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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8 19:3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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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5]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条 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起火单位和个人应积极组织人员扑救人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根据火灾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

  (二)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当地检察院、劳动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

  (三)特大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市检察院、市安办、市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可聘请有关专家及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协助调查。

  (四)纵火嫌疑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察,消防监督机构配合。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职责:

  (一)按照火灾勘查程序进行火灾现场勘查,查明起火原因,填发火灾原因鉴定(认定)书。

  (二)按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火灾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确定事故责任者,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填写火灾事故报告表,建立人灾档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职权:

  (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向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做模拟实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火灾现场采取重点保护或进行封闭。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挪动现场的物迹,不得以任何理由于预或阻挠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的综合情况,有权援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火灾发“单位或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火灾原因鉴定(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认定)为最终鉴定(认定)。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清火灾原因和确定责任后,应当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玩忽职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处单位火灾直接损失10一20%的罚款;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单位罚款数额的2一5%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注焊葑驼ⅲ*1997)190号决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玩忽职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依照《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予以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隐瞒或虚报火灾损失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挪动现场物迹或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四)干预、阻挠火灾事故调查的。

  第十四条 投保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索赔时必须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否则保险单位不予赔偿。因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不加改正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或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警、不积极组织扑救扩大火灾损失的,保险部门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所需的技术鉴定、拍照、模拟实验、测试、聘请技术专家等费用,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荒废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造成土地荒芜的,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三条 下列情况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从批准征(拨)用耕地之日起满半年未破土动工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半年闲置未用的;
(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进行专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未使用的;
(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破土动工的,或经批准按建设计划分期施工的;
(二)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耕种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经营集体所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经营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由
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其系统的土地管理机构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造成土地荒芜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荒芜费:
(一)菜田每平方米二元;
(二)水田每平方米一元;
(三)旱田每平方米五角。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每平方米三分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土地荒芜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半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三
倍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四倍交纳之外,原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荒芜费,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之外,原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发包单位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发包方逐年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荒芜费,直至发包为止。
第九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机关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土地荒芜费,必须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或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列入本级政府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开垦宜耕荒、废地,整治现有耕地。
征收土地荒芜费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土地荒芜费征收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从征收的土地荒芜费中解决。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应专户储存,每年一次转入农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土地荒芜费的,由土地荒芜费的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荒芜的土地,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继续造成土地荒芜的,应按照本办法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土地荒芜费的,由土地荒芜费的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4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民生得到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世博会筹办有序推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保持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从全市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发,抓紧制定和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继续审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等4件法规草案。适时安排审议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消防条例(修改)、专利保护条例(修改)、旅游条例(修改)等7件法规草案。抓紧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工代表大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动物防疫、可再生能源、控制公共场所吸烟、终身教育促进、防汛、建筑节能、内河航道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13件立法预备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相关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尽可能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和破解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起草质量。发挥立法研究所在立法调研和起草中的作用。

  (三)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水平。组织好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能充分发表意见。加强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配合,改进法规草案解读方式,提高解读质量;对社会关注、争议较大的重要问题,加强调研、协调和论证,切实做好法规的审议工作。法制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四)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都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拓展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进一步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落实保增长政策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推进节能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清真食品工作、处理“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问题等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预算和计划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听取和审议200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规范预算管理。开展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调研。

  (七)开展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以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

  (八)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九)做好监督调研工作。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各委员会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贯彻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监督调研,为常委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打好基础。以迎世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主线,结合相关工作,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十)增强监督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更多运用问卷调查、明察暗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准确掌握实际情况,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健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制度,强化审议意见的法定效力,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继续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工作,推动“一府两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以提高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处理质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以及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完善发挥代表作用的体制机制,改进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十一)加强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审议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督促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议案审查结果报告。听取和审议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和解决率。

  (十二)认真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常委会立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确定调研和视察选题要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方式方法要更注重从代表实际出发,增强调研和视察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十三)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委员会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联系,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加以吸收采纳。

  (十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协助和支持代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举单位和群众、参与接待选民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适时宣传和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做法。

  (十五)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履职轮训和专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寄送有关资料,继续组织形势报告会,关心代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服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宣传人大工作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扩大公众知情权与接受公众监督相结合、拓展宣传内容与改进报道方式相结合,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

  (十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和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人大制度的理论宣传。

  (十七)加强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制定宣传计划,加强各方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定期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工作情况,公布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重点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常委会审议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改进宣传报道方式。加强宣传报道策划,在认真办好常委会公报、《上海人大月刊》和上海人大公众网的同时,拓展与各新闻媒体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综合性、多角度、立体式的报道,提高报道的深度。抓住常委会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议题,利用各类交流平台,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与市民群众的交流互动,增加群众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十九)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的友好往来。通过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加强与外国议会和友好城市议会的交流,借鉴国外议会的成功经验,主动宣传我国和上海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解决常委会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常委会围绕大局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提高常委会思想业务水平。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继续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组织好常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讲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不断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常委会履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课题研究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对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二十一)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健全和规范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加强立法和监督的前期调研,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了解实情、提高审议质量上。加强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提高整体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的水平。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考核、培训、交流等机制,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资产和财务管理、文件处理和流转、接待联络等工作,确保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学习型机关与和谐机关建设,继续关心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附件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法规名称            提议立项单位  前期工作情况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提交审议时间  备注

一、拟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目(11件)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科文卫委   08年跨年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办法(修订)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城建环保委    08年跨年   市绿化市容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3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内司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民政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初审

4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财经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息化委          八次会议初审

5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财经委法制办  已提交法规案  市金融办  市人民政府  拟2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6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拟4月提交常
                        法制办              交通委          委会审议

7 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进行    市旅游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调研起草                 委会审议

8 上海市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地震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9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环保局  市人民政府  拟8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10 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改)           内司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  拟10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11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委    正在进行课题   市知识  市人民政府  拟12月提交常                                          法制办      研究、立法调研  产权局         委会审议


二、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13件)

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综治办  市人大内司委

2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总工会  市人大内司委
                                
3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息化委

4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农委   市人民政府
                                 中存在的问题进
                                 行梳理

5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发展   市人民政府
                                         改革委 

6 上海市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7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8 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水务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9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交通委

10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1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住房保障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中存在的问题进 房屋管理局
                                 行梳理

12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    法工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人大常委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暂定名)                         会法工委


立法调研项目(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情况      十三届五年规划情况    调研部门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残联
   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问题进行梳理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的前期工作 正式项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法(暂定名)

4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正式项目     市文广影视局

5  上海市实验动物条例(暂定名)       已有初步调研成果      预备项目     市科委

6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交通港口局

7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暂定名)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8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绿化市容局

9  上海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项目库      机场集团

1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政府侨办
保护法》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人事代表工委
   规定(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2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预算工委
                        问题进行梳理

13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立法研究所

  附件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着眼于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2009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各项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落实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处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和对策、方案推进和实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世博会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服务企业、促进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快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举办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HTSS〗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化公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市民出行条件等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依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在继续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同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真食品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清真食品管理及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供应保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授权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保障世博会筹办工作顺利进行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三)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四)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前4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第5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上述5项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况。重点检查本市改善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质量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上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常委会监督调研

  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

  对列入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依照监督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注重实效,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