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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6-02 09:5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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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运用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后,对污染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主要是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暂停营业”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地方人民政府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法律上没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此项执法权限。
此复。



2000年7月25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卫生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2005年8月10日卫生部发布)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项目评价人员中卫生工程人员不少于2人。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4、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6、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应当具有项目和产品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和产品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7、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八)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临沂市范围内负有协作配合责任和代征税款责任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建设、交通、公路、国土资源和房产、农机、公安、财政、物价、教育、外经贸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工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同时,配合地税部门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加强业户税务登记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办理检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供有效的组织代码证书,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务登记及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劳服企业认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3。计划、经贸、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及交通、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公路部门与地税部门配合,加强对交通工程的税收管理,签定代征税款协议,通过委托代征等方式,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交通等部门与地税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等有效形式,在机动车辆营运年度审验时,做好应缴税款的征收工作。
  (3)交通、公路、农机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4。建设主管部门
  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或开发项目计划、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配合地税部门,在建设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设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临沂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个人)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据“山东省临沂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拨付,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3)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6。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税证明和临沂市销售不动产等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7。公安部门(1)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2)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来我市的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的人员情况,主要是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就业单位、居留期限等提供给地税部门,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外籍人员有偷逃欠税行为的,地税部门及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8.财政、物价部门
  (1)财政、物价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对应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2)对有应纳税收费项目的部门、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由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票据”。
  (3)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和税务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工作,强化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9。教育部门
  (1)各级教育部门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做到真实、全面、及时。(2)对各类校办企业严格资格审查标准,并将新办校办企业情况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3)按照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督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有偷抗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取消其办学资格。
  10。外经贸部门
  (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向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经年检或税务审计审查,发现不符合外资条件的,税务机关及时向外经贸部门通报,由外经贸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惩措施
  (一)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在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税款流失的;3。有关部门未按《通知》规定,在特定资格审查、产权变更、证件审验、许可证发放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代征单位未按要求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依照代征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工作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时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体现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每半年终了后,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人事、监察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奖励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本办法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