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已经实施五年。组织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铺设了一条成才之路,使他们能够继续求学深造,为党和国家培养了一批有用之才,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本色,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拥护。五年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地推动了扶贫济困、捐资助学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2004年,第一届受助学生已经顺利完成本科学业,一部分继续求学深造,大多数留在中西部,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基本达到预期目的。
为圆满完成助学工程的各项任务,五年来,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机制,逐步健全制度,在规范申报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教育培养、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形成和坚持了许多好的做法,逐步形成了考前预选、逐级申报、考核公示三项制度和反馈机制、制约机制、激励机制三个机制,使得资助工作更加主动规范、公正透明,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更具科学性、实效性、针对性。特别是坚持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了不正之风,保持了工程的良好声誉,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为做好今年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涉及每个受助学生的切身利益,工作项目细致,程序繁杂,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了诸多困难,为工程的顺利实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艰苦的努力,工作卓有成效。面对新形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继续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真正把这项受群众欢迎的好事办好办实。
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拓宽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方式,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文明办要明确专人承担助学工作的具体任务,主动向有关学校通报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受助学生的基本资料,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学校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各有关学校要及时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具体表现和毕业去向反馈给各地文明办。
2、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
各地和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要以理想信念为主导,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为重点,深入进行民族精神教育;以改革创新为核心,深入进行时代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受助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3〕3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4〕1号)要求,对受助学生要严格动态管理,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分层次减免受助大学生学费,激励受助学生争优创先。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受助学生正确看待资助,合理用好资助款,鼓励受助学生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消除“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要充分宣传受助学生自立自强、学习刻苦、生活俭朴的精神面貌,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学生形成良好的学风。
3、2005年度资助安排
2005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大学生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不变(名额分配见附表),每人资助2万元,按四个学年陆续拨付。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新一届受助学生的确定工作。在资助导向上要有利于受助大学生毕业后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在确定受助学生时应注意结合我国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向中西部地区发展迫切需要的专业倾斜;同时要考虑到应符合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为进一步办好高中“宏志班”,决定从2005年起提高“宏志班”受助学生的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增至3000元(200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宏志班”学生资助标准从2005年起同样增加)。各承办学校要用好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宏志班”办学成效。
各地务必在新生入学前将资助款和资助证书送到受助学生手中,并以文件的形式书面告知受助学生就读高校。请各地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2005年实施情况书面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同时,请将2005级大学、高中受助学生基本资料,2001级受助大学生就业去向和2002级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毕业去向等资料录入中国精神文明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数据库”。
4、组织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活动
按照《关于组织“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开展暑期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1〕7号)精神,2005年继续委托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组织2004级受助大学生回本省(区、市)集中开展暑期活动。同时要求其他年级受助学生利用假期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暑期活动的实施方案、预算报告请于5月底前报中央文明办。暑期活动结束后,请有关各地于8月底前将本地组织暑期活动情况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5、认真总结开办高中“宏志班”的经验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自2002年开办高中“宏志班”以来,在有关部门和承办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受到干部、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2005年,第一届“宏志班”受助学生即将毕业,请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对开办高中“宏志班”以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门调研,回顾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请有关各地将总结报告及第一届“宏志班”毕业生有关数据(包括“宏志班”本科达线率、重点达线率、升学率、受助学生录取学校名称、是否继续受到“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等内容)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章振国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1
名称: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2号
日期:1982年2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42号
日期:1982年3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8月28日施行《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及昆明市1999年8月23日施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2000年3月3日施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序号:3
名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
日期:1982年6月4日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09号
日期:1982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5
名称: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38号
日期:1982年6月28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6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52号
日期:1982年7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0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4号
日期:1982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5年7月3日施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8
名称: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71号
日期:1982年12月30日
说明:已被1989年7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所取代。
序号:9
名称: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6号
日期:1983年1月9日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10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01号
日期:1983年5月4日
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11
名称: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21号
日期:1983年6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3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12
名称: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51号
日期:1983年6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13
名称:昆明市优良产品评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1号
日期:1983年6月30日
说明: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国家有关新政策执行。
序号:14
名称: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9号
日期:1983年7月1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15
名称: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58号
日期:1983年7月16日
说明:已被1991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16
名称: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6号
日期:1983年7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17
名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9号
日期:1983年8月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18
名称: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7号
日期:1983年10月2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9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3年10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19
名称:关于发展我市商业服务网点的几点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9号
日期:1983年10月27日
说明:规定中的集资收费项目已被国家明令废止,其余内容执行国家新政策。
序号:20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4号
日期:1983年11月12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1
名称:关于对外地来昆从事购销、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12号
日期:1984年3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2
名称: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关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33号
日期:1984年3月31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3
名称: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决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31号
日期:1984年5月4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国务院新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取代。
序号:2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路政管理维护铁路安全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办〔1984〕95号
日期:1984年6月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1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5
名称:关于坚决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33号
日期:1984年9月19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6
名称: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90号
日期:1984年9月19日
说明:已被1996年4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27
名称:关于当前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93号
日期:1984年9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8
名称: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102号
