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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4:2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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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15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承继原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一定的出国任务事项的批复》(外外管函〔2004〕387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党发〔2001〕19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区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经贸出国团组。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出国审批办公室,专职承办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经贸出国团组,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的赴毗邻国家经贸团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五条 经贸出国团组包括:
(一)出口推销、市场考察、贸易洽谈、国外展(览)销、贸易项下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外贸运输、广告业务。
(二)招商引资、技术和设备引进。
(三)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四)派驻境外商务代表机构和企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以“内政贸出字”文号代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二)组团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各类外经贸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商务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的经贸出国团组,由组团单位提供背景材料,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出国请示一事一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批。
(四)出国请示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文号、签发人和公章,正文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出访国别或地区、出访路线、出访时间、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任职单位、职务或职称)、境外停留时间和经费来源。
2.出访国或地区客户邀请函(含中文翻译稿),邀请函必须为邀请国客户从本国发出的原件。
3.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4.身份证复印件。
5.执行劳务合作项目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项目批准文件;(2)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3)劳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
6.其他情况需提供的材料:(1)参加区外有关单位组织的经贸团组,需附出国任务通知书正本及其任务批件(复印件);(2)参加境外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团组,需附国家商务部对组织单位的组会批复(复印件);(3)常驻人员需附商务部批准境外设点的有关批件,续派人员需提交在外工作鉴定、上次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我区各单位派驻区外工作的人员参加当地经贸出国团组,派出单位可书面委托所在地出国派遣单位向当地出国审批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六)我区各单位聘用、借用的区外人员随我区派出的经贸团组出国,可凭聘用书或其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区外人员在我区从事投资、兴办实业、科技合作等,根据业务需要需在我区办理经贸团组出国手续,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由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一个团组既有经贸任务,又有其他任务时,先由自治区商务厅就经贸任务提出审核意见后,再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九)经贸出国团组中有正、副厅局(盟市)级领导参加,由自治区各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审批。
(十)根据国家规定,赴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经贸团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委或我驻外使(领)馆报批的,由自治区商务厅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报。
第七条 审批时限出国团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受理后,一般情况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需征求驻外使(领)馆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意见或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批复时间顺延。申请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审批原则
(一)经贸出国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以业务项目单位为主,选派有关的业务、技术人员,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予批准。团组人员要少而精。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必须是执行与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有关的事宜,参加与自己分管工作不相干或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出国团组,不予审批。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的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行政人员不得以企业或技术人员身份参加经贸团组出访。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同一任务、同一目的地的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分团形式分别报批;参加大型国际展(博)览会的团组,应由组团单位提出申请。
(六)由各类中介机构组织并由各人员单位分别报批的化整为零的出国团组,不予审批。 (七)对于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在外地、外单位挂职人员参加原单位的出国团组的申请,不予受理。
(八)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按现在的身份办理出国手续。
(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组织与自身主管业务无关或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因工作确需组织这类团组,组团单位必须事先按审批权限征得有关业务和人员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的同意。
(十)我区人员参加区外有关部门组织的经贸出国团组,应事先由区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征求自治区商务厅意见,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确认后,有关人员方可报名参团。对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确认程序者,自治区商务厅将不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批准出国:
(一)出国业务属我国或邀请国政策、法律禁止的。
(二)无实质性工作任务或变相出国观光的。
(三)出国经费不落实或经费来源不合理的。
(四)出国任务不明确而以双方互请为条件的。
(五)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出国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
第十条 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审。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政审时要认真负责,发现团组人员中有不宜出国或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或暂缓办理。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人员)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日期出国,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访,须书面报告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成行,该出国任务批件作废。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国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护照管理工作。出国人员回国后,应主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交护照。
第十四条 出国团组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一年内不再批准出国。
第十五条 纪律与监督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得各行其是。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人员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并监督纠正,同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
(三)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组团单位的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或向下级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摊派经费,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机构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五)各出国团组经批准后,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出访,不得随意追加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在外办理第三国签证。如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及区内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来不及请示国内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并在回国后如实报告,提供有效证明。
(六)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旅游社获取邀请函,对使用假邀请函报批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前往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团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部门经贸团组出国及邀请来访事项归口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2〕7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
来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党发〔2001〕19号)和外交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承继原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一定的出国任务事项的批复》(外外管函〔2004〕3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各类外经贸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商务中介机构邀请的外国商务团组(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出国审批办公室,专职承办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来访团组(人员)必须有明确的经贸、技术合作项目等实质性任务。
(二)来访时间一般在7天以内,最长不超过15天,常驻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管理人员、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人员和聘请的外国专家不在此限。
(三)不得以双方互请为条件办理邀请。
(四)来访经费来源明确、合理。
(五)来访业务属我国和被邀请国政策、法律所允许的。
第五条 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出国审批办公室报送邀请来访请示件,内容包括:
(一)邀请来访的任务、目的和必要性。
(二)来访的时间、地区及日程安排。
(三)出入境口岸及往返路线。
(四)邀请费用来源。
(五)来访团组名称、人员名单(包括中外文姓名、性别、单位、职称、国籍、护照号码等)。
(六)邀请单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邀请请示一般在来访前15天上报,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呈报手续不完备的,审批时间顺延。
第七条 外国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来我区考察市场、贸易洽谈、参加或举办展览(销)会。
(二)来我区投资者。
(三)外国企业在我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人员。
(四)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外母公司的管理人员。
(五)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我区人员。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邀请事项审核同意后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同时抄送自治区外事、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邀请未建交国家或敏感国家(地区)的商务团组(人员)来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外交部审批。
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往返路线、追加顺访地区或延长在华停留时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部门经贸团组出国及邀请来访事项归口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2〕71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日期:2005-11-21 访问人次:39]
(2004年12月24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301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4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和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公民参加、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馆)、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外的全民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纳入村镇规划。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健身运动会,推动本地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九条 每年五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组织广播体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继续向学生开放。鼓励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向晨练、晚练群众开放。对开放程度好的学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资金、器材等方面的支持。

