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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0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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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商改发[2007]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要求,2005年5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五年时间内,国家开发银行将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支持流通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大《协议》的落实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密切合作,按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独立审贷,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评审标准和办法要适合流通企业特点,按《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项目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6〕45号)执行。大力支持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加快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

  二、信贷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国家重点培育和联系的大型流通企业;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大中型流通、物流企业;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

  2.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省市(辽宁省、湖北省,南京市、成都市、绵阳市、潍坊市和厦门市)的重点流通企业。

  3.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的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

  4.发展势头好、有潜力的中小型流通企业。涉及民生的社区超市、便利店等连锁经营企业。

  (二)贷款投向

  1.经营网点和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各类店铺、营业网点和市场的购买、建设、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等。

  2.经营支持系统项目: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配送中心信息系统、仓储设施、冷链设备的购买、建设、升级和改造。物流园区仓储设施、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改造。

  3.流通技术升级项目:流通业前沿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具有行业共用性的重大技术专项。

  4.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项目:厂房建设,传统生产工艺改造,生产线及设施设备的购买和改造。节能降耗设施设备的配置。

  5.融资租赁项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开展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节能等领域的租赁业务。

  6.并购、重组项目:企业收购、兼并、整合和债务重组投资等。

  7.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项目承担企业及具有一定优势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落实流通企业贷款项目

  1.继续扩大流通企业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规模和范围。商务部在继续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贷款项目的同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企业项目,报送开发银行分行;总行加强对分行流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必要时采取总、分行联合评审的方式,推进评审工作。

  2.运用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开展中小型流通项目评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社区超市、便利店等流通项目的经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可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模式运用于此类项目,从而有效解决信用建设问题。

  3.鼓励地方建立流通企业信用平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应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流通企业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信用平台,并在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4.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已有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争取将流通企业在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列入财政贴息的政策范围;没有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设立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5.充分发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其支持、参与中小流通企业运用开发银行贷款。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加强工作指导。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开展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2.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已建立工作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机制,成立协调小组,明确协调小组的组长、对口处室及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问题。有条件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省分行可签订合作协议或联合发文,推动工作开展。

  3.明确工作职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向开发银行推荐并初选项目;提供有关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与对方担保公司协调,争取建立统一的担保平台;与有关政府部门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组织流通企业进行培训;对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开发银行进行协调。
开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对项目进行评审、放贷和管理;结合流通企业的特点,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评审进度;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对流通企业进行培训;对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

  4.加强沟通联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要于8月20日前将协调小组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和业务发展局)。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应在年底前将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和流通项目评审、贷款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商务部(“万村千乡”项目报市场建设司,其他项目报商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万村千乡”项目报评审三局和业务发展局;其他流通项目报评审一局和业务发展局)。

  联系人: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李嘉建
  电话:85226439  传真:65135823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  李旗生
  电话:68306478  传真:68306430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3月23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
  考虑到双方为和平和互惠的目的及双方共同利益,促进与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科学和技术各个领域的合作;
  认识到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合作对两国经济发展、繁荣及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重要性;
  注意到这一合作可对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经济福利带来有益的影响;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里的合作。
  二、缔约双方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章、有关专利和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执行本协定。
  三、本协定基本目标是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在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领域内,为两国政府机构、科学界、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及非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广泛的机会,从而促进两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造福于两国和人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共同决定科技合作的领域以及促进和执行这一合作的方式和办法。

  第三条 本协定的合作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1.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和考察;
  2.交换科学、学术和技术情报、文献和出版物;
  3.交换科学技术材料和设备;
  4.共同组织研讨会、学术讨论会和其他会议;
  5.合作研究与联合开发,合作部门之间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6.共同建立培训中心,示范模型和商业项目;
  7.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的目的,缔约双方应在适当范围内,鼓励和促进两国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公司和企业及其他实体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支持这些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双方”)为进行合作活动作出单独的安排或协议。缔约双方应在符合本协定的情况下及适当范围内进一步促进有利于两国的双边经济和商业活动。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各自指定一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新西兰政府指定负责中国事务部门间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执行机构应紧密合作,促进本协定中各项活动和计划的顺利执行,通过信件或外交途径决定合作活动的批准、协调和执行以及其他有关事宜。双方执行机构的代表可随时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进行会晤。
  二、缔约双方或由他们指定的执行机构,通过磋商对本协定补充合作领域作出决定,这种磋商可应任何一方要求随时进行。

  第六条 经缔约双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同意,第三国的科技人员、机构、组织和研究单位可被邀请参加本协定下的某些项目和合作活动。

