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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8:1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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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保卫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铁道部公安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而建国以后公安机关长期管辖这类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而且具有办案条件。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和促进林业的发展,经我们共同研究确定,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从今年七月一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在交接工作中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同,不能因调整管辖分工而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操作透明、手续完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在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工作人员(含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调配。由上级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和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调配条件







第五条 申请调入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具备与拟调入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奋敬业的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机构或者编制变动;



(二)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



(三)夫妻两地分居、赡养老人、随迁家属等特殊生活困难情况;



(四)国家项目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以及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见习服务期满的优秀大学生,我市急短缺的、以“211工程”院校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



(五)回避制度调整;



(六)特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配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县(市)与区及各区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逆向调配,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由市人保局办理调配手续(组织、宣传、人保、财政、教育、审计、民政、发改、纪检、人大、政协、政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需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分为顺向流动和逆向流动。



顺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在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之间、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由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或者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流向企业。



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批准后,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配须报市编委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后,将考核材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报市人保局;市人保局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逆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由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者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企业流向事业单位。



逆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情况后,报市编委审批;经市编委批准的,市编委办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市人保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市人保局考核材料,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禁止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对未经审批私自调配人员的,正在申办的停止办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拟调配人员与调入单位领导干部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市人保局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与县(市)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因灾受损所需恢复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因灾受损所需恢复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省军干所受灾情况的报告》(湘民安字[1990]第11号)收悉。对你省怀化等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等因洪水灾害受损恢复建设所需经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云南省思茅节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受地震损失问题的复函》[(1989)民安函第98号]和《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民救函[1990]9号)的规定,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是由地方统一管理的,其灾后受损问题应视同地方其它行政
事业单位房屋,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199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