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
4101
4102
4103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
4104
4105
4106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
430l
生毛皮
附表2: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8331100
硫酸二钠
2
27122000
27101994
石蜡
3
320411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
28054000
汞
5
81041100
81041900
81042000
81043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
6
28418010
28418040
28259012
28259019.10
2825901l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O11000.19
81011000.90
81019400
2825901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7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80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
8
79011100
79011200
79012000
79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锌废碎料
9
8110101O
81101020
81109000
28258000
81102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圾锑制品、锑废碎料
农药
10
2918900010
2,4,5-三氯苯氧乙酸(又称2,4,5涕)
11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2
2930909029
敌菌丹、甲胺磷
13
2918199020
乙酯杀螨醇
14
2910900010
狄氏剂、异狄氏剂
15
2908909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地乐酚、地乐酚盐
16
2903309020
二溴乙烷
17
292419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18
2903510010
29035100101
29035100102
林丹
19
2903510090
1,2,3,4,5,6一六氯环已烷(又称六六六)
20
290362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1
2921430030
杀虫脒
22
2924199010
久效磷、磷胺
23
2920100010
甲基对硫磷、对硫磷
24
2908109010
五氯苯酚
25
2903590020
毒杀酚
26
2903590030
灭蚁灵
27
2931000012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苯
28
2842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酸汞、焦硫酸汞
29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30
28342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
31
282619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氟化汞
32
2812104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33
28129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碘化汞
34
293100002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35
2838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硫氰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
36
28274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铵汞、氯化钾汞
37
28275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溴化汞、碘化汞
38
2825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氧化汞、氧化亚汞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
一、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加速培养一批优秀留学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行列中,从而繁荣我国的文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用以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范围:
凡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近年来积极回国报效祖国,回国后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及艺术创作等专业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晋升正高、40岁以下晋升副高;或从事艺术表演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晋升正高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均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在海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成就。
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者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奖;
(三)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一般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在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审批程序:
(一)由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填写文化部《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单位签署意见;
(四)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报部审批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管理
(一)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只用于指定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晋升、调动,因私出国或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由部收回;
(三)各单位应对取得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留学归国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者,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并收回其专项岗位限额。
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要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务必充分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为繁荣祖国的文艺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