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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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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要求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报告,决定:
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鉴于目前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少数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全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确有困难。为此,在1980年内,对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法定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在侦查中羁押被告人“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仍依照施行。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期限,仍依照施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延长为一个月。
三、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1980年9月29日

化工企业计量控制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计量控制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化工企业计量控制(以下简称计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企业。化工企业计控工作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和装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物质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包括计量器具、数据的管理和量值传递,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计量检测和控制。
第三条 企业的计量与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化工企业必须加强计控工作的统一管理,以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条 化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计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化工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控一体化的管理机构(既可设置计控处(科),亦可与其它职能部门合设),在厂长或主管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厂计控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由企业领导、计控管理机构、有关处(科)室及车间的专、兼职计量员组成的三级计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其规模、生产特点、自动化程度、计量器具种类、数量等,配备与之相应的具有计控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依实际需要可按1.5%~4%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 恕⒎⒅ぁ? 第八条 从事计控管理、测试、检定、安装、运行、维修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为计控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待遇。
第九条 计控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量检测和自动化控制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积极开发和应用自控新技术与装备。
(三)负责制定各项计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计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检定室工作制度,计控人员岗位责任制,计控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计控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及使用制度,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制度,计控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计量数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各种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计量器具与自控装置的综合管理,保证其正常、准确地运行。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从检测到应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物质的数量、质量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六)负责建立企业所需的计量标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七)负责组织企业计控培训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计控管理和技术水平。
(八)负责企业内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并代表企业参与企业外部计量纠纷的协调、仲裁活动。
(九)负责企业计控技改方案的制定,参与基建项目中计控设计方案的审查;根据企业生产装置大修计划,制定计控大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企业内部各单位计控工作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本眷经济合理的原则,可建立相应的最高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所建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作为企业内部开展计量检定统一量值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建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必须符合开展项目的检定规程要求,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
(二)具有开展项目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
(三)从事开展项目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和核检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器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安全环保、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应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或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在用计量器具按具体使用情况分类,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高标准器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周检。有能力自行开展周期检定的企业,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符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自检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同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录与检定结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建立台帐,可以不再建卡。
第十八条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尚未编写检定规章的计量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对此类计量器具应加强管理,不得漏项。
第十九条 企业配备计量器具,应由计控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艺参数或检测、控制等技术条件,选定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在大修计划中应保证计量器具更新改造的费用,新增计量器具的费用可酌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采用计算机管理,使之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第二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等应严格遵照化工自控设计技术规定(CD50A2-84、CD50A3-81)及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GBJ93-86。

第五章 自动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自动控制是企业计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化工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编制自动控制发展规划及更新改造计划。自动控制改造项目应列入企业技改规划,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自动控制水平。
第二十四条 组成自动控制系统的自动化仪表属于计量器具范畴,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调节阀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五条 自动控制回路须投入自动运行,减少手动操作,企业应定期统计自动控制投运率。
第二十六条 计控人员应及时地排除自动控制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故障,使自动化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文件,对能源、工艺过程、质量、安全环保、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地进行计量检测,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编制计量数据流向图,并确定原始记录的保存期和存放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数据按日记录,按月统计,并按规定将自控率、检测率等报省、部计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各类计量娄据应采取随机抽样、核实、溯源的方法,随时对计量数据进行监督抽查,要依据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化工科研、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9日发布的《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卫生部


卫基妇函[2003]165号

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于2000年——2001年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项目。现将项目总结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本项工作。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厅局。
附件
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12省、区、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
为了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全面实现《两个纲要》提出的目标,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在西藏、贵州、青海、新疆、甘肃、云南、四川、宁夏、内蒙古、江西、重庆和湖南(湘西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两亿元,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幼保健方面单项投入最大的项目。
经过短短两年的努力,到2001年底,“降消项目”提出的目标和支持性目标基本得到实现,12个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明显降低。378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平均下降了28.7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了55%。以1999年12省项目县不变数字统计,1999年项目县共死亡孕产妇1963人,2001年死亡孕产妇1410人。项目的实施使553名孕产妇摆脱了死亡的威胁,我国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带动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的下降,为完成20世纪90年代《两个纲要》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实施21世纪头10年《两个纲要》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良好,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降消项目”实施两年来,项目确定的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等2项主要目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消毒接生率、乡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率、产前检查覆盖率等5项支持性目标完成情况良好。
1、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降消项目”的主要目标。项目结束后,孕产妇死亡率以省为单位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一半的省有7个(见表1)。
12个项目省、区、市确定的378个项目县,均为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西部地区贫困县。降消项目开展后,孕产妇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下降幅度在3.97%~55.63%之间(见表2),平均下降28.79%。
表1 12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147.7355.74-62.27
江西108.042.73-60.44
湖南87.4039.82-54.44
重庆157.26 79.13*-49.68
四川160.186.6-45.91
贵州267.0103.23-61.34
云南191.078.15-59.08
西藏715.8324.7-54.64
甘肃315.986.42-72.64
青海242.0135.87-43.86
宁夏123.072.49-41.07
新疆270.0169.16-37.35

