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管理的开发性贷款包括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林业贷款和治沙贷款。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做好开发性贷款工作,对于实现开发性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对于保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整体经营和管理,对于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目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现提出加强开发性贷款管理的意见。
一、明确开发性贷款运作的政策目标
开发性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部贷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各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总体设计,长远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性贷款的运作方案。
当前,开发性贷款的政策目标主要是确保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加。在这个目标指导下,切实抓好“米袋子”、“菜篮子”,以第一产业为基础,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大力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促进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
施建设,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要通过完善投入机制,调整投向结构,增强开发性贷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导向、渗透和扩张作用。
为了确保开发性贷款的有效运作,必须坚持四条原则:一是投向上要符合政策要求,二是操作上要符合有关法规,三是要保证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四是要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实现政策与效益的双重目标。
二、实现开发性贷款的良性循环
为了有效地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发的政策性贷款的投入,在开发性贷款的运作上,必须贯彻搞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首先把注意力放在搞活存量上。目前,开发性贷款的存量已形成相当规模,其中有相当部分为逾期、呆滞贷款。安排开发性贷款项目,首先要考虑通过收回这部分资金,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和在建、续建项目贷款。为了调动各行收回到逾期贷款的积极性,总行
要研究开发性贷款收回再贷管理办法,目前收回的到逾期贷款,暂由分行决定怎样安排,总的原则是大头仍留在当地使用;今年及以后的增量贷款安排,要参考到逾期贷款占用率及回收率等指标。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收回到逾期贷款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在搞活存量、用足收回再贷的基础上,对新增贷款的使用顺序是:首先解决已竣工投产项目的流动资金,其次安排在建和续建项目,最后支持新建项目。各行在安排计划时,首先要安排好前两项,然后再安排新上项目。要严格控制新上项目,重点搞好现有项目的完善、巩固和提高。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性贷款的作用,有效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实现各种资金在农业发展中的合理布局,各行在安排开发性贷款时必须注意做到存量收回与增量投入统筹考虑,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统筹考虑,各种开发性贷款统筹考虑,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统筹考虑,银行贷款与其他资金统筹考虑。
三、突出开发性贷款的支持重点
办好开发性贷款,既要统筹安排,又要突出重点。为了更加有效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开发,在项目选择上总的原则是:内涵开发项目与外延开发项目结合,以内涵开发项目为主;综合(系列)开发项目与单一开发项目结合,以综合(系列)开发项目为主;重点开发项目与一般开发
项目结合,以重点开发项目为主;大中小型开发项目结合,以大中型开发项目为主。
扶贫贷款必须使用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核定的592个贫困县。对于已经列出的贫困县的扶贫续建项目及扶贫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以继续予以安排。在具体项目上,只要承担扶贫任务,都可以予以支持。当前,要重点支持发挥当地优势的项目,支持骨干产业、支柱产业、瓶颈
产业的发展。在开发形式上,在以支持自身就地开发的基础上,支持移民开发、异地开发和与发达地区的联合开发。在扶贫贷款中,有1亿元边境贫困农场贷款,主要支持黑龙江、内蒙、新疆、广西、云南五省区的138个农场,在项目选择上不受产业限制。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首先重点使用在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及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商品基地;同时,要适当支持非开发区兴办一些重点项目。在具体项目上,要以支持农业为主,突出土地治理与开发,同时,要大力支持林牧渔业及其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
流通等产业。要注意支持农口部门兴办的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开发公司,支持大型经济实体,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承贷者。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属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的项目列入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此项贷款在区域上没有限制,在产业上重点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劳改等农口部门发展的农业项目,包括少量的农办工业、商业等非农产业项目。当前,在项目的选择
上,应以农业项目为主,集中资金支持一批重点骨干工程,借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具体的项目可包括良种繁育、饲料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体系,林业机械、林产品加工、电气化县、县乡供水工程等。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也属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的项目列入经委部门的技术改造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此项贷款在区域上没有限制,在产业上重点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劳改等农口部门发展的农业项目,包括少量的农办工业、商业等非农产业项目。当前,这项贷款在
项目选择上也应坚持以农业为主,重点支持一批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来提高项目产品的附加值。
林业贷款重点使用在林区,主要支持发展建立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进行中幼林抚育,以及林业部门的多种经营。目前,应集中资金支持一批林产品加工项目,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要通过若干年的投入,建设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商品基地。
治沙贷款以治理沙化问题为目标,但在项目选择上必须确保经济效益,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在区域上目前不变,仍使用在原定地区,在项目上可以支持农林牧副渔项目,进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综合效益。
在选择上述各种开发性贷款项目时,都要注意支持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项目,注意支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经济实体等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注意支持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通过强有力的贷款投入,支持一大批龙头骨干项目,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一个
较大的增长。
四、选择开发性贷款运作的有效方式
为了确保开发性贷款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何种方式组织运作,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目前面临的问题,对各种开发性贷款应全部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对存量贷款收回,按项目或按企业编制流动资金贷款和在建、续建项目贷款计划;对增量贷款安排,除首先按项目或按企业编制流动资金贷款和在建、续建项目贷款计划外,一律按项目编制新上项目贷
款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评估、审批和验收。各行必须按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执行库和项目备选库,对执行库的项目,要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分行必须掌握执行项目的清单,项目一经批准,不能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总行、分行除审查项目计划外,
