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精神,为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工作,落实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支持我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切实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确认工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支持我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项目。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已被国家、省、市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设立批准的基金会(机构)批准立项资助的属于研究开发的计划项目或任务;企业自行立项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行立项,以自行开发为主,部分工作委托外协的研究开发项目。完全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项目,以及技术受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县(市)区科技局常年受理研发项目申报。
1、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校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市科技局复核。
2、福州市科技园区和福州市软件园区内企(事)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初审,市科技局复核。
3、上述范围之外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区经贸(发)局初审,市经委复核。
企业按要求向上述部门报送填写好的《 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 Excel 格式电子文档 、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四条 市经委、市科技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论证(已经国家、省、市有权部门认定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企业凭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不须参加专家论证)。经专家组论证确认的项目,由市经委、市科技局编制下达年度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立项计划。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五条 经立项确认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审核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等财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自主申报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
2、《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3、《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4、研究开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研究开发费帐页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经经济、科技部门审核,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本纳税年度立项的项目。经认定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期内无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 经立项确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结题、投产,早日形成经济效益,并按申报时的程序于12月30日前,提交《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见附件2),说明项目开发实施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科技局与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2.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安字〔1994〕第425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防
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制订了《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
全装备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该《决定》的要求,制
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
附: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
防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决定在全国煤矿推广使用瓦斯报
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
通风机,即“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是煤矿“一通三
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煤矿都要把这项工作当做防止瓦
斯事故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落实推广使用“四
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具体办法。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
(局、公司),要对所属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
备”工作负责。
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乡镇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
安全装备”的统筹规划、制订政策、信息引导、协调、服务、
检查监督的工作。
二、在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过程中,不同
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国有重点煤矿,要继续按照“十完
善、十消灭”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网,做到点
面结合,即点上有便携式瓦检仪或瓦斯报警矿灯,面上有安
全监测系统等。地方国有煤矿除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高突矿
井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网络外,面上普遍
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并在高突矿井逐步
推广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乡镇煤矿要
在努力实现“五消灭”、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同时,强制
性推广“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三、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原则是:
1.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井下掘进工、电气维修
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及单独作业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乡镇煤矿区(队)长、班(组)长、井下采掘作业人员、
电气维修工、放炮员和采掘工作面领班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
矿灯。
2.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矿井有关领导、生产安
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要装备便携
式瓦检仪。
乡镇煤矿矿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装备便携
式瓦检仪。
3.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突矿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1)矿井需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但目前经济条件不具
备;
(2)个别采区或工作面需进行瓦斯抽放且抽放量不大
的;
(3)靠正常通风不能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的。
4.解决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高突矿井大断面、
长距离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问题,要装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四、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根据各
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
备”的工作计划,立即进行部署、实施。煤矿企业要千方百
计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所需资金。
乡镇煤矿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由
所在省、地、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和经济政策,落
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资金。
五、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要认真执行《矿井通
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
的维修校正室、存放备用仪器和备品备件的库房、便携式瓦
检仪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四项
通风安全装备”实行正规管理、科学管理。
六、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各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各省
(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
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备,负责向所
属煤矿及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各矿必须
配备足够的校准装置,每隔7~10天使用校准气样对便携式
瓦检仪、瓦斯报警矿灯及瓦斯探头进行标定,保证仪器设备
的准确性。
七、大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使用人员的业务素
质。除各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培训外,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也
要办中短期培训班,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
过2~3年的努力,全面提高煤矿现场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
水平。
八、加强“四项通风安全装备”质量的监督,严把产品
质量关和产品订货关。凡在煤矿推广的安全装备,必须具有
防爆检验合格证、性能检验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及MA标
志(三证一标志)。供货单位要确保产品质量,做好技术培训
和售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保证零配件的供应,以
方便用户维修使用。
九、在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新的质量分级标准,今后每年由煤炭部组织对符合“三证一
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测评级,逐步扶持一批产品质量好、性
能可靠、售后服务及时、价格合理的有信誉的生产制造单位,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创出中国煤矿安全装备的名
牌产品。
十、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切实抓
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推广使用工作,对本省(区)落
实的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