日期:1984年10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9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3年10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9
名称: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76号
日期:1984年12月4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30
名称: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78号
日期:1984年12月18日
说明:已被1997年10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2001年9月2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31
名称:关于发展企业之间横向联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200号
日期:1985年1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2
名称:关于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进入昆明市郊区集镇落户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34号
日期:1985年4月2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3
名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62号
日期:1985年5月7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34
名称: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69号
日期:1985年5月2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5
名称: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40号
日期:1985年7月5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6
名称: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06号
日期:1985年7月7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37
名称: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市区机动车辆管理的处罚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48号
日期:1985年7月28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38
名称: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20号
日期:1985年7月3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25日施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序号:39
名称:《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处罚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59号
日期:1985年8月20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40
名称: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63号
日期:1985年10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1
名称: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73号
日期:1985年10月21日
说明:已被1998年3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1999年11月22日施行的《昆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所取代。
序号:42
名称:昆明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85号
日期:1985年12月10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3
名称:关于城区直管公房改造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87号
日期:1985年12月1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规定。
序号:44
名称: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号
日期:1986年2月7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9年5月23日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名称:对个体屠宰卖肉登记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21号
日期:1986年3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6
名称:关于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8号
日期:1986年5月7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47
名称: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03号
日期:1986年5月2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和省、市新政策规定。
序号:48
名称: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昆政复〔1986〕56号
日期:1986年6月1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9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42号
日期:1986年7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1年5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云南省已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按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序号:50
名称:昆明市工交企业有关经济责任制度政策问题的几项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45号
日期:1986年7月1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51
名称: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73号
日期:1986年8月22日
说明:《通知》中的收费已被国家明令废止,其余内容执行新政策。
序号:52
名称:昆明市农林特产税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76号
日期:1986年8月2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税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53
名称: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52号
日期:1986年8月29日
说明:云南省已于1998年4月1日施行《云南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新规定。
序号:54
名称:昆明市颁发《会计证》,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84号
日期:1986年9月3日
说明:国家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名称: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防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02号
日期:1986年10月17日
说明:已被1998年5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所取代。
序号:56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7号
日期:1986年10月29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57
名称: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8号
日期:1986年10月3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58
名称:关于违章驾驶摩托车处理规定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103号
日期:1986年11月17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59
名称:批转《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39号
日期:1986年11月3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0
名称: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补充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52号
日期:1986年12月1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2年7月23日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9年1月22日施行《企业保险条例》,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序号:61
名称:公路客运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3号
日期:1987年1月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2
名称:昆明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号
日期:1987年1月1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63
名称:昆明市小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57号
日期:1987年3月1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4
名称:转发国务院国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58号
日期:1987年3月2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9年8月3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65
名称: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92号
日期:1987年5月11日
说明:已被1995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和2000年1月22日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66
名称:关于解决市电信局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42号
日期:1987年5月5日
说明: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67
名称: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7〕106号
日期: 1987年5月19日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所取代。
序号:68
名称: 关于禁止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通告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7〕131号
日期: 1987年6月26日
说明: 已被1996年9月29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和2002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69
名称:昆明市复印业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73号
日期:1987年7月28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26日施行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70
名称: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0号
日期:1987年7月2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71
名称: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1号
日期:1987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2
名称: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75号
日期:1987年8月17日
说明:国家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73
名称: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05号
日期:1987年9月2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4
名称: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28号
日期:1987年11月6日
说明:国务院已于1994年10月1日施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序号:75
名称: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126号
日期:1987年11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76
名称:转发市物价局、农业局《关于昆明市农机综合管理服务费收取试行标准及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办〔1988〕137号
日期:1988年5月4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77
名称: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日期:1989年3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法办法》所取代。
序号:78
名称:关于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运输检疫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35号
日期:1989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9
名称:昆明市地理标志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40号
日期:1989年7月5日
说明:已被1997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80
名称: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0号
日期:1989年10月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
序号:81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8号
日期:1989年11月30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82
名称: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95号
日期:198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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