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这个网站办得好坏,不仅关系到省政府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办好省政府网站的指示精神,从实现政府功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加深对政府上网工程的认识,切实把省政府网站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这个“窗口”搞好自身宣传,同时也使省政府网站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信息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把网站办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组成,省政府网站为中心网站。
第三条 省政府网站与各市州政府网站、省政府部门网站相链接,为省政府部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网站坚持“宣传吉林,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条 省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管理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省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务为主线,重点发布省情信息、政务信息、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取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省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省政府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省政府网站首批栏目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的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政府专网传输给省政府网站。
第十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省政府动态信息,应协调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等新闻媒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建立在省政府网站上的主页,其信息由部门自行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把关审定。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政府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省政府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省政府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更新,发布单位负责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取信于民。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对不良信息应采取屏蔽措施严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厅〔200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加快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2004年,在17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将有首批使用新课程的初中生面临毕业和升学,为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在17个国家实验区认真组织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现将《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实验区所在地的地(市)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并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要及时、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2005年在全国更大范围内进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实验区及实验区所在的地级市有关部门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验区实际,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三、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承担起这项工作的责任;各级教研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研究考试改革的业务及管理问题,做好参谋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验区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关于改革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要求,在两年课程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探索的基础上,2004年,要在17个有首批初中毕业生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为推动、保障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并为2005年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次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为此,对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普通高中招生要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保证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要减少考试科目,学业考试的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查,并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3.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4.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逐步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
成立以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审题人员和命题人员必须分开。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
6.学业考试的成绩应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等级数和等级标准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7.根据《通知》的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8.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应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9.实验区应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对学校的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10.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1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2)等级。建议采用 “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非常慎重。
1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14.实验区应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参照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
各高中学校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
普通高中学校如要组织加试,必须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
15.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均衡发展。在试行名额分配、推荐等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
四、组织保障
16.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实验区评定委员会投诉,评定委员会应给出书面答复。
(4)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个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能力,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可信度。
(5)监控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命题。
17.实验区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次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者,要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验区的具体情况,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形成有实质性突破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004年17个国家级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经公示后,应经实验区所在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