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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22:3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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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铁路道口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辽宁、吉林两省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
要参照辽宁、吉林两省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做法,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附: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全国铁路共有平交道口两万余处,其中无人看守道口约占80%。长期以来,道口事故连年增加,人员伤亡惨重,国家财产损失巨大。道口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无人看守的道口多,其发生的事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2%;二是机动车辆违章抢越道口,由此发生的事
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9.8%;三是个体户车辆事故多,约占事故总数的44.7%。在道口安全管理上长期存在“铁路无权管、交警不来管、地方无法管”的“三不管”问题,是道口事故多的根本原因。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搞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辽宁、吉林两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对加强铁路道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辽宁、吉林两省的主要做法是:(一)配合铁路部门对机?
盗髁看蟮母上咛菲浇坏揽谟屑苹刂鸩礁慕⒔磺牛?二)对不足一公里的铁路道口进行合并或封闭;(三)铁路、地方互相配合,健全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四)对暂时保留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实行监护。监护人员由各市、县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选聘和管理?
⑶┒┌踩鹑涡椋魅分霸鸷妥饕导吐桑?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铁路部门负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 望,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之前要鸣笛示警,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大客车、个体户车辆司?
兄氐憬逃峋鲋浦刮フ虑佬小?
目前,沈阳铁路局管内已撤并道口182处,人工监护的道口已占应监护道口总数的83%,其中沈山、长大、沈丹三条干线达到了100%。今年一季度,沈阳铁路局管内道口交通肇事次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2.8%,死亡人数减少90.9%,没有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实践证明,辽宁、吉林两省强化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是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一大突破,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议国务院将辽宁、吉林两省的上述经验予以推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1994年5月17日

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 公安部


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公安部


通告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无论是国营、集体、联营还是个体联户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驾驶证或机务人员证。船舶上要标
有船名牌,划出载重吃水线,并在显明位置标明本船载客定额数,经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营运,方可从事客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
二、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必须按照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旅客,严禁超载航行。
节假日期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客(渡)运需要时,由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临时载客定额,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和水域内航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船舶载客定额。
对违章超载航行的客(渡)船,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或区、乡政府专管人员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超载而发生翻沉船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公安和交通主管机关要严格维护船舶、港口、码头、渡口以及售票站(点)的治安秩序,坚决打击流氓、盗窃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倒买倒卖船票和抢购套购船票,一经查明要依法惩处。
要将船舶、港口、码头、渡口、售票站(点)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场所。
四、来往旅游胜地以及乡镇赶集或节假日客(渡)运高峰期间,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部门、港航监督(航政)和公安机关要妥为安排,增加船舶班次,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航(渡)运安全。
五、广大旅客必须遵守船舶和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卫生,有秩序地排队购票。检票、上船、下船要服从船舶和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不得无票强行登船,抢上抢下,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和船舶上滋事打闹。
旅客在现场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可以向现场主管人员或公安人员反映,也可直接向交通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在现场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旅客反映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实事求是地耐心地给予答复。
六、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1日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8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和《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月10日印发


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协调的范围

(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三)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的主要形式

(一)现场协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协调方式。

(二)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协调的人员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部门。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六)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访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三)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纪律

(一)督查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督查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