*年报数

表2 12个项目省(区、市)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9年200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78.6174.4565.86-16.22
江西85.2 63.1 37.8 -55.63
湖南104.6497.1166.31-36.63
重庆88.3688.6884.85-3.97
四川144.38111.0690.79-37.12
贵州144.79140.53109.87-24.12
云南135.43120.8291.84-32.19
西藏526.22523.19365.73-30.50
甘肃126.34112.8193.58-25.93
青海195.37156.76126.58-35.21
宁夏110.60122.0695.55-13.61
新疆198.36166.27142.04-28.39
合计129.47115.6892.19-28.79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重点是推行住院分娩,在无法实施住院分娩的地区推行消毒接生。项目实施后,12个项目省、区、市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到 1‰以下,达到了项目目标(见表3)。
表3 12省(区、市)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省份1990年1999年2000年2001年
内蒙0.950.100.040.01
江西1.840.420.280.19
湖南2.130.120.120.07
重庆1.620.180.140.09
四川3.640.860.350.15
贵州4.311.370.990.81
云南3.790.520.420.26
西藏0.000.000.000.00
甘肃2.670.510.410.13
青海0.880.160.140.00
宁夏1.580.490.360.20
新疆0.910.470.300.15
合计2.660.620.420.28


3、住院分娩率
住院分娩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有效措施。2001年,各项目省、区、市的住院分娩率较项目实施前的1999年均有明显升高。许多地区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加强产科建设、降低分娩收费、实行分娩限价、解决产妇住院期间的吃饭、取暖等问题,鼓励、帮助产妇住院分娩。西藏的住院分娩率上升明显,2001年在医院、卫生院分娩的产妇是1999年的3倍多(见表4)。
表4 12省(区、市)1999-2001年住院分娩率(%)
省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54.28 63.55 70.69
江西62.25 69.38 70.74
湖南43.34 57.37 70.65
重庆50.78 53.45 57.51
四川41.71 47.69 56.00
贵州17.15 21.79 25.61
云南33.43 34.22 40.28
西藏5.79 12.92 17.05
甘肃43.52 47.23 51.29
青海24.28 32.80 43.17
宁夏23.25 30.73 42.01
新疆30.49 35.10 39.19


4、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高危孕产妇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更应住院分娩。项目实施以来,部分项目省、区、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见表5)。
表5 12省(区、市)1999-2001年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省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7.81 98.47 98.70
江西97.55 98.63 98.12
湖南96.21 95.51 98.30
重庆98.10 98.85 98.67
四川76.74 94.83 95.68
贵州76.59 88.12 88.47
云南63.58 73.80 80.36
西藏44.55 82.41 76.39
甘肃84.60 91.01 93.55
青海81.55 76.45 90.36
宁夏60.77 85.74 90.33
新疆68.99 88.45 98.70


5、产前检查覆盖率
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适时开展产前检查,把高危孕产妇筛查出来,及时送到医院、卫生院进行住院分娩,是防止孕产妇死亡的重要环节。项目开展后,很多地方对村接生员进行了职能转化,让其从接生转到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和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产后访视上。(见表6)。
表6 12省(区、市)1999-2001年产前检查覆盖率(%)
省产前检查覆盖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0.87 91.82 92.34
江西92.03 88.63 90.72
湖南85.45 88.44 93.17
重庆87.71 75.99 82.85
四川67.60 82.12 83.16
贵州78.11 75.48 83.21
云南74.17 60.21 67.61
西藏55.43 83.19 89.16
甘肃80.54 68.78 78.20
青海65.91 83.63 90.88
宁夏81.97 69.58 79.71
新疆75.96 91.82 92.34


