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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时间:2024-05-24 18:0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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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黄 明 达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明达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阁下1975年4月18日来函,全文为: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此函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于科伦坡

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建设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建质[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总工会,直辖市建委、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会: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安全警示人性化,全面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逐步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长效机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各有关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探索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拨付、使用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确保费用的及时投入。要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工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把维护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要监督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劳动保护条件条款,并符合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方式监督施工企业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发挥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作用。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群众监督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企业报告;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协助有关人员组织工人及时撤离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提出整改建议等。

  四、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作业、生活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有条件地区的施工单位可与电信运营单位联系合作,在农民工宿舍内或在施工现场安装基本通讯设施。要结合季节特点,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特别是高温天气,要合理调剂户外作业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施工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切实为农民工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相关的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不断满足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体现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五、积极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产业工会要切实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要积极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寓教于乐、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农民工喜闻乐见的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广大农民工了解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保安全的企业文化氛围。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施工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举办建筑业农民工夜校,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在施工现场建立临时培训教室,要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及生活区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在建筑业开展“安康杯”等竞赛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

  六、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和推广各地和施工企业关心农民工的做法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建筑业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订的《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送达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指定的非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本级审计项目一般应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第四条 实行送达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和业务资料特别多、保密要求高、被审计单位需随时调用会计资料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非同城办公,或因交通等其他原因,实施送达审计确有困难的项目;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等规模较大且涉及面广的审计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方式,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和追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审前调查情况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局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送达审计的审计项目,其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改为就地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特别注明审计方式、送达审计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施送达审计,应与就地审计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二)资产的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现场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召开审计进点会。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应就地进行,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明确相关事项,协商应相互配合的事宜。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确定联系人员和联系时间、地点、方式,被审计单位应确定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到审计组说明。确需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审计组长指派两人或两名以上人员前往。
  第十二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应送达的资料清单。被审计单位须送达如下资料:
(一)审计期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手工和电子账簿、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备份数据或者数据库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财务会计报告、凭证;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情况和银行对账单;
(三)领用的财政票据、自印或在商业部门自购收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领用登记簿;
(四)有关预算编制和批复文件、专项资金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等;
(五)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
(六)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七)审计期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审计项目相关联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分期、分批送达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送审资料,对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填制的送审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送审单位各执一份。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必须做好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确保送审资料的安全、完整,杜绝泄密事件发生。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一)审计机关应专门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的保管、保密责任。
  (二)审计人员要将送审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整理归位,不准将不同单位的送审资料相互混淆,审计期间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审计现场。
  (三)审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送审资料,保持送审资料原状,不得折叠、涂抹、标记、修改、更换,严防送审资料的丢失、损毁。
  (四)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回资料的,应出具送审资料回调单(以下简称回调单),列明回调资料清单和回调用途、时间、责任人。到期归还时,审计组凭回调单核对资料数量和原貌,无误后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回调单。
(五)任何人员均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审计地点,不得对外出借或以复印、摘录、拍照等任何形式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准将送审资料作审计以外其他用途。除工作需要且经过审计组长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外,非审计组人员不得接触资料。
(六)出现送达审计资料丢失、毁损、失密、泄密,或违反规定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返还给被审计单位。返还时,双方应依送审资料清单和回调单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名。清单归入该审计项目案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