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关于颁发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3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颁发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发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因灾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的人日趋减少,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或以乞讨作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逐渐增多。各地普遍反映,由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服装、标志、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经常遭到被收容人员的抵抗,围观
群众也经常因不明真相而加以阻拦。为了保证收容遣送工作顺利进行,在统一服装未解决之前决定制作《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由民政部统一制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加盖钢印并统一编号(括号内填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简称)后发放。
二、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为专用证件,只发给执行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任务的工作人员使用,不准涂改、转借,不准用作其它凭证,倘有遗失,须立即报告填发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三、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佩戴证章,主动出示证件;要注意衣帽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讲究礼貌。
四、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证件和证章交回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向填发机关注销备案。
五、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现正在制做,预定十月初发放使用,发放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将另行部署。请将你省(市、区)所需数量于八月底前告部城福司,并通知领证人准备好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特此通知



1985年7月1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0〕6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 〔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目标考核细则、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签订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 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政府 (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职;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基层与基础工作;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查处等。

  (二)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末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实施考核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认真组织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自评的基础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七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安全知识测评、企业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实地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进行评分。

  考核市州时,抽查的县 (市、区)一般不应少于两个,抽查的企业和单位由考核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

  第八条 目标考核的程序(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下发年度考核通知。

  (二)各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当年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考核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

  (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考核结果情况并征求意见。

  (六)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联络员会议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议。

  (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会,审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的说明。

  第九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汇报会上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应反馈考核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较大事故起数低于前3年本行政区域内平均数,比平均起数每少1起加1分,最高加3分,但较大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的不加分;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加2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与上年度比,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加3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较大幅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受到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较大事故起数高于前3年本地平均数,比平均数每增1起扣1分,最高扣3分。但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均有下降的不扣分。

  (二)政府没有安排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扣3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与上年度比,每减少10%扣1分,最高扣3分。

  (三)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经调查认定政府及其部门应负相关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分,最高扣3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的县 (市、区)或市、州政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一票否决”:

  (一)当年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的;(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先进”等次: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二)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抢险救援,致使伤亡或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伤亡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在考核中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记录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结果公示一周。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并奖励;考核结果为 “先进”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表彰并奖励。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 “一票否决”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单位,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各单位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费用从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 〔2004〕59号)同日废止。

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保障我市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区(县)残联组织签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给予优先挂号、门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
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由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出具证明,经医院批准,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实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第四条 学校就近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其杂费减免百分之五十。
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辞退残疾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辞退的,应作妥善处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管理费,优先给予安排场地;核发营业执照时,只收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减免税收;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农业税、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
第七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残疾人,其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收购农副产品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第八条 对于残疾人贫困户,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在评定定期定量救济或发放临时救济时,给予优先照顾解决。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条 残疾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条 城镇人口残疾人与农业户口的人结婚,在办理“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并在有关收费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凭残疾人证,盲人乘搭市区公共小汽车免费;残疾人过往*石轮渡免费,购买车船票、飞机票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准予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
第十二条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往国家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免收入场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