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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

时间:2024-06-16 07:2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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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认真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办法,初步形成了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为推动解困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
解困工作要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的要求,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为继续推动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以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工作的对象
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对象是:
1.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
2.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解困的标准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解困工作的资金的筹集
建立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使之正常运行,需要有相对稳定的解困工作资金来源,这是做好解困工作的关键。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是:
1.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各地区可根据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个人所得税中提取的具体比例。
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
3.社会各方面用于困难企业职工解困的捐赠。
4.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筹资渠道等。
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资金的筹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解困工作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解困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使用申请和审批发放程序。解困工作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一是由困难职工本人申请,所在企业会同居民委员会初审,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并汇总,报当地解困工作主管机构审定;二是根据审定名单,由解困工
作主管机构划拨资金到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由企业发放给解困工作对象。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应帮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检查。要保证专款专户,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对解困工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要求,建立起适应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需要的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困难职工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调查方法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形成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企业困难职工情况的统
计调查制度。
要在全面掌握解困对象分布情况、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解困对象的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六、把解困工作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研究制定生活救助与再就业相互联系的具体措施,把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提供重点帮助。要在认真区分职工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因人而异、有针对性的提出再就业的途径,积极组织他们开展生
产自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实体,组织需要转换职业、岗位的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
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再就业的有关费用,从再就业基金或再就业专项经费中解决。要制定鼓励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资金、场地、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他们逐步解困。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中央直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自谋职业等,要与本地区
所属企业职工同样对待。
八、建立解困工作制度的进展要求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是深入开展解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起这项制度,明年开始全面实施。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997年9月9日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

作者:国际关系学院法律实践小组
杜宇航 林晓鹏 李志强

【摘要】近年来,农民工问题受到社会地广泛关注,农民工维权的讨论也持续升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怎样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相关的社会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理论上农民工可以有多种维权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却可以发现农民工维权往往遭遇到现实中的种种困境。因此,通过近距离的接触农民工维权的艰辛,近距离的体会他们维权过程所遭遇中种种困难,可以避免理论空洞化,从实践角度来探讨农民工维权问题。本课题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具体的实践调查来研究农民工维权的实际效果,系统地分析维权的实际困难和各自的优劣之处,并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依据给出点滴建议建言。

【关键词】农民工 维权 实效 调查


农民工问题是学界和政府重点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大力推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产生城乡二元分割、分治格局,而农民工介乎城乡之间,介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自身的因素以及时代的背景导致产生所谓的农民工问题,特殊的身份特殊的时代使得解决农民工问题成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敏感而又具有决定性因素。国际关系学院处于北京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周边有不少的外来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工地农民工,加上我们自身专业和兴趣的爱好,借申请科研项目的契机,组成一个兴趣小组,共同来关注、调查和探讨这个热点问题。我们于2006年11月——2007年3月采取抽样方法,先后调查采访了我院周边的数个建筑工地、早市和外来农民工居住区,涉及不同行业、不同籍贯、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教育面貌,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共发放200份调查问卷,收到有效问卷147份。先后对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小小鸟全国调解委员会从事农民工维权的资深律师进行深度访谈,并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劳动监察委员会等多个相关政府部门,获取了宝贵的数据和专业的分析。本文是在这次大规模调查走访的基础上,辅之以相关文献资料,对农民工维权问题进行实际效果调查,并对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部分 概述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迈进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3亿人,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动者约有1.3亿人,扣除两者重合部分,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大量向城市转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工以及更大范畴上的三农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多次为此作出批示。温家宝总理还在视察中亲自为农民工讨要欠薪,党中央国务院也连续几年将三农问题列为中央一号文件。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在该意见中提出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农民工维权的法律制度以及现实中法律执行等多种客观原因,目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伤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尚不容乐观。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 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状况如何,不但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的生活以及他们的家庭、他们子女的教育,而且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如何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以及更大范畴上的三农问题是一个时代课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方发生雇佣关系产生利益交易时,经常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体现在工伤赔偿、欠薪等经济性权益和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非经济性权益,而其中工伤赔偿和欠薪是其中的主要两个方面。调查走访的清华西门某建筑工地的活动中,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也是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很多农民工坦言,他们出门在外无非是挣两个钱贴补家用,苦一点累一点还过得去,可是最怕的是辛辛苦苦工作大半年最后回家过年的路费也没有(调查时已经是12月份),要么就是怕出了什么事故,不知道找谁要钱看病吃药。在调查所接触的一例中,就要以为来自四川的农民工来北京打工不到一周就发生工伤,手部肘骨被机器折断,工地老板付了去医院看病的费用,以还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进一步给予赔偿和救济,致使该农民工既无钱回家也无生活费用,只能在同乡的接济“得过且过”,十分艰难困苦。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仅1998年到2002年五年时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比前五年增长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数分别达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年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37亿元。 每年这么的维权案件,除了量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高度的雷同性,包括案件成因,其中大部分是拖欠工资和因工伤引起的诉讼纠纷。有意思的是一方面是每年大量的诉讼案件,另方面却也是农民工维权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采访中当我们告诉他们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你们权益,可以找哪些部门来讨公道时,受访的农民工平静告诉我们也很难,话语中透露出不满和无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的途径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而在社会现实中,农民工权益被侵犯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近距离的接触到农民工也表明这些维权途径在事实面前效果并不是很好,是什么原因所致,有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我们又能提出什么改进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间接促进社会和谐呢?




