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关于申报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科研所、有关高等院校:
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选题仅供参考,题目可自选、自拟)、《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请各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时报送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376678、63376687
联 系 人:许亦频 陈妍君
通信地址:北京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研所转
邮政编码:100826。
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2006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参考选题
1、国外地区GDP核算模式与经验研究
2、关于修改《统计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3、统计元数据库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4、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研究
5、社会发展指数研究
6、中国公众统计素养问题研究
7、统计服务的国际比较
8、国家统计软件平台基本框架研究
9、关于中国统计改革发展的战略取向
10、中国服务业统计调查与监测体系研究
11、农民工统计调查与监测系统研究
12、中国对外贸易相关问题研究
13、统计文化对统计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研究
14、建立工业企业成本结构调查,实现工业增加值核算下算一级实施方案问题研究
15、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
16、新时期统计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17、加强统计基础、基层工作研究
18、构建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问题研究
19、中国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统计研究
(具体题目可自拟)
20、其它
附件二: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 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2. 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 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后,由国家统计局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予以一定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一般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重点课题要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起算,两年内有效。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不予结项。重点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科研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结 项
第十四条 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重点项目由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聘请专家进行通信鉴定;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由专家填写鉴定意见表,由鉴定组长综合专家意见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字。
第十五条 课题经鉴定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后,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经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结项课题可参加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及有关的合作出版计划。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未尽事项可酌情解决。
附件三:《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下载)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函〔2005〕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凉山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活动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申报、审批设置矿权,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保障国家、省和州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 国家出资以及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安排的公益性调查项目除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环保要求。
第七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会审制度的规定,搞好探矿权、采矿权审查与会审。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二)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调控的要求;
(三)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四)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六)拟设置矿权是否在国家、省、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军事用地区;
(七)开采项目是否在国家、省、州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的区域、城镇、铁路和国家、省、州及重要旅游公路沿线通视区,是否影响人畜饮水,破坏生态植被;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立项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体系。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认真实施,严格考核。
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省州规划和市场资源配置情况,按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下达年度计划,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关停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引导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地理位置等基本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