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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5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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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委 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



近几年来,中药工作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出现了企业活力增强,生产发展加快,购销经营活跃,紧缺品种减少的好形势。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在流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百业经药,多方插手批发,倒买倒卖,流通环节增多;交流会失控,购销不正
之风盛行;部分药材价格上下波动过大,致使一些药材生产盲目性很大,时多时少;社会上制售假药屡禁不止;林木和部分野生药材资源破坏严重等。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中药市
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中药的流通机制,以促进整个中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药批发环节的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凡从事中药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
证、照经营。
(二)对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的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包括隶属关系在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药材公司,下同)批发机构统一经营。在没有药材公司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经营。县以下地区的批发业务,在县药材公司未设机构网点的地方,由具备《药品管
理法》规定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经营。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所需中药,可以向当地药材公司购进,也可以向外地药材公司购进。
(三)各级药材公司要根据市场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切实加强批发供应工作。对市场有货源的品种,批发供应不得断档,并努力做到品种齐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搞畅滞搭配。对货源紧缺的品种,要贯彻执行“先饮片、后成药”,“先治疗、后滋补”,“先国内、后国外”
的原则。
(四)中成药厂在完成当地药材公司的收购计划或合同之后,可以自销本厂产品,但不得转手经营中药材和非本厂的产品。
(五)医疗单位配制的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加强对中药材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一)重点品种的范围:
1.国家计划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药材。
2.全国药用调剂量大的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藤、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牛黄(合成)等二十种药材。
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七十六种保护物种,即中药材四十二个品种。
4.国家对中药材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品种。
(二)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1项四种中药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收购经营。
3、4两项品种严格按照《条例》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其它中药材品种,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营、集体企业可以从事地区之间产销余缺的调剂经营,个体工商户要在指定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对2项调剂面大的二十种中药材,各级药材公司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产供销的统筹规划和经营管理,根据收购计划,积极推行产销合同制,同时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可委托其收购,或者与之联合经营。合同外部分,生产者可以自销。外贸所需出口中药材,统
一由产区药材公司按计划和合同负责组织供应。
(三)加强物价管理
对1项品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严格执行,并加强检查监督;2项品种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主、次产区协调,按全国协调价格执行。
(四)加强质量管理
一九八四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达的《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以及地方规定的其他药材质量标准,各级药材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继续贯彻执行,其他药材购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认真执行。在收购中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在中药
材购销经营中要切实加强对质量的检查监督。
三、整顿中药市场秩序
(一)各地中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从事中药经营(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和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要
严肃处理并限期调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中药材)公司(站)是经营药材单位的专用名称。为避免混淆,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均不得使用药材(中药材)公司(站)等名称。
(三)对全国中药材流通影响较大的河北安国、江西樟树、河南百泉和禹县、安徽亳州、广西玉林、西安康复路、广州清平路、成都荷花池、湖南邵东等主要中药材集散市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要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物价管理为重点,严厉打
击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制售假药、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建立中药材集散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中药交流会的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中药交流会每年由中国药材公司召开两次,安国、百泉、樟树各召开一次。其他地区和单位均不得召开全国性的交流会。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参加交流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加强合同和
质量管理。全国和地方中药交流会均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邀请国外客商或国外记者参加。
(五)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所有从事中药购销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在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赠钱送物,给予和接受、索取回扣。严禁以生活用品作为中药包装。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
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整顿中药流通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药流通领域中的问题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中药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药流通秩序治理整顿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地也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治理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工作。
一九九0要集中力量完成对全国大中城市中药批发环节和主要中药集散市场的整顿,为建立良好的中药流通秩序奠定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管理部门、药材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贯彻实施。



1990年1月24日
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
曹松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规定了被告可以反驳和反诉,而对被告的抗辩未有明确规定,常常使一些法官面对被告为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主张无所适从,要么重视不够,不予审理;要么要求被告以反诉的形式提起。其结果:不予审理,可能导致被告另诉,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要求被告反诉,不仅直接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对被告是否行使诉权进行了直接干预,有悖于法理。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务,就抗辩问题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供参考。
  关于抗辩,目前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种说法是:所谓抗辩就是在诉讼中,用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合法手段。另一种说法将抗辩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而狭义的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1上述几种定义,侧重点是被告对原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对抗,而对被告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稍感兼顾不到。在审判实务中,被告往往一进入诉讼先提出程序上的抗辩,这种抗辩虽然并不能直接对抗原告的请求,但是如果抗辩理由成立,尽管往往并不能阻止原告最终取得胜诉权,但可以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有所宽延,这对被告来说往往有其现实意义,甚至会由此使得被告既得利益减少。因此,被告利用诉讼程序上的一些规则,迟滞原告请求胜诉的主张,也应该属于抗辩的范畴。综上,本文所称的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请求或使原告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的主张。由此可见,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使其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归于消灭。
