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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6:5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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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8号
2002年9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五、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六、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凭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二)国内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

  (三)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有效的入境申报单证;

  (四)主管征收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因文字校对有误,导致基层理解出现歧义,现更正为:“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近些年来我部曾先后数次发文,要求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同志办理退(离)休手续,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请各单位在接到此文件后再对本单位的退(离)休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对已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
续的同志,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今后,对存在有不能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现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此外,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干部退(离)休前谈话制度的通知》(1996外经贸人发第911号)的有关规定,认
真做好退(离)休同志的谈话工作。
特此通知。


组通字〔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国务院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陆续展开,为配合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5年3月下发的《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规定,抓紧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现职领导干部,在呈报免职时,应一并提出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应自觉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为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但所在单位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应责成有关领导同志与本人谈话,通知本人。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遗留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拿出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方案。同时,要关心照顾好退(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



1999年6月10日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刘雄刚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签订 履行


[目录]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三、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四、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2008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因此,掌握劳动合同基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劳动合同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
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特殊情形
  (1)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的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5)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
(6)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7)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8)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雇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9)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联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有许多相似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区别,雇用合同劳动法不做调整,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解决有关争议。
(一)雇用合同概念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雇用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用人服雇用,雇用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二)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联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用合同,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