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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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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立的基本程序和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的区域、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业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会员,行业协会也可以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也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
第八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府、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时,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产品展览展销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费使用应当限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公共资金支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务的,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设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公共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鉴证类市场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水汛[2004]6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环保局(厅),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编制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指示,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2月成立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联合下发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技术大纲》。在此之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规划领导小组,逐步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据了解,广东、甘肃、福建、湖北、湖南等省工作进度较快,但也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规划经费及人员不落实、部门间协调不够、工作进度滞后等突出问题。为加快规划工作进度,确保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年底前完成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组织协调和配合。山洪灾害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地规划领导小组要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认真落实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完成期限和规划质量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广东、福建等省建立了山洪灾害规划编制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二、抓紧落实规划工作经费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据了解,广东、湖北、甘肃等省规划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较好,规划工作进度较快,但也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落实或只落实了少量经费,专职规划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开展,工作进度受到很大影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领导小组要向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抓紧落实工作经费,充实规划编制人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工作。

  三、加强对规划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全国山洪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工作进度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区内规划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及时沟通信息,强化技术指导。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涉及的范围大,技术难点多,需要大量的资料。各地规划领导小组要注意充分利用和整合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资源,做到资料和信息共享,为规划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长江水利委员会是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写组的技术牵头单位,各地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编写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编写组要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技术优势,积极主动地为地方规划工作当好技术参谋,解答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指导。

  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上报规划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每月的15日、30(31)日将规划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格式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下发后,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积极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基本上按要求向国务院上报了在建电站项目的清理情况。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了项目清理和评议工作,提出了对违规电站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违规电站项目工作的认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力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2004年底,全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4.4亿千瓦,年发电量218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近几年来,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加快电力建设。继2001-2003年分别开工电站项目2140万千瓦、2337万千瓦和3111万千瓦后,2004年批准开工电站项目6100万千瓦,投产电站规模超过了5000万千瓦,电力发展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但是,在各方面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顾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无序建设电站项目。经发展改革委汇总统计各地清理上报情况,违规开工项目总计达1.25亿千瓦。在上述违规项目中,已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按投资体制改革后新程序核准的项目约3000万千瓦;其他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约7930万千瓦;另有1600万千瓦左右的项目未按清理要求上报。

  上述项目多数未完成环保、土地、用水和专家评审程序,有的违规开采地下水,有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有的占用良田,压煤压矿,浪费国家的宝贵资源,使得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又趋于恶化。大量违规电站仓促建设,加剧了发电设备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不但需要大量进口材料、部件,而且埋下设备制造和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一批高能耗小机组的建设和投产,使电力工业技术水平出现倒退,给今后电力结构及产业布局调整增加了难度。违规电站项目扰乱了国家能源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发电力建设布局混乱,加剧煤炭供应和运输能力紧张的矛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引起电力和煤炭工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影响相关行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清理违规项目的各项工作,合理调控电站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严肃纠正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在建电站项目布局和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安排近期电站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增长很快,需要在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适度加快电力建设。结合目前我国发电设备每年5000万-6000万千瓦的制造能力,综合考虑电力需求和煤炭供应、运输能力等各项配套条件,近期每年新开工电站规模应控制在6000万千瓦左右。考虑到当前尚有一些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实际开工规模较大的状况,为减少损失,2005年开工规模按6500万千瓦安排。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状况不同,各地区的建设规模应区别情况,优化电源布局,调整电源结构,不应相互攀比。

  当前要按照电力工业发展方针,继续实施西电东送、南北互供和水火互济,大力发展变输煤为输电等项工程。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安排电力建设,明确各地区近期电站建设规模、项目和进度,在优先安排合规项目的同时,逐步解决违规项目问题。要尽快将具体的电站项目处理和安排意见印发各地区及有关单位执行。对国家已明确纳入规划和近期建设安排的电站项目,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继续做好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妥善处理违规项目

  对于违规电站项目要按照“依据规划、专家评议,分类处理、有保有压,优先安排合规项目、逐步解决违规项目”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已按原程序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完成核准程序的违规项目(约3000万千瓦),项目业主要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发展改革委给予通报批评。这些项目要限期完成环保、土地和用水审批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在满足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审核要求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程序,经核准后开工建设,纳入2005年的建设规模。

  (二)对其他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违规项目(约7930万千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其中,对经专家评议,基本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约4530万千瓦),要逐一严格核定,在完成有关论证工作后,合理安排建设总规模,分年度办理核准手续,纳入当年开工规模;对未能通过专家评议,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约3400万千瓦),应立即停止建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贷款。设备制造企业要按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产业政策安排生产和供货,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占用土地、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停建发生的各项损失均由越权审批单位和有关企业负责。

  (三)对隐瞒不报或继续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止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

  (四)为维护电力建设正常秩序,严肃法纪,保持政令畅通,环保、国土、水资源、金融、价格、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监管机构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违规项目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同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对违规项目实行低于当地正常上网电价等经济处罚办法,扣缴资金在财政列专户,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电网建设、清洁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农网改造等方面,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制止和防范违规电站建设

  对违规项目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把关,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共同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对电站建设的相关条件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要严格审贷。电网企业不得擅自为违规项目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和建设接入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