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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时间:2024-07-03 17:4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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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5月至7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及其所属6家子公司和18家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中国人保是国有独资的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公司,下属10家控股子公司。据中国人保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09年底,中国人保合并资产总额3049.09亿元,负债总额2713.84亿元,所有者权益335.25亿元,当年营业收入1536.25亿元,利润总额20.86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中国人保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公司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
  一是积极推行集团整体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人保在以改革重组等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以集团化建设为主线,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预算、投资和资金计划管理、监督指导和运营协调,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的治理结构。
  二是努力构建金融多元发展格局,促进业务收入和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2007年以来,中国人保实现从单一财险业务向财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和金融业务等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转变,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5%,资产规模年均增长40%。
  三是逐步拓宽保险覆盖面和服务领域,在新农村建设和服务和谐社会中不断开拓保险市场。中国人保从资源配置、产品开发、扩大服务网点等方面加大投入,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业务,承保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参与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理赔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15.05亿元。
  1. 违规承保4.12亿元。主要是违规协议承保或放宽承保条件承保、虚假投保农业险、打折销售坐扣保费等问题,涉及黑龙江、湖南等17个省市的分支机构。如湖南祁阳县有关部门人员与当地支公司2009年共同编造虚假的农业保险业务,套取上级财政补贴资金902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见费出单以及公开农业险投保信息等整改措施,并对3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2. 虚假退费或注销保单2.60亿元,涉及天津、吉林、上海、湖南、广东、浙江、云南等7个省市分支机构。如天津市分公司2009年将业务系统中部分无效保单做退保处理,以此冲销历年各种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2.33亿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规范签批流程、上收权限等整改措施,并对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3. 违规理赔1.46亿元。其中,虚假理赔8600万元,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理赔356万元以及虚报理赔费用5612万元等,主要用于额外支付客户保险赔款、代理手续费等,涉及辽宁、山东等12个省市分支机构。如辽宁铁岭市分公司及所属6家支公司2009年弄虚作假套取理赔资金679.52万元用于支付高额手续费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集中管控理赔环节等整改措施,并对4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4. 违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6.84亿元。主要是通过虚假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向无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手续费冲销虚挂的应收保费、支付高额手续费等问题,涉及广东、上海等13个省市分支机构。如广州3家支公司2009年将直销业务虚挂在保险中介名下,共套取手续费1266.48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开展清分销售渠道、规范中介合作等专项检查,并对2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5. 账外经营保险业务312万元,涉及山东、辽宁2省分支机构。如山东威海市分公司2009年挪用保费260.66万元,用于偿还账外经营形成的借款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强化单证保管、清理清查等整改措施,并对4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二)财务收支方面违规问题金额4.40亿元。主要是采取拆单、甩单等方式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多计费用支出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涉及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市分支机构。如云南省部分分支机构2009年使用虚假发票以“办公用品”等名义报销各类费用1619.04万元,主要用于吃请送礼和发放福利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有关分支机构均已调整了账表,追回资金6292万元,计提税款7989万元(已补缴245.43万元),并对2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此外,中国人保所属子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历史形成的应收保费虽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却长期挂账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未及时对个别投资重组项目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缺陷,防范和控制违规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通过推行“信息技术全国大集中、理赔垂直管理、建设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完善内控合规体系”等重点工程,进一步堵塞财务及信息系统等管理漏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同时,出台了《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及处罚实施细则等20多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已移送保监会处理;对违反财务收支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责成中国人保所属相关机构依法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补交税款;对审计发现的12件涉嫌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同时,审计署还建议中国人保进一步优化经营发展模式,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承保、退保、理赔等业务环节的审批、管理和监控,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对中国人保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署将继续予以跟踪并适时公告。

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现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



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一、项目目标

根据我国出生缺陷需要优先解决的领域和问题,以我国重大出生缺陷——神经管缺陷为首要干预目标,对目标人群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从而达到降低神经管等缺陷发生的目的。

(一)总目标。

到2011年,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

(二)年度目标。

2009年,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国31个省(区、市)。

项目对象: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二)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1.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2.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本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叶酸的组织和发放工作,将干预措施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药品质量。根据项目规划确定招标采购时间,应于经费下达后6个月以内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制订项目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情况,研究、探讨项目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组织、协调与管理,按照本项目方案制订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定期向卫生部上报项目相关数据。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叶酸招标采购。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叶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药准字号;

2.剂型为0.4毫克叶酸片;

3.生产厂家必须具备GMP资质;

4.所购叶酸片需提供保险服务。

(三)叶酸的组织分发。

1.各级组织形式及职责。

(1)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本项目的年度叶酸需求量,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分配给各地区。

(2)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县(区)需求情况,按计划分配给各县(区)。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

(4)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组织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5)村医或保健员负责了解本村育龄妇女的孕育状况,负责本村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上报本村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并负责其服用情况的随访、监督和登记。

2.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

(1)村医或保健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量,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

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

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2)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

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街道)卫生院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村医应每1-2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四)信息报送。

村医或保健员负责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月上报;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按季度统计并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并逐级报送。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省(区、市)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地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乃至村卫生所。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年度向卫生部报送项目总结。卫生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省(区、市)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检政(1994)189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商检局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生产或者经营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商检机构对其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口。

  第三条 违反《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规定》,有逃避商检机构查验行为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反《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出口经商检机构查验标识不合格纺织品的;

  (二)擅自调换、毁损经商检机构查验合格的标识的;

  (三)标签、挂牌和包装违反《规定》,标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产地的;

  (四)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有关单证的。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单证、印章或者买卖、涂改商检单证、印章,尚未用于纺织品的出口的,商检机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用于纺织品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该纺织品总值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查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