  第七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都应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在以下方面给予入出境的方便:
  1.本协定合作活动中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2.从事本协定合作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和他们的个人物品。
  二、从事本协定合作活动的全体人员应该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或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的合作双方,可就某些合作计划或项目的期限和条件、有关的程序、财务职责及其他有关事宜,另做出执行安排。
  二、除非另有协议,缔约各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或合作双方,应在资金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并依适当的财务和预算程序,履行本协定中各项合作计划或项目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
  一、通过本协定合作产生的非专有性科学技术情报,经双方同意,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提供给世界科学界使用。
  二、通过本协定合作而获得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处置,将在第八条所提到的具体协议中予以规定。
  三、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双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可商定情报交换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包括向第三方转让的限制和阻止,这些条件和程序应在第八条所列的具体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条 缔约双方或双方部门间在本协定签订之前已有的有关科学技术合作的安排和协议,经双方同意,可列入本协定范围;将来根据本协定所达成的有关科学技术合作的安排和协议,应列入本协定的合作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妨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两国的国民在本协定之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应尽可能相互通知另一方有关这类安排与协议,以便向其提供适当帮助。

  第十二条 本协定将不适用于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群岛。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以后,本协定继续有效,直至缔约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并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二、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协议的执行,直至协议规定的义务全部完成为止。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万 里               帕尔默
    (签字)              (签字)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5〕13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各类文书样张

  市城管执法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文书),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是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第三条城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准确。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立案类  

  第四条立案审批表(附表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履行立案报批手续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

  (二)制作说明

  1、案件来源。可以分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通过信访的形式举报、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四类:

  (1)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

  (2)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3)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4)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领导审阅。

  2、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3、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4、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附后)。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5、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以及经常居住地址。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6、案情简介。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1)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

  (2)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3)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7、承办人员拟办意见。有几种情况:一是建议立案的,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二是建议不予立案的,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建议移送有关管理部门的,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8、分队负责人审核后拟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拟不予立案”。

  9、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立案。   

第三章 调查取证类文书   

  第五条谈话通知书(附表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阶段,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2、写明违反的法律规范名称。

  3、写明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携带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前来的,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律师等其他代理人前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携带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5、联系人。写明一至两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的执法人员的姓名。

  6、联系电话。写明执法人员的联系电话。

  7、当事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写明签收日期。

  第六条询问笔录(附表三)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二)制作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3、若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一般是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6、询问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第七条陈述笔录(附表四)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使用;也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时使用。主要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问答式的陈述笔录,其制作要求与询问笔录基本相同(见询问笔录的“制作说明”部分)。

  2、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笔录,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现场检查笔录(附表五)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

  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进行记录。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担任,检查人员栏目内要写明参加调查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写明其姓名。

  6、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或者填充空白符号。

  8、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上述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

  9、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第九条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表六)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写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址或者其他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登记保存的具体起始时间。

  5、写明登记保存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保存地点等。

  6、登记保存地点一般是在现场,也可以是其他地方。

  7、落款日期为开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日期。

  8、当事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9、具体实施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附表七)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联系地址。

  3、案件事实。首先,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其次,写明执法人员实施调查取证的经过。最后,写明本案的主要事实。

  4、争论要点。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违法物品的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额)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理由、证据。

  5、证据。在这一栏目中,只需列出各项证据的名称即可,如陈述笔录、询问笔录等。

  6、承办人意见。由承办本案的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7、部门审核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8、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告知类文书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八)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陈述、申辩的期限应当保证当事人能真正行使陈述、申辩权,一般为一至三日。

  8、陈述、申辩的地点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办公地。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表九)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拟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承办人员的姓名及相关部门的电话、地址、邮编。

  8、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表十)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当事人有权且要求举行听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参加听证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案由。

  3、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听证日期应当在听证通知书发出七日后。

  4、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该地点一般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办公所在地,或者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其他办公场所。

  5、写明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主持人不应是案件调查人员,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或其他负责案件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6、可以根据需要写明听证员的姓名。听证员的职责是协助听证主持人了解、把握案件的重点,维持听证会的秩序,不对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判断。

  7、写明要求当事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材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相关证人出席听证会;询问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

  8、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听证会具体事宜的听证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附表十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3、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5、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6、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7、写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8、正文部分。要求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持人或者承担辅助工作的记录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a)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b)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听证会参加人员均应当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己阅”等字句。   

第五章 决定类文书  

  第十五条当场处罚决定书(附表十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十三)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写明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质量和数量等。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6、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7、对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如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8、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名称。

  9、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

  10、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强制拆除决定书(附表十四)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建筑案件过程中,对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经区政府决定,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2、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类型及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3、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及编号。

  4、写明实施强制拆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日期。

  5、写明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起诉的法院。

  6、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第六章 执行类文书   

  第十八条罚款催缴通知书(附表十五)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催促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3、写明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履行期限。

  4、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九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附表十六)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

  3、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数额等。

  4、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5、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而且,每一期都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十七)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4、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5、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6、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7、一般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附表十八)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法情况,责令当事人清除而其拒不清除的,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代为清除后使用。

  (二)制作要求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和编号。

  3、写明代为履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代为履行的数量和费用,费用数额用中文大写。

  5、写明当事人交款的期限(日期用大写)、单位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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