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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20: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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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本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加强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思想,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就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监督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可以证明自己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的证件或公函,否则,企业不予接待。超越管辖权限或强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机关组织地区性、行业性的企业检查、评比活动,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到企业乱检查、乱评比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办理。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确属必要的地区性、行业性的企业检查、评比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同级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自行组织地区性、行业性的
企业检查、评比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人纪律处分。
三、行政机关给予企业罚款、没收和扣留财物、扣留帐册、冻结银行存款等强制性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批,处罚决定必须以正式文书通知企业,并写明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罚款、没收或扣留财物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或批准的正式凭据。违反以上规定,要追究
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贪污受贿行为者,要严肃查处。
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不准向下级下达收费、罚没任务指标。凡发现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责令其如数退回或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用收费款和罚没款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损公肥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需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时,要依照法定职权批准,并事先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作出适当安排。未经批准,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审批投资项目、分配资金、物资之机或利用行业特权,向企业索要办公房、住房、招工指标以及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要责令退出或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卫生、防疫、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商(产)品质量检验等
机构和有关部门,到企业考核、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不得借机多拿、多要样品;检验过的样品要严格按规定处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为名实则把样品据为己有或集体私分的,要严肃查处。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一般不得在企业就餐,需要就餐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费;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物品或购买廉价产品。公安、司法、供电、供水、供油、供气、交通、邮电、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利用行业特权向企业索要物品及获取其它
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 主管部门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让企业报销会议费、旅差费、学费、医疗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让企业派车办私事,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凡到企业从事职责范围内或与本人公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活动,一律不准收取劳务费、咨询费和其它酬金及礼品。违反规定者,收取的报酬及礼品以受贿论处。
十、本规定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企业作为联系点,在企业负责人和购销、财务人员中聘请兼职监察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特别是行政收费和罚没款物的收
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企业抵制、检举、控告而对企业打击报复的,要认真调查,从重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精神,引导广告企业规范发展,在广告企业中树立一批经营管理典范,促进广告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局制订了《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各广告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2、《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上,企业成立以来资产得到增值,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3、广告专业设备净值200万元以上;
4、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00万元以上;
5、具有开展包括市场调查、广告创意、广告制作、媒体实施、广告效果测定、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内容的整体广告策划服务能力和经营实绩;
6、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和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80%以上;
8、具有至少5个业务合作关系2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9、为8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10、为3个以上国内品牌提供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广告服务;
11、企业提供综合性代理服务所得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纯媒介代理服务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低于总营业收入的30%;
12、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广告媒体中的3种媒体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13、具有跨省开展促销、公关等广告经营活动的能力和实绩;
14、创作发布过在全国或国际性广告作品评比中获奖作品;
15、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至少应为5个以上国内企业(不包括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广告服务;
16、广告经营资格连续二年以上检查合格;
17、具有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实绩。
二级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上,企业成立以来资产得到增值,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3、广告专业设备净值100万元以上;
4、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5、具有开展包括市场调查、广告创意、广告制作、媒体实施、广告效果测定、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内容的整体广告策划服务能力和经营实绩;
6、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和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70%以上;
8、具有至少3个业务合作关系2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9、为5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10、为国内品牌提供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广告服务;
11、企业提供综合性代理服务所得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纯媒介代理服务营业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低于总营业收入的30%;
12、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广告媒体中的3种媒体为客户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13、具有跨省开展促销、公关等广告经营活动的能力和实绩;
14、创作发布过在全国或国际性广告作品评比中获奖作品;
15、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至少应为3个以上国内企业(不包括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广告服务;
16、广告经营资格连续二年以上检查合格;
17、具有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实绩。
三级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企业成立以来资产得到增值,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广告专业设备净值50万元以上;
4、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5、具有开展包括市场调查、广告创意、广告制作、媒体实施、广告效果测定等内容的广告策划服务能力和经营实绩;
6、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和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60%以上;
8、具有至少2个业务合作关系2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9、为3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10、企业提供综合性代理服务所得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纯媒介代理服务营业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低于总营业收入的30%;
11、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广告媒体中的2种媒体为客户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12、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为国内企业(不包括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广告服务;
13、广告经营资格连续二年以上检查合格;
14、具有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实绩。

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上,企业成立以来资产得到增值,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3、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净值500万元以上;
4、广告年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制作影视广告、广播广告、平面广告、户外广告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设备、专业工作场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50%以上;
6、企业年制作广告作品50件以上;
7、企业年制作国际品牌广告作品占总作品比例10%以上;
8、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和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9、具有大专文化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80%以上;
10、企业设计、制作过8件以上在全国或国际广告作品评比中获奖作品;
11、广告经营资格连续二年检查合格;
12、具有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实绩。
二级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上,企业成立以来资产得到增值,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3、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净值300万元以上;
4、广告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制作影视广告、广播广告、平面广告、户外广告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设备、专业工作场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50%以上;
6、企业年制作广告作品30件以上;
7、企业年制作国际品牌广告作品占总作品比例10%以上;
8、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和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9、具有大专文化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70%以上;
10、企业设计、制作过5件以上在全国或国际广告作品评比中获奖作品;
11、广告经营资格连续二年检查合格;
12、具有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实绩。
三级企业标准
1、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企业成立以来资产得到增值,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净值200万元以上;
4、广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制作影视广告、广播广告、平面广告、户外广告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设备、专业工作场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50%以上;
6、企业年制作广告作品20件以上;
7、企业为国际品牌设计、制作过广告作品;
8、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广告制作经验和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9、具有大专文化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60%以上;
10、企业设计、制作过3件以上在全国或国际广告作品评比中获奖作品;
11、广告经营资格连续二年检查合格;
12、具有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实绩。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期间公共区域的管理,保证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高效运转,保持公共空间的良好环境,根据《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区域,是指位于居住区以内、出让地块地界以外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区域管理,是指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单位(以下简称整理单位)在土地整理和居住区内项目建设期间对居住区公共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实施的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区域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区域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养护工作;

  (二)公共区域内道路的维修保养;

  (三)公共区域内新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等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区域内非经营性公建的维修保养;

  (五)公共区域内公共景观的维护和保洁;

  (六)由整理单位集中建设的其他区域性公共设施按标准进行维修养护;

  (七)公共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家园居住区通过收取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用于公共区域管理。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收费标准为20元/建筑平方米。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出让时一并收取,再返还给整理单位。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六条 整理单位设立专门账户,按照控制风险、稳健运行的要求对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不使用本金,以存款利息支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管理所需费用。

  第七条 整理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区域管理的各项工作。

  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整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管理行为。

  第八条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受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整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公共区域内的相关设施向专业管理部门移交前需要进行大修、且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利息部分不足以支付大修费用时,整理单位可以使用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本金。

  使用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本金时,整理单位需提出使用申请,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成后,市和区道路、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应当按照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按规定标准验收和接管新家园居住区的各项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成并完成设施移交后,整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算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结余资金由市政府统一使用,专项用于我市其他大型居住区公共区域相关设施的大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