二、项目执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妇幼卫生基础性工作的开展
1、降消项目引起项目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0年初,“降消项目”启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同志分别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了项目承诺书。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5个配套文件,编写了统一的培训教材,举办了3期项目管理培训班和3期蹲点专家培训班。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降消项目”领导小组,召开了地区性项目启动大会,拉开了这项造福于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帷幕。各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把项目的实施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项目的实施摆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2、培训基层妇幼骨干提高了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降消项目”确定的各项目标,提高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是先决条件。各地在项目的实施规程中,都把人员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过程,成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学习、业务提高的过程。按照项目活动安排,在两年项目周期内应对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村医和接生员轮训一遍。从各项目省、区、市的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培训任务,即使未完成培训任务的省份,其培训率也达到90%以上(见表7)。
表7 12省(区、市)项目期间人员培训情况
省份应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培训率(%)
内蒙 984616120163.72
江西 8139 8055 98.97
湖南1103710755 97.44
重庆3533335333100.00
四川3306139211118.60
贵州1780517780 99.86
云南1311812108 92.30
西藏 501 1554310.18
甘肃3460874988216.68
青海 3650 3431 94.00
宁夏 3719 3719100.00
新疆489610433213.09


3、乡镇卫生院配备产科设备为安全分娩提供了物质基础
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的产科设备是项目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经费占总经费的一半。在项目的实施中,设备的采购、供应和配备工作得到各项目省、区、市的高度重视,项目地区的设备到位率达到了100%。
4、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更新了群众的生育观念
实施“降消项目”的12个省、区、市,都是西部欠发达地区,378个项目县又都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群众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在一些贫困地区和交通闭塞地区,传统的封建习俗还在起作用,另外群众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向群众开展科学的生育观念教育十分重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项目省、区、市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方式,宣传妇幼保健、安全分娩等方面的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见表8)。
表8 12个项目省(区、市)健康教育情况
省份宣传资料(万份)广播电视标语(条)其 他
内蒙古ÖÖÖ
江西87455次10842咨询563次,编印宣传画4万套
湖南91.6182次14472宣传栏,孕妇学校,播放录像,宣传车
四川385种 孕妇学校2534期,社区健康教育3529期
重庆31.2 4258专栏2291,面对面163845,孕妇学校98534
贵州90ÖÖ宣传栏,进村入户
云南214.7
西藏Ö 板报
甘肃211.42785次 咨询
青海12Ö 宣传栏,面对面
宁夏38.46次263板报592期,办班39680人次,
宣传栏414期,录音录像27,
集会6000人次
新疆

Ö 未填数量
5、有效的监督指导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技术指导在各地“降消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国家级专家督导进行了3次,共覆盖了1/4的项目县;各项目省、区、市也进行了省级全过程督导,督促和帮助项目县按规定开展各项项目活动(见表9)。在各地的督导活动中,最具成效的是下派蹲点专家的活动(见表10)。蹲点专家不仅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整个项目实施工作,而且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为在短时间内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各项目省、区、市共派出专家336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占47.65%,中级职称占45.24%。蹲点专家蹲点总天数达12213天,人均36.35天。
表9 12个项目省(区、市)省级监督指导情况
省份人数(人)次数(次)人次数县数(个)
内蒙古204 38
江西194 28
湖南3423 25
四川 4048
重庆 5026221
贵州1207 48
云南 3 49
西藏55 10
甘肃183 45
青海483 20
宁夏12 38 8
新疆61 15


表10 12个项目省(区、市)蹲点专家情况
省份人数总天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医师合计
内蒙古3813 511316
江西141 15450
湖南30 3120
四川2032 521649
重庆30 3180
贵州2621 472395
云南2221 432159
西藏10 160
甘肃2358241053314
青海53 8150
宁夏53 8420
新疆00 00
合计1601522433612213


