区域外源有害基因、外来入侵物种阻截带。加强农业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环境监测、农业产地环境要素调查与分析,为农业环境建设和保护提供决策依据。加大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力度,加快农业野生动植物优异性状的鉴定评价。加强农业科技情报与信息、农业标准、农业遗产收集与保护等工作,强化农业信息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

  4、农业科技基础条件建设

  盘活存量科技资源,建立创新资源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共建共享机制。面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在现有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分类指导与重点支持,在农业新品种选育、作物优质高效栽培、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信息化、动植物疫病防控等领域,推进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试验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研发中心及综合试验站等,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需求,重点部署一批现代农业重大科学工程,着力推进农业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平台建设。

  5、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鼓励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以发展中国家为重点,加大农业生物基因资源的引进;以发达国家为重点,强化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继续强化先进仪器和设备的引进,特别注重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工艺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注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效性,使其在科研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国内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支持其到国外一流大学和研究所开展中短期学术访问、交流,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引导和加强国内优势单位聘请国际一流专家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发展。加大农业科技“走出去”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国内优势科研教学单位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合作,示范推广杂交水稻、转基因抗虫棉花、现代热带农业技术、小型农机具、兽医药品及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积极引导相关优势单位在国外建立技术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选育与示范、新技术集成与应用等,加快相关技术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

  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加快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进度,着力加大防灾减灾稳产增产重大技术推广力度,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生产环节、农时季节需求,开展关键农时、关键环节的技术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的入户率、到位率和覆盖率。

  6、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深化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强化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明确职能任务,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编制,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上岗资格条件,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农技人员队伍,加强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农技人员业务素质。全面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修缮或新建业务用房,配备推广服务设施设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普遍健全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奖惩措施,提高农技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行“包村联户”推广机制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服务模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应用。

  ——引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技服务。建立完善职称评聘、工作考评等各方面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及其科技人员面向生产一线,促进农业科研与生产的有效对接。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积极推广专家大院、院县共建、科技特派员等农技服务模式。发挥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等。

  ——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应农民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技术需求,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技术培训与咨询、病虫害统防统治、耕种收机械作业、农产品市场营销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7、农业科技推广重点工程

  ——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工程:着眼于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大面积平衡增产,围绕不同作物的区域目标产量要求,组装集成高产生产技术模式,在各县继续开展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整乡、整县的整建制高产创建,促进粮棉油糖作物高产稳产和平衡增产。

  ——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程:着力推进园艺产品生产育苗、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控、绿色产品生产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逐步建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提升园艺产品的品质与安全水平。在全国选择若干个典型的设施蔬菜、露地蔬菜生产基地县,通过强化技术服务,促进其实现统一供苗、统一栽培、统一施肥施药、统一采收与销售,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畜禽水产健康养殖关键技术与产业示范工程: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求,启动畜禽标准化关键技术与产业示范工程,建立健全并推广畜禽生产、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标准体系;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养殖关键技术及渔药、饲料等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水产养殖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病虫害统防统治工程:针对病虫害发生的区域性、集中性等特点,着力完善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大力推进生物农药、绿色生物制剂的应用,强化公共植保的职能。在全国不同区域选择若干个县建立统防统治工程试点,强化农作物病虫草鼠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做到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统一用药,提高防治效率。

  ——农业信息服务工程: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加快建立农产品物流信息平台、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畅通农产品供求信息与农业科技服务渠道,有效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使政府和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情况和农产品供求等动态,使农民能及时得到农技指导。开展基于3G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试点,继续扩大农业科技网络书屋的范围。在东南沿海地区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县的乡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程试点,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引导所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

  ——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综合示范工程:选择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以及西南山地丘陵区等代表性区域,选择若干个典型县的乡镇,建立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示范点,集成融合作物品种、栽培制度和机械化等技术,对比不同技术适应性和经济性,总结区域技术路线和模式,形成全国主要区域农作物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加快实现农作物生产从种植、耕作、施肥与施药到收割、加工等过程的全程机械化。

  ——农业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在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高发区、主要动物疫病高发区、外来入侵生物频发区、外来疫病传入高风险区等,选择若干个县的乡镇开展区域化管理试点和示范,重点强化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安全评价与监测体系建设、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监测体系建设,示范相关防控技术,有效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生物灾害等风险,确保农业生物安全。

  ——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建设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健全沼气服务体系,加快沼气科技创新,加强沼气原料多元化、沼气沼渣沼液农业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应用,强化沼气管护,提高产气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清洁工程:在东南丘陵区、西南高原山区、黄淮海平原区、东北平原区、西北干旱区等五个区域选择若干个自然村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所在村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人畜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农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

