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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0:0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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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障缴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应当依法进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或越权审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七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资金征收和监督工作,指导下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收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预算级次征收。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收取;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其他非税收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编报的收支计划,编制本级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收支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收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计划。因征收政策或计收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减征收计划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已确定执收单位的,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确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被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支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 

财政部门要在推进财政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非税收入网络收缴信息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可以直接收取现款,但应当在收款当日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指定账户。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仍按原渠道直接缴库,不再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核算。

第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非税收入款项的缴纳义务,按照执收单位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入有关款项。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按照比例划分的,按照有关各级收入比例划分的规定执行。凡涉及上下级比例划分的,属于省级以上的,按照中省规定执行;属于市级以下的,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比例划分,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允许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四)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本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执收单位的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根据资金性质按下列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一)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年初政府非税收入支出计划拨付使用;

(三)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征收业务费外,其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跟踪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我市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非税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管理工作,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定期核销、限量供应、票款同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按照有关规定非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票据;

(二)伪造、擅自印制和销毁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和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和弄虚作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列入政务督查范围,对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审查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或者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五)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款项,应当限期退还缴纳义务人;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由执收单位或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处理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4 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信发[2006]700号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根据《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重要专项规划。《规划》简要回顾了“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主要成绩,分析了当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是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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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 录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需要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遵循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2、完善制度保障
  3、加大资金保障
  4、做好基础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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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产品为手段,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承载我国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体现公共财政原则的贸易与投资促进措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商务工作的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经历了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的过程。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000年6月,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正式开始。2000年8月,通过招标产生的5家项目承办单位分别与政府签订了承办合同。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创造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这样一种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的模式。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随着社会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增加,单个项目已满足不了这一需要。在国家财政部的支持下,2001年设立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并由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资助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在内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2003年3月,商务部成立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公共信息服务由单纯的外贸领域扩大到整个商务领域。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都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组织机构建设、系统运行机制建设、信息体系构建以及信息服务产品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斐然成就,成为我国商务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004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不仅是对“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而且在外经贸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作为一项贸易促进措施有法可依,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为实现对各信息服务项目的科学管理、促进各项目的良性运行、确保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按照“公共财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统一标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制承包的方式,汇集了众多社会优秀机构参与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数据采集中心、数据合成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及法律咨询和审计等机构,使得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能够协调有序地运转。据统计,“十五”末期,已经获得执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机构有13家,直接从业人员达300余人。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截至“十五”期末,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主体,专业数据库、业务指南及其他专业信息产品为一体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内容体系。其中,商务部网站建设成效显著,基本集成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所有数据,已经成为综合性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门户站点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权威性公共商务信息平台,是海内外商务界人士了解中国经贸政策、获得最新商务信息的首选门户网站。商务部网站的点击率不断提升,到“十五”期末的2005年,网站年点击率达到31亿次,列世界政府网站排名第6位。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以国际商情市场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为主要内容,突出了国际商务的特点,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了解国际市场的便捷窗口和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尽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亟需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解决。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尚没有整体规划进行指导,这就增加了该体系在建设内容、建设速度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公共信息服务虽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目前,随着互联网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的日渐显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推广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进行。但由于我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总体水平较低,地区间、城乡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很多偏远地区及广大农村无法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贸易信息等。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现状是:服务水平不高与资源浪费并存,重复劳动和不成系统的信息服务局面并存。一方面是信息内容尚不全面,信息服务体系的结构尚有待调整,信息服务产品还没有升级,从而导致向企业提供的国际市场信息零散,不能满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和贸易促进机构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等各种渠道的公共商务信息存在同水平重复转载、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和分工,这些势必都会影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效率。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国家层面的公共商务服务体系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组织架构上都已基本成型。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但是,一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于缺少专项资金保障,迄今仍未建立起必要的公共信息服务组织机构,使得信息获取及发布渠道不畅,进而影响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推广、充实和完善,难以形成顺畅通达的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十一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未来5年,我国商务工作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水平的差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应致力于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针对农村市场提供满足“三农”需求的各项信息服务,在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促进工业品下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同时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将公共商务信息推向农村,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发掘农村消费潜力,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这也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向纵深发展,将触角伸向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树立政府形象,打造透明、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未来几年,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划和组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就成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起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分类科学、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快速反应、深刻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由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市场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服务,为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作用;建立产业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步伐的加快,坚持开放促发展,在更高的层次上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新时期商务工作的核心任务。

