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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09 00:1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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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国家计量局 等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电部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使用;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单位管理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批准使用。
三、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负责对其计量工作检查、指导。
四、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按照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对其考核检定人员,建立和执行计量规章制度及检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属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以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检定、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五、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中,可根据需要开展修理业务,其工作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检查、指导。
六、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在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监督下,由水利电力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在此规定发布之前,水利电力部门已进行的考核有效。
七、水利电力部门要对授权检定的计量工作加强管理,保证结算、收费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准确。当用户对计量准确性提出质疑时,应负责认真查处。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按计量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水利电力部门所属供电单位与其它部门用电单位因电能计量准确度发生的纠纷,先由上一级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对方主管部门进行第一次复核调解。对第一次调解不服的,可向双方再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第二次调解。对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仲裁检定,以国家电能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电能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国的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

孙国栋


在2010年1月23日《律师文摘》杂志举行《江平教授八十华诞庆贺文集》首发式讲话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今天参加了一下午的会,听到了很多溢美之词,心里面说实在忐忑不安。我这个生日也不知道过了多少次了,没想到孙国栋又举办了这样的一次。应该说第一次祝寿是学术性的,后来是家宴。但我心里总觉得有一个缺陷,就是始终没有跟律师见面,或者说有些律师很希望能够参加这么一个祝贺生日的会,但是没有机会。我想今天也了却了这么一个心情、愿望。虽然大家的溢美之词我听得很扎耳,有些确实也是自己绝对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可能也是形势所造成的。因为现在我们国家法治的形势很严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对我有更高的期待,但是我觉得自己各个方面的不足还很多。严格说来,改革开放30年来,我实际上做了一个份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我选择了民法、选择了私权,就是因为在中国的私权保护太薄弱了,或者说中国的私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始终处于弱势。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我讲三个问题,倒不是跟刚才大家所说的三个意见都一样。

  第一个私权是山西煤矿的问题,山西煤矿问题表明了对私人财产、私人企业的权利的侵犯,是和国家宪法的规定明目张胆地违背。

  第二个就是李庄事件。那天武晓骥带着辩护律师跟我谈了很长时间,把当天辩护律师怎么参与李庄案件的全部过程给我讲了,听了之后是很气愤的。也就是说,你不管怎么说,从最简单的一个事情来说,程序正义都没有执行。证据没有拿出来,要求举证也不拿来看,而且很多证人也没有出庭。如果我们从证据这个角度来看的话,确实是存在的问题太严重。

  第三个就是刘晓波案件。我听了刘/晓/波的案件,觉得纯粹是一个言论致罪,这是一个很危险的。我们国家在言论致罪这一点上一直都有传统,而这个传统如果今天我们仍然让它这么样下去,有正义感的人没有任何的态度可以表示的话,这个问题就很严重了。或者说我们这些搞依法治国的人,在这点上,还让它听之任之,一点正义的声音都没有,我觉得这是很危险的。所以,从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来看,觉得中国的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或者说我们的法治建设、司法改革、政治改革都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这是我所感觉到的第一个想法。

  第二个想法,我最近的两本书都用了“呐喊”这个词,头一本书是《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最近出的书,我自己校对的,把以前的一些东西系统汇总了一下,名字就叫做《私权的呐喊》,这是首都人文科学100人的作品,就首都人文科学界来说,应该说在法学只有我一个。我为什么选择了“呐喊”这个词,而且我选择“呐喊”这个词是最近两年。一方面当然是受了鲁迅的启发,但也不仅仅是因为这一点。我觉得选择“呐喊”很重要的一个思想就是,形势越来越严迫,也就是说外面的环境越来越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呐喊”,不管你用了什么词,“呐喊”是在情况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人们去呼吁的一种声音。我想用“呐喊”这个词,也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我觉得在现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情况下,把这两个东西很好结合起来,我始终在思考,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要么你是善于斗争而不敢表态,或者你敢于表态,有时候又失去分寸。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最根本的问题是党的领导的问题,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制度不改革,其他一切都不能改。政治制度不改革,你的法治、你的司法改革、你的任何东西都没有太大的成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动不动弄不好就容易“踩着线”、跨过禁区。所以如何在中国的情况下能够把这两个东西很好结合起来,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我记得季卫东教授曾经写过这个问题,引起我的思考,他主要是讲:江平这个人为什么在中国现在的政治条件下又能够生存,还能够没有太“踩线”,虽然领导也重视你这个人,也考虑到你有一点要注意。我既是“线内”的人,又是“线外”的人,所以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点。我想我们现在都是应该是在“线内”的人、“线外”的人之间把握住分寸,这能够更好一些。

  第三个想法,对中国的法治,我仍然是总体抱着乐观态度。我以前经常爱说的一句话,中国的法治是进两步、退一步,今天我仍然不改变这个观点。因为从私权的保护角度来看,中国的私权保障比过去是大大进步了,不用说在前30年,更不要说在文革的这10年,就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通过了《物权法》这样的洗礼,人们对于私权保护的权利意识大大提高。成都自焚的案件也好,别的案件也好,已经表明了人们私权的觉醒,再加上我们律师在里面的作用,这种平民觉醒的意识那是非常厉害的。

  我们在20年前,通过《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在当时是很难设想通过一部《行政诉讼法》来保障私人的权利。而今天来说,不管怎么说,人们通过诉讼也好、其他方式也好,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一点,可以说大家都懂得这个道理了,懂得了自己的权利是不能够受到侵犯的。可能有的地方私人权利保障还更超出了,可能某些地方滥用了。不管怎么说,我们现在强调保护私权,还是要强调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私人的正当权利必须要保障,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不能滥用权利,要把握住这点。  

  今天,我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到现在还有这么多的人在这儿。虽然有些学者走了,但是我们的律师朋友有很多一直坚持到底。这也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刚才浦志强所说的,我们现在的律师队伍也好,我们现在真正关心中国法治命运的人越来越多,律师绝对不是仅仅为了挣钱,律师的觉悟中已经有很多是考虑到国家的命运、法治的前途、人权的保障。这样一些思想、这样一些主题,已经在我们脑子中生根了。

  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我相信中国一定会有光明的未来,世界大势所趋。世界人权也好、民主也好、自由也好,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全世界的人都在往前走,我们的倒退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某些人就在他在位的这些时间,他能够为所欲为。但是,等他下台了,他就没有地位了,我相信这是真的。 来自孙国栋博客:http://sunguodong2002.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