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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11 04:1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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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2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屠宰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3〕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02]16号),吉安老龄协会更名为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委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级科,挂靠市民政局,其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老龄化意识,从而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风尚。

(三)调查研究全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产生的老龄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有效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所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老年群众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和先进经验。

(六)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七)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市老龄委办公室定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正科级)1名,市老龄委办公室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现制订《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中级以下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但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年以上。

  (三)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4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四)工作实绩要求

  1.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2.副教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五)科研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

  (六)教学要求

  每年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

  (七)外语要求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执行。

  (八)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九)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应聘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十)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十一)破格要求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

  以上十一项要求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基本要求。对研究型高校、教学研究并重的本科高校,有关要求应适当提高。

  六、组织与管理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上海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包括职务聘任条件的确定、评议专家的选聘、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认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具体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的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务。

  (二)已独立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评议。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各校评议组经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评议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学校应将应聘高级职务教师的有关材料和本校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设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评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材料,组织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简称“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应聘人员获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三年内有效。

  七、其他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副教授职务。

  (二)鼓励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间正常的职务流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转聘其他岗位的,一经聘任,应同时聘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认定后可转聘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五)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翁铁慧(市科教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骏修(市教委副主任)

  成员:蔡桂其(市科教党委组织处处长)

  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丁晓东(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王宏(市教委学生处处长)

  王兴放(市教委科技处处长)

  江彦桥(市教育评估院副院长)

  陆震(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

  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副主任: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