6、配套经费的落实使项目有效、顺利实施
“降消项目”要求地方按1∶1配套安排资金,由于12个项目省、区、市都地处西部地区,地方经济和财政都不宽裕,解决配套资金成为很多地方的难题。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除贵州、新疆外,其他各项目省、区、市克服了种种困难,保证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见表11)。
表11 12个项目省(区、市)配套经费落实情况
省份中央项目资金省内应配省内实际配到位率(%)
内蒙古 870 890890100.0
江西 679 690714103.5
湖南 780 780 1192.2152.9
四川100010201020100.0
重庆198020192329115.4
贵州120012401015 81.9
云南1010 1246.7 1265.04101.5
西藏 130 136136100.0
甘肃113011501150100.0
青海 400400420105.0
宁夏 255 239.98 239.98100.0
新疆 400410355 86.6


7、经济救助帮助贫困孕产妇走进卫生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采取了降低收费、限价收费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的产妇,特别是高危产妇能走进卫生院、医院住院分娩。 “降消项目”要求对特困家庭的产妇实行贫困救助。在项目执行期间,各地共支付贫困救助金1418.9万元,有11.73万名贫困孕产妇在项目资金的资助下,进入医院、卫生院接受了安全的接生服务(见表12)。
表12 12项目省(区、市)贫困救助人数及经费
省、自治区救助人数(人)救助经费(万元)
内蒙820762.6
江西8889134.4
湖南312454.0
重庆10688195.0
四川25170285.0
贵州1076260.8*
云南16531299.1
西藏171720.3
甘肃14643226.0
青海313637.3
宁夏1133187.4
新疆310217.8
合计1173001418.9

*贵州从中央经费中支付了4.0万元
三、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但各地进展尚不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多,12个项目省、区、市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口素质、工作基础等都有不同,所以“降消项目”的实施还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的地区尽管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但项目目标仍未实现。在孕产妇死亡方面,家庭分娩、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是重要原因。此外,计划外生育死亡仍是难点,由于计划外怀孕者逃避妇幼保健管理,出现难产时不敢呼救,以致失去抢救时机;有的地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大月份引产,出现产妇、新生儿死亡。在住院分娩方面,由于观念、习俗、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偏远山区、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短时间内提高住院分娩率难度很大。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还需要做较长时间的工作。在人员培训方面,尽管各项目省、区、市基本上对乡、村两级妇幼卫生人员轮训了一遍,但乡级助产人员的临床进修时间不足,其助产和急救技能提高不明显,部分地区还未完成村级卫生人员的职能转变,其高危孕产妇筛查能力也有待提高。在项目设备的使用方面,虽然项目设备的到位率较高,但由于项目时间短,设备到位较晚,设备的使用率较低,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也有待加强。在项目的监督指导方面,有的项目省督导力度不够,还有的地区在整个项目期间仅督导了一次,没有下派蹲点专家,致使项目的管理不严格,相关技术操作不规范。在配套经费和贫困救助方面,至项目结束,尚有2个省没有完全落实配套经费。一般来说,项目配套经费由省里统筹解决的,落实的都比较好;由省、市、县分别解决的,落实的难度很大,因为项目县都是需要上级扶持的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很难对项目给予投入。这是项目配套经费没有完全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一些贫困县财政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又多,有的地方规定年人均纯收入200~300元即可享受住院分娩贫困救助,致使一些贫困孕产妇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救助,导致住院分娩率提高缓慢。
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1/5”和2002年5月在纽约召开的儿童问题特别联大会议制定并通过的今后10~15年的奋斗目标,即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与2000年相比2010年要各下降1/3,争取到2015年以199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2/3和3/4,这个目标,远远超过我国新“两纲”的预期目标。实现这些主要目标,难点在贫困地区、西部地区。2001年12个“降消”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为92.19/10万,仍在全国水平上,其中有6个省孕产妇死亡率超过100/10万;有5个省的孕产妇死亡率未达到目标要求,部分项目县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在1‰以上。从实现全国的目标着眼,必须把西部地区的“降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各地应借助项目实施后的东风,延续项目中采用过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各项措施,继续把“降消”工作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强化政府行为,加大对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在农村卫生改革的过程中,强化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功能,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继续实行接生限价等措施;加强基层妇保人员业务培训和村级妇保人员的职能转化,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抢救,多渠道筹措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项工作,稳步提高住院分娩率,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总之,通过两年“降消项目”的实施,12省、区、市不少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告别了死神的威胁,378个贫困县的妇幼保健工作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无疑,这是一个体现社会进步、体现尊重人权、体现爱心的项目,是一个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也是全国妇幼保健工作者送给全体母亲和儿童的世纪礼物。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继续向前迈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将不断向前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需求将进一步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