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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5: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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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税发(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七、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略)


2001年7月23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2.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4.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5.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6.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

  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 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 、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2.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3.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4.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5.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6.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7.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1.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2.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3.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1.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2.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3.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4.拖车未安装制动装置的;

  5.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2.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操作证、作业证的;

  3.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的收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五有”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五有”建设的意见
(草案)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少先队的“五有”建设(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有阵地、有制度)既是少先队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少先队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国少工委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把“五有”建设作为加强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为具体落实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全国少代会以来,少先队各方面工作都出现了十分可喜的局面,尤其是八五、八六两年围绕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开展的创造性活动,不仅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同时也促进了少先队基础建设的发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理论建设都有新突破,从少先队未来发展的需要着眼,从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的辩证关系思考,不能不看到加强基础建设的长远意义。“五有”建设的提出体现了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基础的工作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全国范围看,“五有”建设还有待加强。这项工作不抓好,就不能巩固少先队教育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就不能以队组织的内在活力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不能以坚实的基础和充足的后劲来迎接少先队工作的更大发展。因此,“五有”建设是各级队组织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基本要求

  1.有组织——主要抓建队率和入队率

  凡小学、初中都要根据队章要求,建立、健全少先队大、中、小队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队委会。建队率应达98%以上,农村达85%以上。

  积极贯彻执行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发展方针,坚持队前教育,使要求人队的学生初知有关队名、队礼、队旗、呼号、作风、红领巾等队的基本知识。凡符合队章中规定条件的少年儿童都要加入少先队。入队率达95%以上(试行儿童团的地区,儿童团员计入入队率),农村达75%以上。

  2.有辅导员——主要抓配备率和培训率

  凡有少先队组织的学校都要按照八三年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八七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颁发的《关于中学少先队工作的若干规定》配备专(兼)职辅导员。配备率达98%以上。

  县级总辅导员的配备率达50%以上。

  大队辅导员和少年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年是关键一年。要按《全国少工委关于做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抓紧抓实,保质保量,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率达70%以上,农村达40%以上。

  3.有活动——主要抓覆盖率和活跃率

  普及少先队活动的一般要求是:小学每周活动一次;中学隔周活动一次。其中大队活动每学期两次。每次队活动要保证绝大多数队员参加。

  除少先队的日常教育活动外,学校每学期都要保证绝大多数队员参加当地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以学校为统计基数的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少先队活动的活跃,主要是指活动能坚持经常,活动水平较高,有显著的教育效果,普遍发挥少先队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以学校为统计基数的活跃率达30%以上。

  4.有阵地——主要抓普及率和利用率

  少先队大队有队室、广播站、板报、活动园地等。普及率达60%以上。队室有队旗、星星火炬标志、鼓号、簿册、队史挂图,抄写出队的作风及队歌等;少先队中队有队报、壁报、簿册、光荣角和英雄角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建多种功能的“小实践基地”、校外小活动站。农村的大队可有队室、板报及红领巾植物园等。普及率达20%以上。中队可有壁报、簿册、图书角、队报等小家务。

  阵地做到经常利用(多种活动基地,保证一学期每个少先队员活动两次)。利用率达95%以上。

  5.有制度——主要抓健全率和执行率

  要制定团带队的例会制度,辅导员的学习和工作交流制度,大、中队委的工作汇报制度,代表会议,干部改选,评比表扬等制度,健全率达60%,农村达30%。

  学校每月组织中队辅导员活动一次;学区每学期组织大队辅导员活动两次;县(区)级团委、少工委每学期组织学区总辅导员活动一次。《辅导员杂志》中队辅导员订阅率达l0%。农村每个大队一册。

  各种制度都应该做到有效地执行。执行率达80%以上。

  三、考核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考核办法

  1.自查定标

  根据“五有”“十率”的基本要求,各地要深入、全面地调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建设目标及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找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2.达标创优

  制定目标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当地情况并能经过努力有所提高。同时,上级组织也要把关,通过多种形式鼓励不同基础的地区努力为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对于积极创造条件,进步幅度大,效果显著的要表扬,对后进的也要有所促进。今年全国少工委将对一千五百个成绩优秀的少先队大队奖授大队旗。

  3.检查指导

  各级少工委、团委少年工作部门要把“五有”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主要抓手,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有规划、有检查、有总结。保证一年有两次检查,可以采取抽样、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国少工委将于九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样或问卷调查。

  (二)注意事项

  1.“五有”建设是基础工程,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来不得半点虚假。各地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不强求一律。既有目标可追求,又不要搞脱离实际的指标攀比。

  2.“五有”建设是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从未来的发展着眼。要树立建功立业的雄心,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各地可考虑由低到高,逐年升级。制定三到五年规划,长久地抓下去。基础薄弱的农村可以由“三有”(即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逐步到“五有”;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在“五有”的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3.“五有”建设是一项整体建设,内部各项紧密相联,互为条件,共同发展。要在大力发展各种少先队活动中加强基础建设,通过活动扩大少先队的教育影响,借助各方面力量,为“五有”建设提供更多条件。“五有”建设抓好了,也就为少先队教育提供了良好基础和可靠保证。

  4.“五有”建设中有“十率”的量化要求,但要注意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各地在制定建设目标时,要有达到一定质量的要求。

  5.此件的要求适用于八七——八八学年度,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