  大力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程、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百万中专生计划等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农业科研人才、技术推广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三支人才队伍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8、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建设

  创新农业高等教育与高端人才培养模式,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对部部共建、省部共建农业院校以及农业科研机构的指导与支持,着力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立足研究基础、能力和产出,兼顾产业需求和发展潜力,每年选拔一批中青年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稳定支持其个人及其团队开展创新性研究,逐步形成以领军型人才为核心的优势创新团队。通过加强人才引进、与国外联合培养等方式,每年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型人才归国或来华工作。

  9、农技推广人员培训与基层推广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组织发动各级农业部门和推广、科研、教学单位,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基层农技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培训,使基层农技人员每年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实施基层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分期分批选送基层农技骨干到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研修、深造,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基层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县、乡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补充机制。

  10、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新型农民培训

  依托农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培训机构和涉农企业,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技术手段,积极培育农村各类实用人才,加快提高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种类型经营主体的科技应用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培训,以就业潜力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和涉农企业用工以及种养大户为培训重点,分类、分层次、分领域加快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业服务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促进农民向职业化发展,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人才支撑。

  11、涉农高校共建与农业教育指导

  积极发挥农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等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推动农业部与教育部属及地方属涉农高等院校的部部共建、省部共建。引导涉农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选择、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紧密结合,促使涉农院校培养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等人才。强化农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促进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立足产业发展需求改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企联合、校地联合等多种人才培养方式,加大实训力度,提高农业职业院校学生动手实践能力。

  (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完善科研立项、评价、投入与联合协作机制,提高科技管理与资源利用效率,以管理创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12、深化农业科研机构改革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农业科研公益性特征,深化完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农业科研机构的职能定位,落实养老、医疗等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规范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建立适合农业科研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13、完善农业科技项目立项机制

  建立并完善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业科研立项制度,发挥产业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论证、项目组织和实施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农业科技项目立项中的产业导向机制,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际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注重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引导其根据国家需求提出科研项目和研究方案。

  14、完善农业科技分类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不同机构、不同项目、不同人员的分类评价机制;开展项目负责人和专家信用评价,建立科技诚信评比与奖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衡量科技创新成果的评价机制。建立科研专家、农技人员、科技成果用户、经济财务专家等共同参加项目联合评价机制,加强项目的过程跟踪管理。

  15、健全农业科技联合协作制度

  针对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联合协作制度,促进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开展联合协作,打破条块分割,形成农业科技全国“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推广及应用主体的活力,促进各层次人员的协作。

  16、完善农业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投入评价与监管制度,开展农业科研项目投入绩效评估。适应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构建稳定投入与适度竞争相协调的农业科技经费投入机制。优化农业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科研单位稳定支持力度,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7、推进农业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行业关键技术,开展集成创新。鼓励龙头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促进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建立农业技术产权展示交易平台,加速农业技术成果向企业流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组织领导。构建农业科技发展部际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形成高效协同机制,统筹配置农业科技资源。明确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责任,强化联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农业科技执法

  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为农技推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修改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科技执法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确保农业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加强公益性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农民培训机构的条件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提高农业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创新环境,加强创新文化建设

