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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0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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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现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审计要点:
(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鼓励设计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各类建筑;
(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纪念性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建筑;
(五)高层住宅楼和居民小区及游园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的招标。设计方案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以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到当地设计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及以上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经设计主管部门审定,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送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招标信息。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对参加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于开标前报设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成员名单应在评标前报设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应当通知城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应根据规划要求、立面造型、平面布局、设计规范标准、运用技术、材料、工艺以及设计周期、社会信誉等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公开宣布的中标方案,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四条 凡应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程序进行。凡在招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设计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二OO八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是指在本市实行竞价发放号牌制度后新增且不在车主自编自选号牌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以下简称竞价号牌)。
市区小型客车号牌每1000副为一号段,三县小型客车号牌每100副为一号段。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本号段号牌总量的10%。
对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通过计算机选号或自主编号的形式发放。
第三条 号牌的竞价活动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四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所得资金,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
第五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代表,在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号牌竞价的起始价、成交价款收缴入库与拨付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竞价号牌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号牌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编制竞价号牌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二)对竞价号牌的发放、转让和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号牌的车辆发生交易或报废,原车辆所有人购置其他车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号牌。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同时拥有多辆小型客车的,可以申请将本人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与本人所有的其他小型客车号牌对调。
第十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号牌的车辆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即过户登记)时,原车辆所有人自愿将号牌随车转移的,该号牌可以随车辆由现车辆所有人使用。现车辆所有人再次转让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得申请继续使用被转让车辆原来的号牌。
第十一条 凡按管理部门原规定可以使用上级管理部门配发给本市号段号牌的自然人、法人和机关单位均可凭有效证明(自然人凭身份证或暂住证、法人凭组织机构代码证)竞购号牌。 市区居民、法人和机关单位只能购买市区号段内的竞价号牌。 县属居民、法人和机关单位只能购买县属号段内的竞价号牌。

第十二条 自成交之日起 3 个月内,所购买号牌小型客车所有人不到管理部门办理匹配车辆的挂牌手续,视为放弃使用权;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4:30由管理部门自动收回。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获得的机动车号牌,一律不得自行转让。
小型客车车主自行转让竞价号牌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号牌重新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
第十四条 参与公开竞价发放的号牌流标的,应重新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供车辆所有人随机选号。
第十五条 号牌竞价与转让的具体交易流程由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竞价号牌的成交价款设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对号牌竞价的过程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实行行政监察。
市审计局对号牌竞价的出让收入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实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6日由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实施的《芜湖市机动车部分牌号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公交警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