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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3:4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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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
                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

  1.梅毒临床诊断试剂(胶体硒法):用于测定梅毒患者血清、血浆或全血中梅毒螺旋体抗体的一种可视的体外免疫定性实验试剂。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丙肝临床诊断试剂(梳式酶标法):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丙型肝炎病毒(HCV)IgG抗体的快速测试。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嗜异性抗体层析法检测试剂盒:定性检测血清、血浆、全血中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嗜异性抗体,是诊断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的辅助手段。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弓形虫IgM抗体检测试剂盒: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定性检测人血清中的弓形虫IgM抗体。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5.单纯疱疹病毒(Ⅱ型)IgM抗体诊断试剂盒:通过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是否含有单纯疱疹病毒(Ⅱ型)IgM抗体,用于辅助诊断患者近期是否感染了Ⅱ型单纯疱疹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6.单纯疱疹病毒(Ⅰ型)IgM抗体诊断试剂盒:通过检测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是否含有单纯疱疹病毒(Ⅰ型)IgM抗体,用于辅助诊断患者近期是否感染了Ⅰ型单纯疱疹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7.巨细胞病毒IgM抗体诊断试剂盒:定性检测血清或血浆样品中的巨细胞病毒IgM指数,在临床上用于体外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8.结核感染T细胞斑点检测试剂盒:适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外周血中结核杆菌特异效应—T淋巴细胞在结核杆菌特异抗原多肽刺激后分泌的γ-干扰素,用于结核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9.血源细胞去除试剂盒:用于体外去除全血中的红细胞和白细胞等组分,从而获得血液中的非血源细胞,以用于下游多种分析。如循环肿瘤细胞检测、免疫细胞化学分析、构建基因组图谱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0.生物传感芯片分析仪:由主机、气泵、一体化芯片、计算机系统和配套试剂组成。与配套的体外诊断试剂共同使用,能够对蛋白-蛋白、蛋白-核酸、核酸-核酸、抗原-抗体等之间相互作用的反应动力学、结合亲和力和样品浓度进行分析,从而对相关疾病进行分析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1.全(半)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由分析仪、培养箱和工作站组成。用于检测人血浆中的艾滋病毒、肝炎病毒。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2.一次性细胞分离导管套:由离心室、多通路阀、导管及收集袋组成,与细胞分离系统一起使用,对血液样本的细胞成分进行分离处理。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3.生理体液化学试剂盒:采用阳离子交换层析柱,利用缓冲液的浓度、pH值和温度的变化进行梯度洗脱,分离后经茚三酮衍生显色,再测光吸收量,根据吸收峰的峰面积进行氨基酸定量,辅助诊断受检者是否患有疾病。如用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仅用于氨基酸的定量测试,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4.核酸纯化试剂盒:由采用独特的细胞、组织或病毒裂解法释放的核酸,通过沉淀、相分离或酶降解等方法进行预分离,然后利用制备膜特异性结合相应的核酸,再经过洗涤,最后用相应的洗脱液洗脱得到核酸。据此可达到将核酸分子分离纯化或浓缩的目的。若处理致病性病原体或用于人类基因组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仅作一般检测,则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5.MB-WCX表达谱试剂盒:由磁珠、稳定剂、清洗液、洗提液、粘合液等组成。用于MB-WCX试剂盒在质谱分析前,从复杂生物样品中富集和纯化多肽和蛋白。如用于肿瘤或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或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作其他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6.磷酸化多肽捕获试剂盒MB-IMAC Fe:由磁珠、稳定剂、清洗液、洗提液、粘合液、MB-IMAC Fe组成。从蛋白消化中选择性分离和预浓缩磷酸化多肽,用于胰蛋白酶消化的磷蛋白分析。如用于肿瘤或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或辅助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作其他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7.诊断测试系统:用于临床化学、滤过型微生物、微生物学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提供床旁体外诊断结果。定量的诊断结果可以显示并打印为易读的数字,定性的诊断结果显示为正或者负。如对致病性微生物分析,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作其他分析,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8.人体骨(软骨)细胞培养塑料器具包:由传送工具(传送人体骨组织)、处理用具(从取下的人体骨组织进行细胞分离)、培养用具(培养人体骨组织细胞)、完成品制作用具(处理培养完成后的人体骨细胞)四部分组成。如用于遗传性疾病等的检测,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仅作为生化生理指标的检测,则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19.病理切片扫描仪:由电源、监视器、鼠标、图像分析工作台、键盘、主机、样片盒及保护盖组成。用于在透射光膜式或反射荧光模式下拍摄置于平滑载片上的生物样本,生成数码照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0.