还要分别确定不同的项目审批权限。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开发性贷款,总行、分行应尽快开办自营业务,直接对大型经济实体发放开发性贷款。目前,开发性贷款项目基本都由代理行推荐,项目执行也基本都委托代理,因此,各行要切实搞好与代理行的合作,经常沟通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明确划分权利和义务。
五、强化开发性贷款的风险管理
无论是存量的开发性贷款,还是增量的开发性贷款,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要保证开发性贷款有条不紊地运作,首先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行近期准备颁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
为了确保开发性贷款的安全,各行要加强对项目的风险度量。对高风险项目、高风险企业、高风险区域,要出示“黄牌”限制贷款,甚至出示“红牌”停止贷款。在贷款方式上,实行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并要求参加保险。
审贷分离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形式,应该予以推广。各行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设立调查、审查、评估的岗位,与信贷发放部门分离,实行相互制约。各行都要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在行长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共同进行贷款决策。
为了搞活现有的存量贷款,必须搞清现有贷款的质量状况,核实贷款底数。各行要在近期内普遍开展一次清理,搞清贷款的占用形态构成,并对风险贷款提出防范和消除的对策。
六、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开发性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贷款,涉及到很多部门,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经常请示汇报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主动协商问题,既要坚持信贷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又要注意听取部门的意见,建立一种新
型的密切合作的关系,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1995年4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9月19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民用航空系统(以下简称民航)内部审计是民航各级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其他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民航省、区、市局、以及本条第二款所列单位的其他下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民航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计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计局)负责领导和指导、监督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总局的要求,根据民航系统审计工作的需要,起草内部审计规章草案,制定民航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指导监督民航总局所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行业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四)组织民航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组织业务经验交流活动,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总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审计规定及审计办法。
第七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和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民航总局审计局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八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对民航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九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经济活动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按照审计程序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向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条 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订详细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并报送民航总局审计局备案;
(二)实施审计前,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在审计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写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规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五)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航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民航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2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8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民航原内审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审计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原《审计条例》即行废止。民航局一九九一年二月根据此条例发布的第18号令《中国民航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现行《审计法》对原《审计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更加适合强化审计工作需要。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总局是民航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根据《审计法》的上述精神,重新制定适合民航工作实际的民航内审规定,是贯彻《审计法》,建立健全民航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加强民航审计工作的迫切需要。
《规定》共十六条,分别对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
《规定》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里讲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要设立,而且要独立。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同时又明确了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
三、关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体制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民航总局审计局负责领导和指导、监督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从而明确了作为审计署的派驻机构的总局审计局与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关系,是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关系,这就从组织上解决了民航内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监督体制,有利于从组织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了其承上启下的关系。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各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隶属关系、领导关系,《规定》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规定》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对合资合作企业及合作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这样就解决了合资合作企业内部审计问题。
《规定》明确规定了部门、单位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处罚的权限。这比原来的内审权限有所扩大,加大了审计处罚的权威和力度,对推动内审工作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关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规定》规定了民航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这与国家的程序基本一致,这有利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六、关于民航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问题
《规定》明确了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这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发展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