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5:5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4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支持奶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支持奶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全面分析了新形势下保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改善民生、发展经济、保证市场供应和经济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职能特点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进和加强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工作。要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订支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针对性扶持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监督,切实把银行业支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做实、做好。

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奶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在对奶业市场发展状况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帮助奶牛养殖户和奶产品加工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可予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贷款银行自主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申请,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已经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落实信贷资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协调指导,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对奶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通过有效运用信贷资金撬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对支持奶业发展贷款的跟踪监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在协调金融机构对奶产品加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大力支持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和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指导金融机构适时了解和掌握借款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加强贷款运行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信息反馈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对国家扶持奶业发展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当地奶产品等副食品生产、市场供应发展态势及其对当地经济运行、信贷投放和金融安全产生的影响,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辖区内农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所在地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并协调、组织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方便企业就地登记注册,发挥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改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二、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将办理已经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的迁移手续,请相关登记机关配合做好档案迁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同时作为各被授权局授权文件的补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口岸卫生检疫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于1995年5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

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该文附件2提供的

中文标签样本(式样)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制”的字样。此后,依据文件规定,审核200个进口食品标签使用了两局“监制”的字样

,造成了不良影响。问题出现后,曾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更正,但未行文纠正,致使问题未能解决。经研究决定,两局对进口食品标签不予监制,对(技监局发[1995]05)号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予以删除。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停止使用带有两局“监制”字样的标签;现有两局“监制”字样的标签,从199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进入国内市场、标签带有两局“监制”字样的进口食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或作技术处理,去掉有关两局

监制的字样才允许流通)。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