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第一条 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其研制、开发的农业(含林业、农田水利和农机科研)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等单个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部(省)、哈尔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二)实施三年内,为本市新增经济效益年均二千万元的;
(三)成果应用面在适用范围内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第五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每年一月初开始至同年二月末止。
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申报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向市科委申报。
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第七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委会同市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经济评审组和由专家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分别提出意见,由市科委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突出贡献奖按贡献大小设两等,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奖励金由市财政支出。
第九条 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按参加人中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条 获奖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二条 市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1日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群众性禁赌组织的作用,对其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制止赌博活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赌博活动严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不得被授予先进称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
(一)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微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四)偶尔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小或在赌博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参与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多次受到处罚,又参与赌博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多次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利用各种赌博形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予以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参加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五)包庇或窝藏赌博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在赌博中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明知他人赌博仍向其提供财物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如利用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侵吞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对参与赌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需治安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