  商务工作未来的发展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更广泛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以质量更优的服务产品满足企业、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面、及时、准确、有深度的商务信息服务,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可靠的技术保障,使信息服务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得以实现。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性,着力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信息内容体系和推广应用体系,重点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体系完善、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动“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服务。

  (二)遵循原则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遵循的原则是:

  1、公共财政原则: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为主。

  2、需求导向原则:所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的设立与发展,都必须以绝大多数的企业、公众的需要为前提,并根据企业、公众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3、科学高效原则:要坚持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合同办事;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协调发展原则:要努力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将建成受众群体最多、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权威性强、顺畅通达、高效快捷、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具体目标为:

  进一步完善公共商务信息的结构,增加企业急需的国别贸易环境、国外经济合作机会、跨国经营风险评估等类别的信息。

  加大对信息的处理、分析力度,增强公共商务信息的引导性和权威性。

  提高信息的更新频率,缩短更新周期。对境外敏感性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一般性信息一年更新一次。

  增强公共信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增加外文版本,以便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触角伸向农村,使全国所有的村级单位都成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的节点,以顺畅通达的信息引导农村生产和消费,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预计到2010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国际国内受益群体有显著增加,覆盖面更加广泛,商务部政府网站的年点击率达到100亿次。

  (四)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办好商务部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的数据集成和门户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于公众。丰富网站内容,完善网站体系,办好商务培训网,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辟远程培训平台,解决各地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商务机构和商务人员在师资、场所、经费以及培训时空上的限制和困难。

  2、继续做好综合数据库建设。做好中国商品、世界买家和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数据完善、更新和维护工作,新建全球法规、世界经济等综合性数据库。

  3、进一步办好“地方商务之窗”。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各自维护、同步发布”的原则,加强地方商务之窗的使用培训,不断完善栏目设置,争取“十一五”期间所有地方商务之窗都能正常维护运行并产生良好效果。

  4、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推广使用。通过网站、报纸、光盘、推介会、服务热线等方式,加大公共信息服务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在有条件的特派员办事处,试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继续办好《中国省市商务概览》。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外信息交流和互换。进一步办好中外合作网站,利用多双边交流和磋商,建立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推动政府间信息资源的互换共享,增加信息渠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时期,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制度保障、加大资金保障,同时实施一批大型主体项目,加快建设步伐。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五”期间,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组织机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主管机构,发挥政府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特别是贸易促进组织、信息中心、商协会的作用,引导其从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方式,选择社会上优秀信息服务企业承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鼓励信息服务企业对公共信息产品进行再加工,提供有偿增值服务;为社会信息服务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产品创造条件,进一步挖掘信息服务产品的价值。

  2、完善制度保障

   “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制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条例》,依法保障公共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从立项、编制预算、策划论证、招标、执行、费用确认、绩效考核、项目验收及拨款整个项目管理流程的有效管理。

  3、加大资金保障

  (1)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国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投向,通过项目方式逐步向基层倾斜。推动基层特别使农村村级信息化基础设施改善,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辐射到村。

  (2)“十一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将进入承前启后、快速发展时期,不仅已经建成的网站和数据库需要维护,而且尚有诸多的信息服务空白亟待填补,对资金的需求无疑会急剧增加,需要中央财政增加投入。

  (3)通过宣传引导推动方式,鼓励各级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设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加大对地方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

  4、做好基础保障

  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一五”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工作并对外发布,以摸清家底,为科学决策服务。

  加强对各类商务人员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适应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人才培训制度,采取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方式,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推广到农村,“十一五”期间,将开展以广大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农村商务信息为方式,以促进农副产品和生产生活资料流通、发展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大力推进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促进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2)主要任务