第二部分 农民工维权途径调查分析

一、农民工维权流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民工在发生权益侵害时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是我们对工伤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作的简单归纳。

(一) 工伤案件维权流程图


申请工
伤认定 证据不足,先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104日 不服
法院一审
12个月22日 不服
法院二审
6个月22日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日内送达


行政复议
125日

行政一审
3个月22日


行政二审
2个月15日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设立办公室、研究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四个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工作计划要点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要点和自身工作需要,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二 常委会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办理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委会讨论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后,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七条 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常委会依法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三)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四)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处理;(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六)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七)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述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八)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九)检查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第九条 常委会有权撤销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对审议、视察、检查、工作评议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督办。督办工作程序:(一)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定督办立项,发出督办函;(二)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督办;(三)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督办件的处理落实情况反馈。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常委会根据需要,建议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罢免个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个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委会确认。
  第十二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代理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四)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常委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常委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常委会许可。

三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办公室应将开会的初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举行会议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会议允许市民旁听。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一)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三)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可采取全体会议或分组的形式。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作出说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被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前须参加法律考试,到会作供职发言。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专门委员会听取对质询案答复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主题,认真作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四 主任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二)向常委会提出议案;(三)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七)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组织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由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八)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五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四)审议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五)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六)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七)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八)办理和督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九)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十一)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召开常委会机关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各委室之间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是常委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二)起草和修改常委会的有关文稿,编印《常委会公报》;(三)负责常委会机关的人事、行政、接待、档案、保卫、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四)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五)归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六)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研究室是常委会负责理论研究、文稿起草、宣传报道的办事机构。研究室的职责:(一)对涉及全市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二)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组织起草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文稿;(四)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五)编印《人大导刊》;(六)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联络的工作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二)办理联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具体工作;(三)办理和督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四)办理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某些被提请任命的人选进行任前调查了解;(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另选,以及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以及常委会指导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八)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负责预算审查的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合署办公,职责为:(一)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年度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全市和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二)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以及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三)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社会保障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四)负责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方面的专题汇报,对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或调查,提出视察或调查报告;(五)负责调查、检查财政预算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研究提出规范财政预算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六)负责对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事项;(七)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联系人大代表和指导县乡人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联系的办法:(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征询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四)在代表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五)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七)受委托联系在本市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加强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联系。联系的办法:(一)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二)深入县(市、区)和乡镇了解人大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三)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专题座谈会;(四)举办人大工作业务培训班和选送人大工作者出外培训提高;(五)总结和推介本地与外地人大工作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六)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