  各类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宜儿童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全民健身活动计划,为职工的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经常性地开展健身活动,并实行工间操制度。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可以举办一次健身运动会。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和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健身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健身设施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农村、旧城区、公共场所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政府投入、受赠单位出资、体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组成。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所选用的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保障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鼓励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全民健身项目。

  第二十条 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以及需要有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费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实行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民的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不得侵占全民健身设施预留地。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全民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全民健身设施,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体育健身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鼓励体育教练员和学校体育教师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工作。

  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健身辅导站(点),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制定体质测试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配备专业测试人员和测试器材,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公布体质测定结果。

  提倡公民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体质状况。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由体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5年12月31日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粮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加速推进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工农城乡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十一五”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加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关键时期,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时期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当前,要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3)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4)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要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5)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实行新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强农业高技术研究,继续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尽快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针对农业生产的迫切需要,加快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加强种质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6)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促进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鼓励商贸企业、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改善农村市场环境。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

(7)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持续增加种粮收益,不断提高生产能力,适度利用国际市场,积极保持供求平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粮食产业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继续执行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资金。

(8)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继续实施种子工程。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要加强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积极发展水产业,扩大优质水产品养殖,发展远洋渔业,保护渔业资源,继续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园艺、畜牧、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磋商,提高我国农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9)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的问题。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10)加快发展循环农业。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努力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加大力度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

(l1)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实现增值增效。要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外来人口较多的城镇要从实际出发,完善社会管理职能。要着眼兴县富民,着力培育产业支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县级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12)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

(13)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

(14)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要因地制宜地实行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方式,加大力度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转移培训,扶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地区调整结构,拓宽贫困农户增收渠道。对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动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沿海发达地区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切实做好贫困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

(15)大力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在搞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加大大型排涝泵站技术改造力度,配套建设田间工程。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切实抓好以小型灌区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农业综合开发要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改造中低产田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推进生态建设,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稳定完善政策,培育后续产业,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继续推进退牧还草、山区综合开发。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荒漠化治理,积极实施石漠化地区和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

(16)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要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在巩固人畜饮水解困成果基础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高砷、苦咸、污染水及血吸虫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提倡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尽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加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规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

(17)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可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农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凡符合目录的项目,可给予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注重村庄安全建设,防止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对村庄的危害,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五、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

(18)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着力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继续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力度监管和规范农村学校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

(19)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继续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促进科学种田。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20)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乡村医生实行补助制度。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规范农村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力度。增加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经费预算,组织城镇医疗机构和人员对口支持农村,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继续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21)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投入,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农村文化生活的载体和手段,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抵制腐朽落后文化。

(22)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军烈属优抚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3)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发农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农村形势和政策教育,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

(24)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认真解决机构和人员臃肿的问题,切实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深化农村学校人事和财务等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各地要对乡村债务进行清理核实,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有农场要逐步剥离办社会的职能,转变经营机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25)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各地可通过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办法,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26)统筹推进农村其他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建立产销区稳定的购销关系,加强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七、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27)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要结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阵地建设,继续搞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加大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发扬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工作作风,广泛联系群众,增强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关心和爱护农村基层干部,继续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农村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

(28)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9)培育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0)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件大事,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每年为农民办几件实事。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都要明确自身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特别是宏观管理、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安排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时,要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搞好配合协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基层解决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1)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工作措施,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为制定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发展要求,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加强饮水安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确保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32)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各行各业都要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加大城市经济对农村的辐射,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源对农村的支持,加大城市科技、教育、医疗等方面对农民的服务。要形成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对乡村进行结对帮扶,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浓厚氛围。

做好2006年和“十一五”时期的农业和农村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