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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01: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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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加速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境内普通中小学(包括简易小学或教学点)、职业中学、幼儿园(包括学前班)、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学校(班)、工读学校以及基础教育服务的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
第三条 我区基础教育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基础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各自职责权限管好基础教育工作。乡(镇)应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基础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编制全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高中年度招生计划,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指导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
(三)制定基础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标准及教师队伍建设,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确定师范院校的设置方案、招生、分配计划,负责完全中学、高级中学的统一规划及学校设置、调整、撤销的审批,并确定小学的服务半径、普通中学的办学规模;
(五)拟定全区基础教育生均经费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
(六)确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机构设置、校舍标准、教师工作量制度,并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确定自治区教职工工资标准;
(七)负责对全区基础教育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八)制定我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扶持、帮助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行署、市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有关基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所辖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互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三)负责审批城市初级中学和小学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直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发展特殊教育;
(四)落实自治区关于校长、教师的培训规划,检查评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等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改善本地区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
(六)负责本地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管理工作,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的规定;
(二)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农、科、教相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技术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布局方案;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规定,评审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负责审批农村初级中学、小学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规模,负责管理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示范性小学和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盲聋哑和弱智教育;
(六)负责本县教育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广泛社会动员,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本县的办学条件;
(七)负责本县中心小学以上校长的选拨、聘任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使用、工资待遇及辞退工作;
(八)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考核、调动、奖惩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
(九)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害。
第七条 乡(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乡(镇)义务教育,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布局设置方案;
(三)制定本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本乡(镇)的小学和教学点,并指导村委会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充分发挥村委会办学的积极性;
(四)做好本乡(镇)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落实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负责本乡(镇)内小学教师的调整、调配工作;
(五)落实征收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筹措教育经费的规定,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及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厂(场)矿办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3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最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举行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以及投资保险(包括再保险)和保证的会谈。这种投资保险和保证由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而设立的独立的政府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执行。我并荣幸地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作为这些会谈成果而达成的下列谅解: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承保范围”,系指根据本协议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或继承该公司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机构——以下均称为“承保者”——承保的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包括再保险)或投资保证,其利益程度以作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者或再保险者为限。

  第二条 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的承保范围。

  第三条
  一、如果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向投资者支付赔款,除了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继承的任何现有或可能产生的权利、所有权、权利要求或诉讼权,但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二、对根据本条规定而转移或继承的任何利益,承保者不应要求比作出转移的投资者可享有的更大权利。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以其主权地位按照国际法提出某项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部分或全部废止或禁止承保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被保险的投资者的任何财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该投资者和承保者作出适当安排,将上述利益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允许占有此项利益的实体。

  第五条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得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款项,包括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换方面所给予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资金在被保险的投资者手中时可享有的待遇。这些货币和债权应让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自由取得,以偿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开支,或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同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六条
  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政府认为这种争议由于已在承保范围内保险的投资或与这种投资有关的项目或活动引起国际公法问题时,两国政府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如果在提出谈判要求的三个月后,两国政府未能解决争议,经任何一方政府提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将争议包括这种争议是否引起国际公法问题提交仲裁庭。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为解决争议的仲裁庭的组成和工作如下:
  (一)双方政府各委任一名仲裁员,再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协商选定一名仲裁庭庭长,庭长应是第三国国民,并经两国政府委任。仲裁员应在收到任何一方提出仲裁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予以委任,庭长在三个月内予以委任。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作出委任,又无任何其他协议,任何一方政府可以请求联合国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两国政府同意接受上述一项或数项委任。
  (二)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定并根据多数票作出裁决,其裁决应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三)各方政府应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和仲裁过程中自己方面的费用,庭长费用和其他支出应由两国政府平均负担。仲裁庭可按照上述规定制订有关费用的规则。
  (四)对于一切其他事宜,仲裁庭应制订自己的程序。

  第七条 两国政府根据互惠的要求,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依法授权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按照相当于本协议有关的鼓励投资计划承保任何项目或活动中的投资时,经任何一方政府的要求,应就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这种投资相互换文,以使同本协议相等的条款得以适用。

  第八条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关于此问题的一项协议,并自你复照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应一直有效,但如一方政府以照会通知另一方政府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收到该照会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在此情况下,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承保范围,本协议条款在该承保范围期限内继续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自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二十年的期限。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伍 德 科 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伍德科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你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的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章 文 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附件(一):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以下称“协议”),该保险和保证是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执行的。
  该协议第二条规定:“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的承保范围。”我谨确认关于协议第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程序的理解如下:

 一、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即构成第二条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在某一项目或活动得到这种批准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与该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所承保的投资保险或保证,应受本协议规定的程序的约束。这些有关投资包括下列各项:
  (一)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中投资者的股份投资和贷款;
  (二)金融机构给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的贷款;
  (三)与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达成的技术转让、服务和管理协议。

 二、为执行本协议第二条,根据中国的立法经有关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任何项目或活动,视为中国政府批准。

 三、对不需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或活动,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要求,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通知美国政府关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这类审批的中国政府的适当部门或机构,并应协助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得知该部门或机构关于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作出的决定。
  如蒙你确认上述理解,我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伍 德 科 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附件(二):        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伍德科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间关于鼓励投资的协议与你今日的来函,全文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章 文 晋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于北京
民族地区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殷 霞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民行检察 问题及对策
  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承担着对涉及生活范围极广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中最贴近人民、最关注民生的一项职能。
  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民行科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要求,如何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去,促进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成为当前检察业务发展中的重要课题。我结合本院实际就当前民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一探讨。  一、以我院为例,谈当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行部门案件少、案源匮乏
  以我院民行科为例,2004年受理申诉案件4件,息诉4件;2005年受理申诉案件4件,息诉4件,无提请抗诉案件;2006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息诉2件,无提请抗诉案件;2007年受理申诉案件3件,息诉3件;2008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息诉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2009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息诉1件,执行监督1件;2010年到目前为止受理申诉案件2件,执行和解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民行案件受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受案源匮乏影响,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不力。
  2、队伍人员偏少,素质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能力不足
  目前,我院民行检察人员中,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没有,更不用谈精通民商法、行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缺少既懂法学理论,又精通司法实践的专门人才。如我院多年以来控申、民行合署办公就只有二人,还肩负着其他部门内勤的工作,这无疑凸显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基层院的尴尬地位。同时,办案人员偏少及专业素质的匮乏直接导致了办案能力的不足,从而不能够熟练适用法律,影响了办案效果。
  3、宣传力度虽大,但民众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依然不多
  多年来,我院每年都要举行各类举报宣传周活动,但在宣传内容上往往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对于民事行政职能虽有宣传,但缺乏深入,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了解显然不够,即使对生效判决不服,也不知道到检察院申诉。
  4、法律保障缺失,监督途径不畅
  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许多基层检察院相继开辟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诉讼外监督方式,由于法律没有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使这一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无强制约束力,人民法院可接受可不接受,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理睬,致使检察建议停滞不前,造成监督无力。
  二、完善民行工作的对策
  1、加大宣传、拓宽案源。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一是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二是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本院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案源。三是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2、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加强与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协调,畅通监督途径。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4、大力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对基层院民行科干警进一步加强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通过办案实务、案例研讨、汇报等形式培训干警的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素质。
  5、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解、执行、诉讼保全等活动,是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与整个诉讼活动密切联系,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案件的结果也存在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大量的案件先作调解处理。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方式,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审判机关违反自愿原则,变相强迫调解时有发生。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民事行政调解、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案件等问题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因此,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大民行工作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加强对这些诉讼活动的监督,有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