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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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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对于组织和引导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优化资源配置、平抑价格波动、降低流通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现就“十二五”期间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主要特点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我国生产资料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2006年的17.7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6.1万亿元,行业就业人数年均增长4.4%。2010年,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1%,完成税收收入占第三产业的17.7%。

  (二)多主体、多渠道流通格局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生产资料流通的骨干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在生产资料流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大型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销售网络,逐步向流通领域延伸,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多元化的生产资料流通主体共同发展,流通企业经销、经销商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生产资料流通格局。

  (三)新型交易方式快速发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相互补充的生产资料交易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连锁经营方式逐步引入生产资料流通行业,提高了经营组织化水平。批发市场成为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重要载体,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生产资料网上交易快速发展。

  (四)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渐从传统的交易功能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通过拓展仓储、展示、配送功能,逐步向现代物流中心转变,为生产和建设活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生产资料供应链融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国内外市场联动趋势明显。我国生产资料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外市场联动效应日趋明显,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品种如铜、钢铁等,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调剂国内余缺、平衡供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

  尽管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快速提升,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企业规模小,组织方式落后;流通基础设施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投入严重不足;电子交易模式、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交易方式和服务模式缺乏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亟待转型升级,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适应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以供应链管理为纽带,以科技为支撑,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组织现代化、交易方式现代化、基础设施现代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引导和推动生产料流通企业与生产、加工、配送、金融等相关企业融合发展,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优化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资料流通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大力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促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低碳环保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到“十二五”末,重点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平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由目前的3.1次提高到4.6次、存货周转率由目前的11.1次提高到13.6次,平均库存总额占销售额比例由目前的8.7%降低到6.2%;大中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全行业销售额的比例从目前的34%提高到39%;销售额超过千亿元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由目前的6家发展到16家;形成一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国际或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行业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根据商品特点、区域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经营模式,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农资流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物流服务功能,拓展增值服务范围。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式发展。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物流服务功能,从单一的交易中心向展示、仓储、交易、加工、配送等多功能、多业态发展,形成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建立科学的仓储货物监管制度,制订质押仓库资质认定办法,规范仓单质押行为,促进供应链融资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降低流通成本。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游产业延伸,进入生产领域掌握生产环节需求信息;向相关产业延伸,在投融资、信息、科研等领域拓展;向下游产业延伸,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终端客户创造价值,在部分重点品种形成上控资源、中联物流、下建网络的产业链,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稳定和保障资源供应,提高渠道控制力和议价能力。

  (四)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拓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同时,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应用供应商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供应链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发展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重点规范、培育一批市场覆盖面广、交易规范的区域或国际性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强数字化行业共用信息平台发展,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配置。大力推进托盘共用、自动化包装装卸、流通加工、计量检测等应用,提高生产资料流通装备技术水平。

  (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加大设施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推广绿色物流,合理组织、配置物流资源,优化配送路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示范、试点,加强政策引导。将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作为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生产资料流通经营模式创新示范等工作,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生产资料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税负高等问题,创新企业融资方式,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改善市场环境。加强法规建设,规范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措施,形成公平、有序、竞争、高效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环境。制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完善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橡胶、塑料、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编制发布重点生产资料流通发展报告,为社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四)加大研究力度,把握行业发展方向。重点联系一批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队伍,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大行业研究力度,做好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工作,准确把握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方向,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发展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因地制宜地抓好“十二五”时期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2年12月17日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七条 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
  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确定基础测绘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经费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规定需由设区的市承担有关经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与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照《基础测绘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四 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更新周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
  (一)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3年更新一次;
  (二)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2年更新一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运输、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共享。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其他测绘活动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使用财政资金的除基础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认为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
  确属重复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地理信息,对一定区域内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要素进行定量化、空间化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检验、汇交、保管、提供、利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基础测绘财政经费的;
  (三)未按照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涉密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基础测绘设施,影响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中央企业:

  2008年汛期将至。汛期往往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时期,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了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抓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负责制”,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抓紧各项工作,确保思想、组织、措施、工作、责任五落实。要经常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确保工作到位,做到万无一失。对于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度汛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强化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意识及能力。要对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加以宣传、表扬,对思想麻痹、工作马虎、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防范措施,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单位、部位、场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煤矿和非煤矿山及油田开采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和泄洪区石油开采水灾、海上石油开采台风等导致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妥善保管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火工厂等相关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防范雷击。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特别是在下水管道、窨井和污水池的清洗、疏通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靠的预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企业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防范工作,控制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水库大坝以及江河湖泊防洪堤坝的监测和险工险段、重点部位的巡查,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细化落实水库的“防、抢、撤”措施,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

  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易发生泥石流、塌方、落石等危险处所进行重点检查监控。严格执行降雨量警戒制度,增加巡检次数,遇暴雨天气和线桥情况不明时,果断采取慢行、拦停、扣车、封锁区间等措施。

  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抓好水利施工、供水、电力生产、车船交通、水库旅游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和周边企业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导致事故灾难的发生。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以排查治理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加强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及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路、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汛期值守应急工作,做到靠前指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动和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及时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确保汛情等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切实抓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要制定和完善汛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的预案要与地方政府预案做好衔接。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加强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要组织专家科学施救,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的扩大。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