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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更正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17 07:3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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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更正的补充通知

粮食部、国家工商总局


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更正的补充通知

1979年11月19日,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补充通知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在执行我部、局今年九月十五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时,对于其中第三条“……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收多付粮票、少收少付钱等形式进行非法交换活动……”的精神不够理解或有误解,现特作如下解释和更正:
该项规定原指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只能收、付钱,不能收、付粮票,不准以收、付粮票顶抵应收、付的钱等形式变相买卖粮票,把粮票当货币使用。文中“多收多付粮票”,原意是同“少收少付钱”相互作用而言的。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含义,现更正为:“……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采取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办法,既收、付粮票,又收、付粮款,不准以粮票顶抵一部分或全部粮款等形式进行非法的变相的买卖粮票活动……”。


关于征集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5]6号

关于征集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将于2006年9月在我国举行,这是我国首次举办这样的赛事。成功举办竞赛,对于提高我国矿山救援水平、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专门成立了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组委会工作安排,为了提前做好相关的筹备工作,必须尽快组织申办和落实竞赛承办企业及协办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组织工作

  由竞赛组委会统一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申办事宜。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拟申办的企业、城市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申办企业将申请表(见附件1)报竞赛组委会。

  (二)初审:竞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申办的企业、城市和竞赛场馆进行实地考察。届时申办单位要提交承办或协办方案(包括承办企业、协办城市简介,竞赛场馆情况,对外接待能力,承办、协办优势,筹备工作等)。初审时间为2005年2月。

  (三)评审:竞赛组委会召开评审会,根据申办企业、城市的陈述和专家组考核情况,综合评出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评审时间为2005年3月上旬。

  (四)签订协议:竞赛组委会与确定的承办企业、协办城市签订承办、协办协议,并由竞赛组委会颁发《授权委托书》。

  请申办企业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申请表报送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竞赛组委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人:邱 雁

  电 话:(010)64464319

  传 真:(010)64463298

  电子邮件:qiuyan@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申请表

  2.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须知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申请表



承 办 企 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申办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协 办 城 市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推荐竞赛场馆名称及面积


申办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办单位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上报表格要求附申请承办企业、协办城市和竞赛场馆文字简介。