一、关于诉讼程序的抗辩
  所谓诉讼程序的抗辩是指被告针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措施。2这些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关于无管辖权的抗辩。被告就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该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如被告指出违反了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或指出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或指出违反双方约定的管辖、或指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等。上述抗辩理由只要有其中之一能够成立,本案就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关于诉讼系属及关联性的抗辩。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他法院已经诉讼系属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请求,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应将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排除该法院管辖来达到抗辩的效果。如郑州某信用社为获取高息,将巨额资金存入海口银行,并指定三亚某公司为用资人,银行为信用社出据有存单,银行和公司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公司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银行以借款纠纷向三亚法院起诉了公司。期间,信用社以存单纠纷向海口法院起诉了银行,并申请将实际用资人三亚某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时,银行即可以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和其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为由进行抗辩。抗辩理由被采纳的结果是,海口法院应将该案移送三亚法院一并审理。当然,信用社的诉讼地位也随之变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关于诉讼延期的抗辩。这种抗辩的目的是使诉讼在终结前停止或者延长诉讼期间。较典型的例子是被告以中止审理之法定事由业已存在,申请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待中止事由消灭后再行审理,以期达到延长诉讼期间之目的。
  (四)关于诉讼行为无效的抗辩。该抗辩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方法是指出原告的诉讼行为有瑕疵。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代理和原告利益冲突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即为有瑕疵。
二、关于诉讼请求的抗辩
  诉讼请求的抗辩就是提出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下面仅就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见的几种抗辩类型做一下粗略的分析。
  (一)关于正当理由的抗辩。所谓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实体部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以证明对原告不存在义务。该抗辨又可分为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和权利已消灭之抗辩。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原告让交货,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这就是用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作为抗辩对方请求的正当理由。该种抗辩即属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在其他债务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债务,被告则指出该债务已经实际履行或已经实行债的抵销,债务已不复存在,此即属权利已消灭之抗辩。如,甲租乙的房屋一套,年租金3600元,租期届满后,因甲未付租金,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偿付租金3600元及违约金,甲抗辩称,欠乙的房租是事实,但在此期间,为乙干了3600元的劳务,不应再付乙房租。经查甲的抗辩属实,法院鉴于甲、乙双方已实行债的抵销,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免责的抗辩。就是针对原告的请求,向法院主张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对抗对方的请求,要求法院免除自己的责任。此处所指的免责事由是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只是对法定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的补充,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这些约定事由发生以后,法律承认它具有免责的效力。3在审判中应注意区别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中除不可抗力外,还有依法执行职务、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均为法定事由,而无当事人约定事由。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定免责事由是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另外常见的法定免责事由还有,向法院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期间已过。还有一种不常见的免责事由是发生了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的中心意思是,除不可抗力外,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就合同的内容更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4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新颁布的《合同法》中均无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已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第27号函说的是一个购销合同,由于国家大幅度调高原材料价格,致使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骤升。函中说,由于供方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情势变更,需方要求按原约定价格履行合同对供方显失公平。审判实践中,如遇被告以情势变更为由进行抗辩的,因情势变更原则法无明文规定,最高法院1992年第27号函可以参照适用,也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迳行裁判。
  (三)关于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上的抗辩权,实质上是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是当事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它不同于抗辩,抗辩是一种诉讼行为,而抗辩权是民法上的一种民事权利5。不难看出,在此,抗辩是抗辩权的表现形式,被告通过诉讼中的抗辩行使抗辩权,而抗辩权是抗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下面仅举一例说明抗辩权之行使。某大酒店和某施工队签订道路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队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大酒店按工程进度拨付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算,如不能按期完工则每天扣施工队500元,提前竣工则每天奖施工队200元。工程竣工后,通过决算,大酒店尚欠施工队45万元工程款,后催要未付,施工队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大酒店抗辩称,按双方决算结果,我方尚欠对方45万元,但对方拖延工期二年五个月又二十天,按合同约定拖延工期一天扣工程款500元,我方所欠的45万元工程款因对方拖延工期已被全部扣减。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典型的被告依先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的案例。施工合同中虽未明文规定先后履行的顺序,但依惯例应由施工方先完成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决算报告后,建设方才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此案中,施工队有先履行的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双方约定,故后履行一方大酒店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和本诉之诉讼标的及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请求。6由此可见,反诉的基本属性是诉,必有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而抗辩可以有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具有独立性,它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终结,本诉的原告撤诉后,法院仍应对反诉请求进行审理;而抗辩则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就如撤去作用力,反作用力立即消失一样,抗辩因失去对抗的对象而不复存在,法院就不能仅就抗辩之内容进行继续审理。反诉可以吞并本诉;而抗辩只能在原告请求范围之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只能防止自己利益的减少,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增加,而反诉有可能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增加;如上述某施工队和某大酒店的拖欠工程纠纷案件中,大酒店不仅抗辩提出拖延工期问题,还提出因拖延工期造成损失30万元。如果这些抗辩理由均能成立的话,法院对抗辩之金额也只能在原告请求范围45万元之内作出裁判,超出的30万元在判决理由部分可告诉被告另诉解决7。但反诉的结果就大不一样,如反诉被全部支持,不仅可以抵销原告的请求,原告还应赔偿被告损失30万元。当然,如请求之金额等于反请求之金额时,以结果论,抗辩和反诉并无区别。抗辩不存在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请求之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抗辩理由正当的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予以驳回。而反诉则不同,正如前述,它具有诉的基本属性,因此,就有个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即使被告提起的反诉完全符合受理的条件,也并非必须受理,因为法官在考虑反诉能否受理时,通常还要考虑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是否会造成诉讼的严重迟延,如果合并审理会影响诉讼的迅速解决,反诉就不会被受理,反诉请求可另案起诉。这一点在各国民事诉讼的实务中是共同的8。
