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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8:2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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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1]1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1号),《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6号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自2001年8月24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1号)

二ΟΟ一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ΟΟ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1987]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按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如下证明: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相应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四)相关工作履历证明。

  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留学服务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个人工作履历证明应由考生承诺如实提供,并附考生近期免冠照片和本人签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可任选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的考区开放城市之一报名。报名资格通过审查的,在报名地设置的相应考场参加考试。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一律使用中文进行主观题答题,简体或繁体不限。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缴费标准,与报名考区内地考生相同。

  六、不予受理报名的情形和违规处理等,参照内地报考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医药统计职责

医药行业统计是医药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对于制定和组织实施医药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紧急生产和调用,及时掌握医药行业运行情况,以及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强化医药统计职责,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依靠相关医药协会,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二、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

为保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拒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统计数据,维护统计制度的严肃性;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企业能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积极推动企业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行业统计数据;同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催报与审核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及时发布信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把握行业运行的脉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实际的优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以此带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处李宏

联系电话:010-66017308,66016330(传真)

邮箱地址:lihong@miit.gov.cn

附 件:

1、医药统计报表制度(略)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函》(略)

3、关于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的安排(略)
4、医药行业统计工业企业名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