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承办协办须知
一、赛事背景
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展示各国矿山救援技术水平和促进国际交流的高水平赛事。自1999年美国举办首届竞赛以来,迄今已举办了四届,前三届由美国举办,第四届在波兰举行。我国于2002年和2004年派代表团参加了第三、四届竞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第四届竞赛期间,经我国申请,参赛国家共同协商同意,我国成功获得了2006年第五届竞赛的举办权。
这是我国首次举办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成功举办这一赛事,对提高我国矿山救援技术水平、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扩大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竞赛事项
1.竞赛名称: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
2.竞赛主题:合作、交流、提高、发展。
3.举办单位:
(1)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
(2)承办单位: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有关矿山企业。
(3)协办单位: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4)支持单位: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
4.竞赛时间:2006年9月,赛期3天。
5.竞赛地点:协办城市内符合竞赛条件的体育场馆。
6.项目设置:初步确定矿山救护模拟救灾、医疗救护、呼吸器操作及救援人员基本素质四个竞赛项目。
7.竞赛规模:预计本届竞赛参赛代表队13支,参赛队员约130人。竞赛组织人员及裁判员约60人。领导及观摩人员约80人。预计参赛国家有:中国、美国、波兰、乌克兰、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南非等。
三、确定承办企业、协办城市的原则和条件
(一)基本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经过单位申办、初审、评审等程序,由竞赛组委会确定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
2.原则上选择一家国内优势矿山企业承办。
3.协办城市由承办企业请示有关方面后提出,原则上应为承办企业所在地或附近大、中型城市。
4.协办城市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具备大型室内竞赛场馆,住宿、市容、卫生、交通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对外接待能力。
(二)承办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大型优势矿山企业。
2.企业信誉良好、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严格按照竞赛组委会的要求完成竞赛筹备及竞赛期间的各项任务。
(三)协办城市基本条件
1.具有不小于3000m2的室内竞赛场地。
2.当地人民政府支持。
3.城市秩序和社会治安良好。
4.有较强的对外接待能力,食宿条件符合外宾接待要求。
5.市容和卫生条件良好,环境优美。
6.交通、通讯便利。
四、承办企业的主要权益和责任
承办这次竞赛,将为促进矿山救援领域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矿山救援技术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同时对于提高一个企业和城市的知名度,提高综合竞争力,加速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承办竞赛,可以带动本单位、本地区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企业还将获得宝贵的大型国际活动的操作经验。
(一)权益
1.竞赛署名权益:在竞赛会场会标显著位置,标明承办企业和协办城市名称。
2.广告权益:在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并经竞赛组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享有在赛事现场优先选择广告位(1~2处)布置本单位广告的权益。
3.产品展销会举办权益:竞赛期间,与竞赛组委会联合组织产品展销活动。
4.竞赛纪念品制作销售权益:为了扩大本次竞赛的宣传和影响,经竞赛组委会同意后,承办企业可以制作本届竞赛吉祥物和纪念品销售。
5.招商洽谈会权益:竞赛期间,与竞赛组委会联合组织开展国际招商引资洽谈推介活动。
6.其他权益:承办企业提出并经竞赛组委会批准的其他权益。
(二)责任
1.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承办企业具体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落实工作。
2.承担竞赛期间竞赛场馆租用、竞赛设施及器具、工作人员食宿及交通、接待(参赛队食宿、城市间交通费自理)等费用。
3.2006年4月,承办第六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选拔出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竞赛的代表队。同时,对国际竞赛的场地、规则、筹备组织实施方案、裁判员培训情况等进行检验。
4.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后勤保障及各项服务工作。
5.完成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惠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业经十届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不服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初审、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并做好有关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相关解释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级信访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初信初访事项的答复工作。
 (二)逐级办理,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原则上经答复、复查、复核后终结。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单位为办理单位。答复或复查单位为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其复查或复核单位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答复或复查单位为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复查或复核单位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答复或复查单位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单位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意见要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理。原答复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支持,不正确的应予纠正或责令原承办单位重新答复或复查。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说服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诉罢访,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答复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
  (二)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已经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处理,作出答复或复查意见并已出具答复或复查意见书的。
  (三)信访人在收到答复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的。
  第六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等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内容包括:姓名(名称)、单位或住址、主要诉求、责任单位答复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事实、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申请时间等。信访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经市信访局工作人员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市信访局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向信访人出具《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信访人在20日内补齐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向信访人出具《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是:
  1.信访人申请材料不完备,经告知逾期仍未补齐相关材料的;
  2.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的;
  3.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该信访事项有关单位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期限的;
  5.该信访事项已经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
  6.自答复、复查意见送达之日起超过30日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7.原承办单位出具的答复或复查意见未加盖本单位印章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审查。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答复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答复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函退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答复或复查;对原答复或复查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可请有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或举行听证会后再作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市信访局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审查完毕后,应提出复查、复核意见,送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信访局出具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惠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复查、复核意见书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情况,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不服复查、复核意见的救济渠道等。
  (五)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决定受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及时送达信访人。
  第八条 市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答复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责令有关单位重新办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由经办人填写《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执》,并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责任单位、相关单位送达。直接送交申请人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中予以注明。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本级媒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30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条 复查意见书一式五份,省信访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原答复单位、信访人各一份;复核意见书一式五份,省信访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原复查单位、信访人各一份。
  第十一条 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信访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再受理,由有关责任单位对信访人做好教育引导和稳定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坚持无理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已作出答复、复查意见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作信访事项终结处理。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信访请求的,有关单位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如该信访事项可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可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