四、抗辩与反驳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告可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并使原告败诉的诉讼手段。简言之,反驳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的否认。反驳分为两种:程序意义上的反驳和实体意义上的反驳。9前者是被告以程序法上的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并用事实证明原告不具备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条件,而要求法院终止审理的对抗方法。从这点看,其和诉讼程序的抗辩并无区别。但他们的法律后果不同。反驳一旦成功,不论实体方面的情况如何,原告都会败诉,即被裁定驳回起诉,而抗辩一旦成功,其结果只能迟延原告请求权发生效力,对原告最终实现其请求权并无妨碍。实体意义上的反驳,是被告以实体法上的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并用事实证明原告不具备实体上的权利,使原告败诉的对抗方法。由此来看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实体意义上的反驳区别就在于:前者并不否认原告诉讼请求权及所请求之事项,只是依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说明理由,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而后者根本就不承认原告的请求,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反驳成立,直接导致原告败诉。
  
  
  注释:
  1参见马克昌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文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页。
  2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3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06页。
  4参见梁慧星著:《中国统一合同法之起草》,《民商法论丛》第9卷。
  5参见吴合振等著:《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6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68—369页。
  7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
  8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9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68—369页。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国家机械委


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1988年4月1日,国家机械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机械工业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 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预防为主,使用、 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 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 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为机械工业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 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机械工业各级没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 维修好、改造好设备,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机械工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在厂长(经理)的职责和责任制里, 都必须明确地把保持设备完好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考核企业承包经营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指对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用设备的管理。
企业生产用设备统一由设备动力部门管理。 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 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协同当地经委组织地区性的检修专业化协作, 推动检修杜会化和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 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编报上级需要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厂生产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 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 在经营责任制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85 %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无重大设备事故。
(二)协调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搞好设备的计划修理、 组织好维修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 条例和目标,负责审定企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长远或年度经营的方针、目标, 提出对设备动力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全面组织和领导设备动力系统的业务并布置检查设备维修、 更新改造和动能管理工作,协调横向关系;掌握及正确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 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审批费用预算; 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维护竞赛活动,抓典型,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 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特别是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打基础。
设备动力部门要参与基建、改(扩)建工程公用设施(风、水、 汽、电等)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第十—条 对进口设备, 设备动力部门必须参与选型的调查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提出可靠性、 维修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维修备品配件、润滑油品、维修人员培训、 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等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及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同时, 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 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 必须按照规定逐台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建立设备档案, 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由国家机械委制订管理办法;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订管理办法;其余设备由企业制订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加工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设备停机对生产的损失, 购置原值的大小等,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简称重点设备)、 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重点设备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并可以根据企业生产任务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设备封存。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 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 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 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对于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或其他原因闲置2年以上不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设备的调拨和移装。设备实行有偿调拨, 调出设备应按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批,调出设备应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及技术文件, 企业内车间之间设备的移装应由设备动力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和高精度设备超过使用年限, 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磨损, 精度丧失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已无法恢复原有性能及精度的,可作降级处理。
凡需降级使用的设备,应由企业领导、技术人员、 有经验的工人组成签定小组,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查、分析、论证定性, 提出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国家机械委备案。
第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宜修复、改装,对安全生产有影响, 对环境严重污染或属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可以办理报废。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 稀设备的报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确定, 其中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机械委备案。处理报废设备收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备更新和改造。