细菌鉴定及药敏测试仪:由数据库软件和一个判断装置组成,用于微生物鉴定和药敏测试。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1.绝对计数管:由试管、微球和阻拦微球的金属网栏组成。用于辅助流式细胞仪系统及相应试剂对所检测血液标本进行白细胞绝对计数,以对血液样本进行分析前预处理。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2.浊度标准品:用于待测接种物悬浊液的浊度比较。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3.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测定试剂盒:用于高血压用药监测,冠心病的危机因素、结节病、慢性免疫机能减退综合症、尿路感染等的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4.胱抑素C测定试剂盒:用于测定肾小球滤过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5.肌酐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血清或血浆中肌酐的含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6.总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血浆或尿液中总蛋白的含量。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7.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人血清或血浆中白蛋白含量的体外定量分析。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8.类风湿因子IgM抗体酶联免疫检测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血清中的类风湿因子IgM抗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29.ENA/ANA组合(IgM)免疫印迹法检测试剂盒:用于定性检测人血清/血浆中抗Nrnp、Sm、SS-A、Ro-52、SS-B、Scl-70、Jo-1、PM-Scl、CENPB、dsDNA、核小体、组蛋白、核糖体P蛋白和AMA-M2抗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0.风湿病自身抗体免疫印迹试剂盒:供临床实验室对风湿病患者自身抗体的测定,为风湿病诊断和鉴别提供参考依据。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1.自身免疫性肝病检测试剂盒:用于体外检测人血清/血浆中的自身抗体,如抗线粒体抗体、抗平滑肌抗体、抗肝肾微粒体抗体、抗胃壁细胞抗体、抗心肌抗体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2.非酯化脂肪试剂盒:用于检测血清中“非酯化脂肪酸”的含量,以判断人体脂肪代谢的情况。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3.全自动尿液显微镜分析仪试剂盒:由调焦液、阴性质控、阳性质控、体液质控、定标液、体液裂解试剂组成。用于全自动尿液显微镜分析仪运行前的质控、调焦和定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4.网织红细胞分析专用质控品:用于监测网织红细胞计数法的准确性和精密度。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5.尿沉渣检测新板条:是基于计数板原理的一次性使用丙烯酸塑料板条,用于测定样品中每微升的细胞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6.胎膜早破检测试纸条:用于孕妇阴道析出标本中胎盘α微球蛋白-1的体外定性测定。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7.自动细胞染色仪:由操作按键及微电脑控制模块、清洗输送系统、自动定位定量喷雾系统、吹气系统、染色液、清洗液、储液瓶等部分组成。主要供医院检查用血片、骨髓片和细菌等的染色。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8.细胞标本试剂:用于临床单个细胞标本的固定保存。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9.液基细胞学试液:由氢氧化钾、硝酸钠、食用明胶、纯净水配制成A液(用于细胞样本的保存)、B液(用于细胞样本的清洁处理)和C液(用于细胞样本的黏附包裹和涂片),用于脱落细胞学病理的制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0.DNA自采集工具包:分为盘式、管式和瓶式三种收集模式,主要功能是收集唾液中的DNA。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1.清洗缓冲液:与免疫分析试剂配合使用,是一种辅助试剂。用于样本的稀释和清洗,以及向整个系统提供缓冲环境,其本身并不直接参与检测。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2.溶血·洗净液:为含有表面活性剂的磷酸缓冲液。用于对血液中不同的糖化血红蛋白进行分离,并对仪器分析部位进行清洗。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3.糖化血红蛋白层析柱套件:由亲水聚合物、层析柱、密封栓组成。用于对血液中不同的糖化血红蛋白进行分离。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4.释放剂(叶酸二硫苏糖醇)、血细胞染色剂、T3/T4/VB12辅助试剂、释放剂(维生素B12二硫苏糖醇):作为VB12测试的辅助试剂,用于分离结合中的叶酸、T3、T4、VB12及进行白细胞染色,用于测定VB12、总T3或总T4的浓度,本身并不参与VB12测试反应。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5.低离子强度盐溶液:是磷酸盐缓冲的低离子强度溶液,主要成分是氯化钠、甘氨酸、葡萄糖、磷酸盐、一种核苷以及作为防腐剂的氯酶素、甲氧苄啶和磺胺甲噁唑。用于提供抗体摄取的最佳离子强度,可用作再悬浮溶液或添加剂溶液。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6.样本保存液:是一种以酒精为基础的保存液,其成分包括氯化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钾。作为样品前处理用试剂,用于样本的运输、保存和抗菌的媒介。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7.样本密度分离液:主要由羟乙基淀粉、叠氮钠等组成。是一种样品前处理用试剂,通过物理离心沉淀作用,将临床样本中的非诊断碎片部分去除,排除炎性细胞,富集样本细胞。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8.三丙胺清洗液:为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器的系统试剂,用于清洗、运送反应微粒,帮助发光物质发光,发挥辅助检测的作用。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49.激光显微切割系统:采用激光将所需样本与周围的样品切割分离,然后将需要的样本收集到收集装置中。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1。