  ——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新农村商网”,以信息发布、咨询互动和交易对接三大功能为主要手段,整合发布农村、农民需要的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同时设立“省市新农村商网”网页,收集和发布当地农村商务信息。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内容以农村流通信息为主,同时与有关涉农部门开展信息合作,积极链接和推介各相关部门的农业生产、流通、科技、教育等信息,形成信息互补和共享,共同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创办《新农村商报》,立足于商务,面向农村和农民,以“农村流通”为特色,推动商务信息到村到户,为我国广大农民提供有关农村市场和商务政策的资讯服务。通过及时、实用的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产量、价格等生产和流通情况,协助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农副产品附加值提高和品牌培育,更好地引导农村消费和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商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

  ——建设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站的辐射作用,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覆盖到农村。

  (3)工作目标

  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不向农民收费,不给农村增加负担;以政府推动、引导和示范为重点;抓好试点、注重实效、逐步扩大、分期建设。2006年以中部省(区、市)为主,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十一五”期末在全国全面铺开。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既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该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将在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基础上,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流通产业进一步加强监测,继续完善监测准确、分析深刻、预测科学、反应快速、调控及时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1)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监测,加工、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测法制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权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形成快速高效、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科学预测的分析预警系统,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系统;建立一支由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企业、专家等组成的高素质的市场监测队伍,不断拓展监测领域,提高智能水平,加快成果转化,增强调控能力。

  (3)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城乡市场监控体系,监测网络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90%以上地市、30%以上县,样本企业达到30000家,使该体系成为权威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及时反映市场走势和变化的晴雨表,提高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居民消费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一个完备、科学的产业安全数据库,是商务部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对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1)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连续跟踪,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发布相关信息,为产业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主要任务

  首先是建立覆盖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包含生产、效益、技术水平和进出口等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数据库,为产业安全状况分析和竞争力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其次是形成一套指标科学、方法先进、预测准确的产业数据处理与评价体系;第三是搭建产业安全数据信息应用平台,及时发布产业安全状况和产业竞争力动态,为政府、行业、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将通过建立和完善数据收集体系、数据加工体系、信息发布体系和专家体系来实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3)工作目标

  试点启动时样本企业3000家,2006年年底达到1万家,2008年达到3万家;“十一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覆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产品及其重点企业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国家标准局批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局批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函

1987年3月14日,国家标准局


原国家出版局报批的“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为:
GB788--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代替GB788--65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76.8:372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671
GB788--87
Formats and their sizes of books and magazines 代替GB788--65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图书(含教科书)和杂志,不适用于需要采用特殊开本的图书和杂志。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716--1983《印刷技术--教科书与期刊--未裁切单张纸与已裁切单页的尺寸》。
1 符号,代号说明
1.1 标准中的A,B,表示开本尺寸系列的符号。
1.2 A和B符号后面的数字,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裁切次数。如A4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四次裁切为16开;A5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五次裁切为32开。
1.3 下表中未裁切单张纸尺寸后面的M,表示张纸的丝绺方向与该尺寸平行。
2 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开本及其幅尺寸如下表:
--------------------------------------------------------------
| | 已裁切成开本
系列 |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
| | 开数|代号| 公称尺寸
------|--------------------|------|----|------------------
|880×1230M | 16|A4|210×297
|880M×1230 | 32|A5|148×210
|880×1230M | 64|A6|105×144
|900×1280M | 16|A4|210×297
|900M×1280 | 32|A5|148×210
|900×1280M | 64|A6|105×144
------|--------------------|------|----|------------------
|1000M×1400| 32|B5|169×239
|1000×1400M| 64|B6|119×165
|1000M×1400|128|B7| 82×115
--------------------------------------------------------------
3 允差规定
上表中各种开本尺寸的误差,均为±1mm。

附录A: 过渡期间的一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参考件)
由于设备,纸张以及原有纸型等原因,新旧标准尚需有个过渡阶段。原787mm×1092mm纸张的开本,可作为过渡期间(到公元2000年)仍可沿用但要逐步淘汰的一种非标准开本。其规格尺寸仍按原标准的规定执行。即:
mm
----------------------------------------------------------------
| 开 本 尺 寸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 16开本 | 32开本 | 64开本
----------------|--------------|--------------|--------------
787×1092|188×260|130×184|92×126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出版局提出,由国家出版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出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