第十九条 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性能, 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500~1万元;精、大、 稀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在1000~3万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1万元以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达3万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厂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二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重大及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限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对修复费用低于500元或全厂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条 自制设备经为期半年的生产验证, 能稳定达到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并与实物相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 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否则不能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动力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一般动力设备、管道和线路安装、改造须经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审定,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变配电等重要设备的安装、改装、 修理和更新报废,须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 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统一的表格、工作定额和动力管线竣工图纸。 加强各种技术文件、图纸和档案管理,特别是动力管线竣工图纸的管理。 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应存放于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室中。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图表齐全,数据正确。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 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做到填写整齐,数据正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维修数据应用微机处理,以提高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技术状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正常运转。 主要生产设备应按照设备磨损变异的规律,进行定期的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统计、分析和考核设备完好率, 便于及时和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为编制维修计划和提供领导做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 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工人排除,并填好故障记录, 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设备管理和维修部门应认真分析,制订改善维修措施。 尽量从根本上消除故障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重点设备要实行点检(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 掌握设备技术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 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关键工序的设备,定期进行几何精度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动态精度检测,及时进行精度调整,作好记录, 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

第六章 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九条 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立操作。
第三十条 操作工人应掌握“三好”、“四会”, 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
第三十—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 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必须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单班制设备应有运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操作工人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 如遇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上级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操作工人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并对违章指挥者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条件, 采用预防维修方式;对于流水线、流程设备、全年无法停机的, 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定期维护和检修,并认真安排好大修计划;对生产影响不大的一般设备, 可采用事后维修方式。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 按照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做好记录; 对设备动力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设备可利用率、检修计划、 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计划完成情况作好记录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设置润滑站,车间要设润滑点, 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职润滑工,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润滑设施; 建立和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对设备润滑要做到“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 定期),并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的科学方法。
第三十七条 设备预防性修理类别一般分为大修理、项目修理和小修。
(一)大修
设备的大修理是计划修理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 在大修时,要对所修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件。 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以及外表翻新。 从而全面消除设备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二)项目修理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 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要部分解体、 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校正机床的座标,以恢复设备精度、性能。
(三)小修
设备的小修理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 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定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企业要制订年、季修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由厂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备修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
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 供应和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建立备件储备卡,要积极处理积压, 加快资金围转,保证经济合理储备。 引进设备的备件应高于维修备件供应率的平均水平,对大型、特殊的备件要用专款储备。在有条件的地区, 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过渡。
第四十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 以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设备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部门, 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承修部门应对承修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保修期3个月内,企业要考核大修理质量返修率指标,大修后的质量要求:恢复规定工作能力, 达到原出厂或生产工艺标准,配齐完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 修理技术文件按要求及时归档;但对下列情况,经企业主管设备领导批准, 可以制定修理降级标准。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 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原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制定具体的大修理质量标准。
(二)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 大修理后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项目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降低要求或免检,同时,修理费用定额应相应地减少。
