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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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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87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国土资源厅(局):

  6月3日至7日,长江中下游地区及贵州等地出现了较强的持续性降雨过程,湖南、贵州、江西等省部分地区因强降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据气象预测信息,未来几天,长江中下游地区降水偏多,其中6月9日至12日、13日至15日将有两次降雨天气过程,降水呈现时间连续、区域集中等特点。今年第3号热带风暴“莎莉嘉”将于11日凌晨到上午在广东汕尾到福建漳浦一带沿海登陆,广东东南部和福建南部将有大雨,国家防总专门召开会议部署防御工作。我部高度重视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部领导批示要求迅速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和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高度警惕。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做好群测群防队伍的组织和动员,将防范工作落实到各危险区、隐患点。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临灾避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有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时事部分考核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时事部分考核范围的通知


2004-03-01

教考试厅函〔2004〕1号


  鉴于2004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时间调整为10月16日和17日举行,经研究决定,2004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时事部分的考核范围调整为:2003年7月至2004 年6月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述变化及时通知本地区考生。



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保证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达到上岗必备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我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后的等级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在商业、粮食行业建立职工综合评价体系的暂行办法》(内贸行一字〔1997〕第47号)执行。

附件: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达到上岗必备的业务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凡在定点屠宰厂(场)内从事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管理。组织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制订《生猪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格式;组织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师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各地开展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必须使用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七条 培训生猪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的内容,应当包括与屠宰和检验有关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际操作。
第八条 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肉品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5天,屠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 经过培训的人员,必须达到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对已在岗位上从事屠宰、肉品检验技术人员,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合格的换发统一证书,不合格的一律进行培训,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