  完善成果收益分配与税收优惠政策,保护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弘扬甘于寂寞、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和艰苦奋斗、献身农业的奉献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表彰奖励农业科技优秀人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良好氛围。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2 号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19)已经2006 年2
月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
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民航总局的行政复议事项,
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民航总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下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民航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民航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所在地区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
3
(四)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以民航总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局按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
以地区管理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
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附
件一)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
有必要的证据。
4
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
间。
第七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
出书面申请,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书面通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
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复议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
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书面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
到日期。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在申请记录上
注明收到日期。
第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在5 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
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收到之日起
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作
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二)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
围的;
5
(二)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
的;
(六)申请人向其它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
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
的;
(八)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
(九)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
印件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附件三)发送被申请复议
的行政行为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
为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
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理局的书
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进行答辩的事由,案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6
(四)作出答复的时间。
行政行为原承办部门为民航总局职能部门的,书面答复应当
加盖职能部门印章,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答复应当加盖地
区管理局印章。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民航总局
复议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复议承办部门提交由本部门以民航总局名义作出、
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
答复;
(二)协助复议承办部门审理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
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复议承办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
规定进行审查;
(四)协助复议承办部门办理其他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
行政复议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民航地区
管理局应当协助和配合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
项,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原总局承办部门或地区管
理局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承办部
门应当建议民航总局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的,由复议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
《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四),送达当事人。
7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民航总局领
导批准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附件五),
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的,由复议承办部门报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中止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六),送达当事人。
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审理
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
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
人、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
方式。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依据。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
内容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民航总局
8
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经批
准延长的,由复议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附
件七),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民航
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八)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
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
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
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
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民航总局行政经
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
9
附件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职务
住所
被 申 请 人:
住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10
附件二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民航复通[ ]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 年龄______ 性别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
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
定,决定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
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11
附件三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民航复通 [ ] 号
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作出的
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
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
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12
附件四
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民航复停[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作出的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我
们认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
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申请人)
13
附件五
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民航复撤[ ] 号
______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
现你(你单位)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撤回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
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被申请人)
14
附件六
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民航复中[ ] 号
______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被申请人)
15
附件七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民航复延[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于____ 年
____ 月___ 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______ (被申请人)
16
附件八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航复决[ ]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
住所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第 三 人:姓名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职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
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
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
定之日起15 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履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
……………………… 今收到《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民
航复决字[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代表(签字):
(申请人、被申请人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联,归入民航总局案卷一联)
18
关于《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 年颁布施行以来,
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
民航总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断增多,为了明确民航行政机关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案件处理程
序,特制定《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体结构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
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和附则。同时,
制作了八个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办法的附件。办法对行政复议
法的有关规定在民航行政复议中的应用进行了细化。
二、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复议案件,这是
对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
行政复议事项”规定的具体落实。同时,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应履行配合协助的职责。
三、行政复议的经费
为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有相应的经费支
持,并专款专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经费的保障,
此内容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条例》中也有要求。
四、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
19
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民航总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范性文件
是指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和电报等。
五、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复议从申请到决定的不同阶段可能涉及的情况,设
计了八个法律文书,即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书、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
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
书、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5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按管理权限,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在我省承接燃气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新型民用燃气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按下列规定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上(含5000户)20万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含200吨)的燃气企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下或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燃气企业,报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到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禁止个人擅自承揽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九条 燃气企业由颁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资质审查;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由颁证机关按年度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后,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有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
(三)其生产或销售单位能在销售地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对列入《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条件限制销售。
发放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只能按成本收取费用,禁止附加其他收费。
禁止伪造、倒卖和违法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不得为用户安装未列入《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
(四)不得向无燃气资质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六)配置相应的计量器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七)燃气交易以法定计量单位计量,保证足量,并明示价格。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
(二)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安装、改装和维修管道及燃气设施,并明码标价,按规定计费;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燃气器具以及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标志。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提前24小时公告用户。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内管道、计量表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更新,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用户室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燃气实行市场调节价。
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须经听证程序,并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禁止向扩大用气量的管道燃气用户收取增容费。
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以及安装、改装、拆迁用于经营的燃气设施,应向管道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拆迁家用燃气设施,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器具安装单位或者燃气企业实施。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则使用燃气;
(二)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对燃气钢瓶加热;
(四)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燃气残液;
(五)擅自改变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六)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1%收取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5‰收取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对其中止
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问题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也可向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除应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不合格的燃气钢瓶提供给用户;
(二)为无燃气资质证或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代储、代充燃气;
(三)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钢瓶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钢瓶,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未抽取真空即向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六)用燃气钢瓶相互转充燃气;
(七)燃气钢瓶充装前残液量超出国家标准;
(八)瓶装燃气未达到规定重量或过量充装;
(九)购销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操作等从业人员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对特种从业人员的规定,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在燃气设施公用部分所在地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巡回检查,并按规定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器材设施,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基础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修和更新,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并负责指导安全使用燃气。对使用不当的,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劝阻、制止无效又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燃气企业有权中止供气。
由于燃气企业的责任,造成燃气用户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燃气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运输燃气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办理准运手续。
第四十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中所使用的锅炉、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应经法定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物品、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挖沙、采石、取土和停放、维修车辆等行为,不得进行影响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及拆除燃气安全标志。确需
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15日内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取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如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和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
燃气企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燃气工程的;
(二)燃气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新型民用燃气未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
(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事燃气经营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
(三)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销售未列入《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且未贴置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燃气器具的;
(五)伪造、倒卖和违法粘贴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
(六)向无燃气资质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或代储、代充燃气的;
(七)无故停止管道供气或拒绝向管道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的;
(八)向扩大用气量的管道燃气用户收取增容费或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盗用或者转供燃气的;
(二)将不合格燃气钢瓶提供给用户的;
(三)对燃气钢瓶加热的;
(四)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燃气残液的;
(五)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设施的;
(六)个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七)为用户安装未列入《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六条 擅自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或危害,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燃气(不含沼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矿井瓦斯气和新型民用燃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四)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五)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及门站、市区管网干线、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燃气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和人工煤气气源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