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1日广东人民政府第八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林地使用权给外商投资造林或以林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造林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外资企业由中方代办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企业章程、外资企
业申请表)等按审批权限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林地在33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在33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在1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提供给外商投资造林企业造林的林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
(二)林地用途符合规划;
(三)林地原已承包的,应经承包双方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解除承包合同。
第七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在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合同、章程被批准后10日内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在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对林地、原有林木等资源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租用林地的,年租金不得低于前两年林地年均产值,并应每年有所递增。
第十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征、占用林地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商品林基地,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须委托省级以上林业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采伐限额,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单列下达。
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采伐现有林木的,采伐限额由当地调剂解决;数量特别大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件。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森林资源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和相邻林木经营者应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管护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做好防火、防病虫害工作。
因防火、防病虫害措施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病虫灾,致使他人林木受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加强对所使用林地上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按省规定交纳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前款规定缴纳的育林基金,在完成迹地更新后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返还50-70%给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用于造林营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在山区县造林的,可以享有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的期限为30年。期满后需延期的,应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在期满前180日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合同,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至50年。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期限届满交回林地时,必须保证林地内的采伐迹地全部更新造林,不得出现荒山荒地,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无偿收回林地使用权。林木和地上附着物按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原
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无偿收回。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造林企业造林需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举办造林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对育林基金的返还比例已经明确,其返还比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调整;其返还比例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可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后再调整。
1997年8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02年11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取消第一、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共499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18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11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附:市级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审核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审核(改为备案)
3.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开工审核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审批
2.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3.限额以下(3000万美元)企业利用外资改造项目审批(改为备案)
三、济南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小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审批
2.地方国有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审核
3.矿井主提升绞车提升准运证审核
四、济南市财政局
1.农业四税减免税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3.政府采购计划、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审批
4.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批(改为备案)
5.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推荐审核
五、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市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改为备案)
2.市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审批(改为备案)
3.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
六、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市属和五个区(市中、历下、槐荫、天桥、高新开发区,下同)属企业职工调出到本市四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属企业审批
2.市属和五个区属企业职工调出到本省内各地市、县属企业审批
3.市属和五个区属企业职工调出本省审批
4.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用于职工工资除外)审批(改为备案)
5.市属企业厂级领导工资晋级审批(改为备案)
6.劳动工资计划立户审批(改为备案)
7.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审批
8.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审批(改为备案)
9.外省企业职工向我市企业流动审核
七、济南市粮食局
1.粮食收储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县级)
八、济南市盐务局
1.以盐为原料综合利用资源加工盐产品销售审批
2.食盐中添加营养剂、强化剂和药物审核
九、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对迁济人员计划的审批
2.国有、集体企业(县级以上)新建、调整、更名审批(改为备案)
3.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建设的生产经营性和生活福利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批(改为备案)
十、济南市物价局
1.宾馆、招待所客房、会议室收费审批
2.摄影价格,餐饮、娱乐价格审批
3.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4.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审批
5.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批
6.私立学校收费,企业和个人投资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审批
7.咨询服务收费,拍卖服务收费,职业介绍收费审批
8.私有住房出租价格审批
十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1.四级市政建设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审批
十二、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1.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备案登记
十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济经营注册登记备案
十四、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各区收取的绿化费使用计划审批(改为备案)
2.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抵押转让备案
十五、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1.对排放生产工艺可燃废气的审批
2.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审批(下放县级)
3.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审批
4.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初审
十六、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自建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2.集中供热开户审批
3.燃气自供单位年度审验审批
4.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十七、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注册文号审批
2.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核
3.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的审核
4.仿制药品批准文号的初审
5.药品广告的审核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核
7.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的审核
8.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审核
9.新药批准文号的初审
10.GMP认证的初审
11.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初审
十八、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1.宾馆闭路电视系统设立视频点播的审核(改为备案)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改为备案)
十九、济南市新闻出版局
1.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2.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下放县级)
3.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的审批(下放县级)
4.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审核
5.音像制品复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
6.报纸、期刊的注册及其增版、增刊、变更登记项目的审核
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
8.作品自愿登记申请的审核
9.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的审核
10.电子出版物批发许可审核
二十、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为备案)
二十一、济南市卫生局
1.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核
二十二、济南市人事局
1.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调入各类工作人员审批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护理费发放的审批
4.科技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子女农转非的审批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审核
6.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审核
7.中级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核(改为备案)
8.全民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
二十三、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1.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审批(改为备案)
二十四、济南市教育局
1.职前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
2.中外合作办学初审
3.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初审
二十五、济南市体育局
1.体育用品经营审批
二十六、济南市文化局
1.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的审批(改为备案)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经纪机构来济承办组台演出的审批(改为备案)
3.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改为备案)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5.文物委托拍卖的审批
6.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项目建设的审核
二十七、济南市旅游局
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涉外饭店及大型游乐场所审核(改为备案)
二十八、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经贸出国团组审核
2.生产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审核(改为备案)
3.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下放县级)
二十九、济南市民政局
1.火化殡仪馆(火葬场)存放逾期遗体审批
2.发放抚恤金审批
3.市属单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审批
4.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
5.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审核
6.市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无工作的直系亲属)医疗审核
7.军队离休干部再婚配偶农转非审核
8.烈属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农转非审核
9.军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工作调动、转学审核
10.县级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备案
11.出版内容涉及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备案
12.销售寿衣、遗体包装物等殡葬用品备案
三十、济南市司法局
1.申报律师资格审核
2.申报公证员资格审核
三十一、济南市公安局
1.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批
2.在设有车间、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审查审批
3.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