第四十—条 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 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 以保证应大修理的设备及时按计划安排大修,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四十二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工作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企业要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它是企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批。 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设备厂长(总机械师, 专职副总工程师)批准,凡纳入新建或技措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 应由企斗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设备动力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设备技术改造宜结合大修理进行。 改造所需资金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的3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用开支;若超过时, 应将改造内容专项列入技措计划或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 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用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
第四十五条 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不了产品质量;
(二)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果很差;
(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及性能。但不经济;
(四)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六条 设备更新工作应在主管设备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总机械(动力)师(专职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并应建立以设备动力部门为主,计划、生产、技术、工艺、财务、质量、 使用部门参加论证会,研究更新方案,经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门组织实施。 凡纳入国家计划中的技术措施项目有关设备更新部分,设备动力部门参与,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被更换(淘汰)的旧设备,应组织技术鉴定, 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设备变价收入款项, 按规定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报废的受压容器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章 经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购置新设备或设备进行重大改造,要在主管厂长领导下,设备动力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进行经济管理,在设备全过程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要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 要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对车间经费中的设备维护和检修费用下达分配指标,由设备动力部门控制使用,并对设备大修理费用实行单台核算, 做到原始凭证齐全,费用摊派合理,在企业内要考核统计大修理成本, 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固定资产设备维修费用率。 大修理成本和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要有统计分析, 应力求经济合理。
第五十条 企业要进行对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的统计与考核,不断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力求用较少的设备投资,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要把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纳入企业的培训规划;把设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的内容,并在时间、物质和资金上给予保证。分期分批培训在职职工, 并将学习成绩列为竞赛评比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五十二条 结合工作需要, 由设备动力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热爱设备工作、成绩优良的干部、 工人参加厂外有关的各种专业培训班,脱产深造,或参加高等院校、电视大学或业余职工大学, 脱产接受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正规专业教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设备管理创优活动,经评定为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后, 企业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资鼓励。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厂内设备管理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评奖活动,发表成果,树立标兵,表彰奖励先进, 以推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开展,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维修工作要求知识面广,技术复杂, 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人员待遇和奖励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管理、 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五十六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车间、 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予经济惩罚。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 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劣化的单位和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兵器企业专用设备管理另发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颁发的《机械工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条例》即行废止。

附件 附 录
—、“三好”、“四会”的解释
(一)管好、用好、维修好。
(二)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一)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三)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四)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五)发现异常,立即停车, 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一)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二)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 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三)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四)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 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企业全年创净产值总和(万元)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100%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万元)
式中 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年初十年末)设备原值12。
(二)设备可利用率
制度工作台时-设备修理停用台时
设备可利用率=------------------------------×100%
制度工作台时
式中 修理停用台时=预防性计划维修停用台时+故障维修停用台时。即指设备交付检修之时起(预防性计划维修自生产部门停产变修, 故障维修自通知检修),直至修完交验合格正式投产使用为止的全部停用台时。
(三)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四)设备新度系数
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设备新度系数=--------------------------------------×100%
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五)设备故障停机率 ,
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设备故障停机率=----------------------------------×100%
设备实际开动台时+设备故障停机台时
故障停机台时包括事故停机台时。
(六)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
实际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内的台数
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 ×100%
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台数
(七)设备大修理成本
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的费用(元)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成本=-------------------------------------
全年实际大修理设备的修理复杂系数之和
(八)万元产值维修费用
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费用总额(万元)+
实际维修费用总额(万元)
------------------------
全年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九)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大修理总停歇天数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总的修理复杂系数
(十)大修理质量返修率(保修期一律按3个月计算)
保修期内实际返修停歇台时
大修理质量返修率=--------------------------×100%
返修设备实际大修理停歇台时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事故频率
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
主要生产设备事故频率=----------------------------
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