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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1 08:3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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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化工行业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和被采纳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
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化工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分工管理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分工管理本地区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组织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第七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性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全面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
第九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计划地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检举,揭发和需要,适时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准淮验收:
2.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3.企业质量升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化工部统一安排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统一安排本地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应避免重复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内容,下级主管部门在一年半之内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化工部备案,受委托的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化工部。
第十二条 对化工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标准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根据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的需要,对从事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化工部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参加化工标准实施监
督检查工作。
化工部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的考核和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化工部统一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安排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公布。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实施情况不好的单位
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属标准规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标准化的审批部门反映。
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专业标准实施监督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3月18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交通部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994年7月19日,交通部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
(三)出国(境)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是船舶管理和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
(四)出国(境)船舶的主管单位和船长、政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保卫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有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任 务
(五)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预防灾害事故,保障船舶、货物和旅客生活财产的安全。
1.对船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和保守国家机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领导船舶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3.以防劫船、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动为重点,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走私、防贩毒、防灾害事故和反特、反策反、反情报、反渗透、反偷渡外逃的工作。
4.对发案现场进行保护,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做好首长、外宾登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措 施
(六)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并与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形成船舶、部门、船员三级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七)根据航次任务、航线和所到达的国(境)外港口的情况,提出和落实航次安全保卫措施。
(八)制定和落实防劫船方案,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九)建立和落实离港安全检查制度,按照部门责任,分区包干,以防隐患。
(十)船舶靠港期间,要坚持梯口值班,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船舶航行在复杂航区、海盗出没的水域时,必须组织船员值班守候,保证船舶安全。
(十二)对驾驶台、电台、机舱等要害部位,要重点保卫,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十三)认真执行船舶消防安全法规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规定,保证安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全船必须听从船长、政委的指挥,采取施救措施,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船舶安全。
(十四)船舶在国(境)外港口,应严格执行船员集体下地制度,遵守外事和保密工作纪律,积极预防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十五)严格管理船舶配备的戒具。
(十六)对船员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教育疏导,消除隔阂,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十七)船长、政委有权对危害船舶安全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十八)船抵国内港口,船舶领导应主动与港口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实行港船联防。

四、奖 惩
(十九)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船舶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今年以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决策部署,认真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求真务实,克难攻坚,扎实工作,加快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为实现夏季粮油和早稻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三秋”生产即将全面展开。推进秋收和秋冬种等“三秋”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对于实现粮食生产目标,力争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今年“三秋”农业机械化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抓好“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更有效。要以保持作业机具稳步增长、促进作业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作业市场稳定有序为目标,以狠抓水稻、玉米机收与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狠抓小麦、油菜机播和狠抓农机抗灾减灾作业为重点,不断提升秋收和秋冬种生产机械化水平,为实现全年粮食丰产丰收和打好明年粮油生产基础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支撑和技术支持。要力争投入机具总量增加100万台套,达到2600万台套以上;玉米机收水平提高3个百分点,突破10%;水稻机收水平提高5个百分点,越过50%;小麦机播水平提高2个百分点,超过80%;油菜、马铃薯等作物的机械化播种取得明显进展。同时,要统筹兼顾,大力推进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努力实现农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全面完成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做到补贴机具全部落实到位,确保农民享受到补贴政策实惠,充分发挥补贴机具在“三秋”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政策,努力降低作业成本,为“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深入推进农机跨区作业

  各地要以水稻、玉米跨区机收工作为重点,大力推动秋季农机跨区作业。要扎实做好跨区作业机具检修维护、跨区作业证发放、作业供需协调、机手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引导和接待服务等工作,保证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以良好的状态投入跨区作业。要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四部委两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推动“三秋”农机跨区作业由机收向机耕、机播,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扩展,进一步扩大“三秋”农机跨区作业的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四、大力推广农机化新技术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农机与农艺结合,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化肥深施、机械深松、精量播种、秸秆还田、节水灌溉、高效施药等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充分发挥在粮油高产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冬麦区要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把玉米秸秆还田与小麦精量播种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小麦机播水平。南方稻区要在抓好机械化抢收抢打的同时,示范推广油菜、马铃薯机械化播种技术,努力提升秋冬种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示范推广设施农业装备技术,青饲收获、挤奶和牧草播种、割晒、捡拾打捆等畜牧业机械化技术,以及饲料加工、自动投饲、增氧、清淤等渔业养殖装备技术,拓展技术推广服务领域,促进健康养殖,不断提高“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科技水平。

  五、积极开展农机防灾减灾

  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提早制定农机防灾减灾工作预案,做好物资、资金、技术等各项防灾抗灾准备工作,实行科学救灾。要开展农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民和机手防灾救灾的技术水平。要及时组织农机作业队,开展抢收抢种、病虫防治、提水灌溉、排涝除渍、抢修灾毁农田、抢运救灾物资等应急作业,充分发挥农机在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通知》精神,密切与植保部门的合作,积极帮助和鼓励农民发展机械化植保专业防治服务组织,使用高效植保机械装备和技术,增强病虫害防治能力。

  六、继续强化安全监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特点,明确工作任务,制订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加强农机手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要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察,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严格查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违章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农机事故,为“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

  七、努力保障农机用油供应

  及早制定农机用油保障供应预案,及时跟踪柴油供应和价格变化,切实做好“三秋”期间的柴油保供工作。要认真总结今年“三夏”柴油保供工作的经验,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柴油快速调度机制,采取设立农机用油专供点、发放优先加油卡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保证农机用油供应渠道。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柴油价格监督检查,打击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柴油,囤积居奇、哄抬柴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柴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八、不断提高作业组织化程度

  积极扶持和组织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投入“三秋”农业生产,大力组织推广订单作业、承包服务和“场县共建”等服务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服务效益。要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农村军属、烈属、孤寡困难户、因外出打工缺少劳力的农户和灾区受灾户进行优先、优惠作业服务。要大力推广应用《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规范作业市场交易行为。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信息引导和机具调度,维护作业市场稳定有序。

  九、精心组织农机化新闻宣传

  开展“三秋”机械化生产作业进度统计,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和柴油供应、作业价格、天气等动态信息。要密切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捕捉新闻焦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宣传亮点,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报道“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农机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灾害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为“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