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 公安部
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公安部
通告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无论是国营、集体、联营还是个体联户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驾驶证或机务人员证。船舶上要标
有船名牌,划出载重吃水线,并在显明位置标明本船载客定额数,经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营运,方可从事客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
二、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必须按照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旅客,严禁超载航行。
节假日期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客(渡)运需要时,由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临时载客定额,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和水域内航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船舶载客定额。
对违章超载航行的客(渡)船,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或区、乡政府专管人员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超载而发生翻沉船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公安和交通主管机关要严格维护船舶、港口、码头、渡口以及售票站(点)的治安秩序,坚决打击流氓、盗窃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倒买倒卖船票和抢购套购船票,一经查明要依法惩处。
要将船舶、港口、码头、渡口、售票站(点)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场所。
四、来往旅游胜地以及乡镇赶集或节假日客(渡)运高峰期间,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部门、港航监督(航政)和公安机关要妥为安排,增加船舶班次,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航(渡)运安全。
五、广大旅客必须遵守船舶和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卫生,有秩序地排队购票。检票、上船、下船要服从船舶和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不得无票强行登船,抢上抢下,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和船舶上滋事打闹。
旅客在现场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可以向现场主管人员或公安人员反映,也可直接向交通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在现场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旅客反映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实事求是地耐心地给予答复。
六、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1日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8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和《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月10日印发
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协调的范围
(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三)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的主要形式
(一)现场协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协调方式。
(二)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协调的人员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部门。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六)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纪律
(一)督查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督查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