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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时间:2024-05-21 14:0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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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保证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顺序进行,并保护公民合法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私有房屋)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进行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城镇私有房屋的补偿事宜,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拆除城镇私有房屋的补偿费,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房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评定。
第三条 补偿费标准,根据产权契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种类和等级,按照《各类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评定。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补偿的不再追补追退;未补偿的,按本办法补偿。
第四条 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所有的,除发给房屋补偿费外,地基部分不另补偿;如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没有收益的空地,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经拆除补偿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契证收回注销;连同的房基地产权契证(包括分属两人所有的),也一并收回注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0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私房补偿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楼 房
一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瓦顶,石料或机砖、缸砖墙身,上等
木地板,水磨石,石料或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
平方米161.17元。
二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或木结构,瓦顶,磨砖对缝,机砖或硫砖墙
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
每平方米110.27元。
三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青砖或硫缸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水泥
地面,设备齐全,装修整齐。补偿价格,每平方米78.04元。
四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或瓦垅铁顶,草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水
泥地面,普通设备和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61.07元。
五等:房屋构造,木结构,草砖墙身,灰顶,糙木地板,砖地或水泥地面
,设备不全,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50.90元。

平 房
一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结构,瓦顶,石料或机砖、缸砖墙身,上等
木地板,水磨石、石料或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每
平方米161.17元。
二等:房屋构造,钢筋混凝土或木结构,瓦顶,磨砖对缝、机砖或硫缸砖
墙身,上等木地板、水磨石、水泥花砖地面,设备完善,装修富丽。补偿价格
,每平方米106.03元。
三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青砖或硫缸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或水泥
地面,设备齐全,装修整齐。补偿价格,每平方米73.80元。
四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或瓦垅铁顶,草砖墙身,普通木地板或水
泥地面,普通设备,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56.83元。
五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瓦顶,草砖墙身,水泥或砖砌地,设备不全,
普通装修。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6.65元。
六等:房屋构造,木结构,草砖墙身,灰顶,砖地。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39.20元。
七等:房屋构造,木结构砖土坯合墙,灰顶,砖地。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18.66元。
八等:房屋构造,土顶,土坯墙,草把墙,砖地。补偿价格,每平方米1
1.88元。

附件二: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

新旧程度标准
十成新 新建房屋
八成新 房顶渗漏须铲抹,墙身有碱蚀现象。
六成新 房顶破漏须揭挖;墙身部分碱蚀,或稍有闪裂现象须部分修理;
楼板失油,地面失修,楼梯、门窗、护墙板失油并稍现残破;粉饰脱落须重刷。
四成新 房顶破漏凸凹不平,须部分或全部翻修;墙身局部碱蚀、闪裂须
拆修;楼板、门窗、楼梯残破须修理;灰皮脱落离股须修补。
二成新 房顶严重破漏下沉,须整个翻修;墙身部分或大部分都有倒塌危
险须拆砌;楼板腐朽、垅骨下沉、地面大部残破,各种装修大部朽损,均须大
加修理;灰皮全部残破须铲抹。
新旧程度介于十、八、六、四、二各成之间者,即定为七、五、三各成数。



1981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今年2月17日你院就《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来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及有关条款提出对刑事申诉应当审查,由谁审查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进行审查。至于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根据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如刑事申诉涉及对事实和罪名的认定需要调卷审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以保证处理申诉工作的质量。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卷,能否理解为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应否视为案件?我们认为,《暂行规定》所讲的立卷,是指立申诉卷,不是指再审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是一个大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的审查,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后才可作为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经过审查后决定调卷审查的,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送卷请示的,均应作为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2]435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现就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仓储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依托仓库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对货物存储、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进行有效计划、管理和执行的物流活动,是物流一体化运作和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仓储业快速发展,仓储设施明显改善,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服务水平与作业效率有所提高,出现了地产类仓储、金融类仓储、自助式仓储等新的经营业态,一批功能完善、融入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现代仓储企业脱颖而出。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仓储业的传统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性改变,仓储自动化、标准化与信息化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我国流通企业商品库存时间过长、占压资金过多。2007至2011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8.2%下降到17.8%,而保管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由5.8%上升到6.1%。
  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仓储企业由功能单一的仓储中心向功能完善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转变,由商品保管型的传统仓储向库存控制型的现代仓储转变,是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降低社会库存、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流通效率为宗旨,以基础设施为依托,以延伸服务链条为主线,以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为方向,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促进各类仓储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大对仓储设施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强化标准规范,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坚持服务流通产业与加快行业发展相结合,要适应流通方式转变和流通产业升级的要求,拓展仓储服务链条,加快行业发展;坚持创新经营模式与利用仓储资源相结合,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仓储资源,转变经营模式,主动开拓市场,实现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引导仓储企业由传统仓储中心向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在服务方面由仓库出租向仓储管理、库存控制、加工包装、分拣配送、质押监管等多功能增值服务发展;在技术方面由平面堆放、人工操作向立体化存储、单元化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操作发展;在管理方面由分散、粗放式经营向精益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发展。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加工配送率达到40%,仓储服务达标率提高到40%,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仓储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仓储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仓储企业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仓储企业适应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开展供应链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鼓励仓储企业通过联盟、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发展网络化仓储配送。支持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规范开展质押监管等供应链融资监管服务。
  (二)引导仓储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仓储作业效率。推广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强仓储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鼓励企业采用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技术设备。
  (三)加强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仓储企业购置或自主开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支持仓储企业与连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建设信息对接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仓储企业的供应链服务水平。
  (四)提高仓储企业标准化应用水平。指导仓储企业在仓库建设、仓库设计、仓储服务、仓储作业绩效考核等方面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标准推广力度。支持仓储企业进行技术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鼓励仓储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积极参与托盘共用系统建设。
  (五)鼓励仓储资源利用社会化。鼓励仓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仓储联盟、共同配送、管理外包、建设仓储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有效提高仓储设施利用率。鼓励企业内部仓储设施对外开放和经营,整合仓储资源,促进仓储资源社会化。
  (六)加大冷库改造和建设力度。适应冷链物流快速发展的要求,指导企业对现有冷库进行技术改造,并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化冷库,促进我国冷库由原来大批量、小品种、存期长向小批量、多品种、多流通形式转化。加强冷库系统管理,提高运作效率,鼓励节能减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范仓储业经营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仓储设施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引导仓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行业监测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仓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仓库租金、仓库利用率、行业发展指数等信息发布,引导仓储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协调发展。完善仓储作业规范、服务规范、安全规范、质押监管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统一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传送标准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仓储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和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研究将各类专业仓储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教育体系。
  (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仓储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将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作为推动物流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