  50.免疫检测通用试剂:全自动免疫生化一体式分析仪配套的免疫检测试剂,包括多种免疫测定项目。根据其用途按照与其配套的试剂类别进行分类。

  51.接种水:主要分为无菌接种水、Pluronic接种水(用于干燥板)、Pluronic盐液接种水三种。用于调配菌悬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2.显色指示剂:微生物与不同底物反应会产生不同的产物,有的产物需要外加显色剂来显色。该指示剂本身不具备微生物鉴定作用,单独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3.溶离液:成分为磷酸缓冲液。用于把样本带入分析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4.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用酸性试剂和碱性试剂:主要成分分别为HCL和NaOH的辅助试剂,在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随机试剂反应中,提供氧化还原所需的酸碱环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5.快速接种系统:由接种棒、稀释剂组成。用于最低抑菌浓度试验的接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6.免疫/生化检测清洗液:用于清洗全自动免疫生化一体式分析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7.化学分析滤纸(定性滤纸、定量滤纸):用于过滤分离及定性、定量化学分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8.离子去蛋白液:成分是次氯酸溶液,用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离子模块的管路和电极的清洗,不涉及分析和检测。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59.尼古丁检验试剂(胶体金法):特异性地定性检测尿液中尼古丁和其代谢物可替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60.矿物油:封闭剂,产生微需氧环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28 号


《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维护
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重
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战备勤务车辆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车的警报器
和标志灯具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
救险车等车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下简
称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和实施本办法,在保障有关单位完成紧急、特殊任务的前提下,
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实行总量控制。
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做好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
灯具。
第六条 生产(包括组装,下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
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就生产的相关情况向所在
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97),
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第七条 经营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必须在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后15日内,就经营的相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单位不得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八条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合
法购买证明的单位销售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并应对警报器和标志
灯具的生产经营情况登记备查。
第九条 特种车辆的具体范围是:
(一)警车:
1.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巡逻
车、勘察车、囚车、护卫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动教养
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以及追缉逃逸人员的车辆;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
车;
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
人犯的囚车;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用于灭火的专
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医疗救护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病人
和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救险车:防汛、森林防火、水利、电力、矿山、城建、
交通、通讯、铁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
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五)其他特种车辆: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C级
运钞车。
第十条 特种车辆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安装警报器和
标志灯具。
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或“紧急调频调”警报器
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二)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
志灯具;
(三)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
式标志灯具;
(四)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
志灯具。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的特定车辆,可以
安装标志灯饰和发声器,但标志灯饰的光线颜色、发声器和音响
频率不得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同。
对前款车辆标志灯饰和发声器的管理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固定式标志灯具必须安装在车辆顶部。
第十三条 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车身颜色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警车为蓝、白色相间;
(二)消防车为红色;
(三)救护车为白色加救护标志;
(四)救险车为黄色或黄、黑色相间,其车身两侧应喷“救
险”字样。
因特殊情况,车身颜色需要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应报市公
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由车辆拥有单
位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
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内作出说明。
特种车辆拥有单位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经检验合
格,方准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必须随车
携带备查,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
志灯具:
(一)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追缉交通违章、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三)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现场和火灾、水灾现场;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任务;
(六)抢救、运送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
(七)抢修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通讯、铁道等
公用设施,抢救人员、财产。
第十七条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根据交通情况,可以
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
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晚22时至凌晨6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
警报器;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
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五)实习驾驶员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在服从交通
警察指挥和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
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行人和其他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单位,在本办法
规定的时间内不向相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无经营资格或无《特种车辆警
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的单位、个人提供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车辆上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部位,或未
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特种车辆车身颜色、标志灯饰的光线颜色、
发声器和音响频率的,责令改正,处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不随车携带《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
证》的,对驾驶员处1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对
驾驶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
项的规定,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转借、转让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对
双方分别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本办法规定的证件的,收缴其证件,
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04-26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为加快这项改革的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995年以来,一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部分地区根据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的精神,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条件的任务愈加紧迫。各地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逐步将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二至三年内从企业中分离;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三至五年内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少数处于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的地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1.企业管理中小学校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2.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所需经 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分离办学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4.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部分),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这类学校应允许其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分离方式:

  1.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既可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产业化经营,也可按照自愿的原  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2. 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法人单位。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改建成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

  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尽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五、配套措施

  各地可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请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六、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确定,试点方案由试点企业商当地政府后提出,按程序由中央直管企业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报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 返还比例,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

  七、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企业也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