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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0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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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市直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对象为区县(市)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和市直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制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1、政务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并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2、按时按质按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供政务公开信息;

  3、切实抓好网上公开工作,网上公开内容全面,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

  1、基本公开形式:公开栏或公开橱窗、公开电话、网站等。

  2、特定公开形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论证会等。

  3、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入齐全,窗口授权到位,有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必备公开形式。

  4、培植政务公开典型,并具代表性。

  (四)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六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由市优化办纳入公开测评体系一并实施);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政务公开程序规定。

  (五)监督检查

  1、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工作;

  2、设立意见箱、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3、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

  (六)工作成效

  1、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务公开评议情况;

  2、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自建网站中的群众评议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调研相结合。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区县(市)政府按参评单位30%的比例、市直单位(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按参评单位的15%的比例评选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对在政务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考核中,区县(市)的末位和市直单位后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先,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各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2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黄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工资等保障办法相结合的、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救济制度。

第三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保障与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调查、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管理、分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机关,社区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

各级工会、经贸、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房产、物价、统计、审计、人事、城建、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粮食、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2002〕31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按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8-1.5%列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按各级民政部门的实际需要列支工作经费。用于城市低保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保资金的审计、检查、监督。

第六条 凡在我市境内居住,并持有本市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是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在本市境内居住,但无本市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或虽有本市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但不在本市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者(不包括就医、求学、出差等情况),不属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读书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学生,也属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月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下岗职工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三)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

  (四)法定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其它资助收入;

  (五)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储蓄存款、股票、股金、债券、商业保险等其它有价证券及孳息;

  (八)稿酬、彩票和有奖销售中获得的奖金;

(九)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应当计算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二)丧葬补助费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五)其他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按照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据实计算。

第十条 以下5种情况按有关政策计算收入:

(一)在职职工的收入计算应包括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它合法收入,为了充分体现政府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在职职工的各项收入总和的核算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在2000年12月31日前(黄政发[2000]37号文件规定的"中心"关门时间)按有关政策规定应该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自下岗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36个月内,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职工,在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内,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四)对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付给本人的包干医疗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需要补助的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直至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使用完毕,以后不再计算收入。

对于那些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在分摊月内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可通过临时救济的办法解决。

(五)对全部或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长年卧床不起的长病患者,应对其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全额保障金;对其他残疾人和长病患者在核算低保金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一条 确属无住房而未能单独立户且经济上完全独立的挂户家庭,其家庭的收入计算不应该与所挂的家庭合并计算,应以其家庭的人员收入计算收入,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城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 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家庭成员与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亲属分立户口的,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其供养权利关系。

(一)法律文书对赡养、抚(扶)养费给付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文书对赡、抚(扶)养费给付没有明确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即凡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第十三条 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家庭收入情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申报表》。申请人未按规定如实提供其家庭收入、就业等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管理审批机关应责令其如实申报和补充相关证明,仍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或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材料进行复核查实后,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审批发证之月计发。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及其享受的补助经费数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应进行再次公示,公示后7日内,社会公众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再次核实情况,并依据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准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上述审批手续必须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全部办理结束。

第十六条 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入或支出的家庭,户主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由义务人或权利人出具的,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证实的已支付或接受上述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在我市范围内,"人户分离"(即户口和住居地不在一处)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居住地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居住地民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30日内出具书面通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交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市城区(含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现行保障标准分别为156元/月、140元/月、100元/月。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会、经贸、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城区由市民政局报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大冶市、阳新县由本级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黄石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出资补足的部分,其数额的计算方法是: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无能力赡、抚(扶)养的城市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全额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上级拨款、本级财政预算统一进入专户,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低保部门要做好低保档案的立卷与管理。逐步实现城低保工作微机信息化管理,加强上下联网,提高动态管理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对象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耐用消费品,且价值较大。

  (二)日常消费明显高于普通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如:近期购买商品房或住房近期装修,家中拥有高档家用电器,且水电费支出明显高于普通居民水平的。

  (三)经常出入歌舞厅、股市,参与赌博、酗酒、吸毒、嫖娼等。

  (四)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及城市居民,经社区居委会或就业服务机构12个月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就业的。

  (五)享受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六)外地来就读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的"四公开"原则。社区居委会要设立固定专栏,按月将本辖区内领取保障金的居民姓名和领取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每季、县(市、区)民政局每半年、市民政局每年要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集中复核,家庭月人均收入已高于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停发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领取保障金的我市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保障金的资格,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及时告知管理审核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所在单位拒不提供该居民的收入情况或提供不真实证明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责令其提供有关证明或不予受理;掩盖实际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被证明人多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审批机关下达书面通知后,继续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无理取闹,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违反国务院《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按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深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大力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阶段的具体要求,深化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

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监督和促进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提升,现就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行业监管工作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于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保证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增强行业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逐步建立起包括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年报审计监管制度、任职资格检查制度、行业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监管体系,在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监管工作和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到行业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是少数一些事务所执业质量差、职业道德水平低,严重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形象。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阶段工作为契机,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作为保证行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长抓不懈,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维护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年报审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变化情况以及经济形势的新趋势、新特点,对年报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注意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提示,提出要求,给予指导。年报披露期间,应指定专人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实行实时监控和严格督导,向承接受到公众质疑、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发出关注函,提请事务所注意审计风险,谨慎执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炒鱿鱼、接下家”行为,要求事务所报备客户变更情况,遏制出卖审计意见行为。年报审计结束后,对事务所报备的年报审计业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和评价当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整体质量,总结和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要将涉嫌“炒鱿鱼、接下家”,不按时报备事务所变更情况,以及存在协会关注函涉及问题的事务所,列为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突出检查重点。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事务所检查周期,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每3年内至少检查一次,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至少检查一次。要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执业质量较低的执业群体和执业风险较大的业务领域,将事务所从事H股、A股、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医院财务报表等领域的审计业务,以及频繁转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和高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检查内容上,重点检查事务所遵循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同时,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监管,对于合并频繁、分所众多的事务所,应加强对总所与分所的联动检查。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和运用,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获取的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抓住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惩治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取回扣、恶意压价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动态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监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监管工作的质量,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监管队伍建设,对监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权利和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加强对协会监管工作人员和兼职检查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完善检查及惩戒处理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会计审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总结检查经验,不断修订完善检查手册,充分发挥检查手册在指导检查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贯彻落实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树立行业监管的权威,建立健全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惩戒制度,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惩戒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专家论证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惩戒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建立跟踪机制,检查其整改情况,必要时,提高检查频率。同时,以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对事务所的技术援助和专业帮扶制度,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升。

  六、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以日常监管工作为基础,在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事务所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对综合评价较好的事务所,在做大做强、专家推荐、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适当鼓励和政策倾斜;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加大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率,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发挥监管工作对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持续提升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