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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 虽自觉悔罪但不可免死/张红圈

时间:2024-07-09 14:0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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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西昌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案情分析】
李昌奎当众将王家飞裤裆撕烂涉嫌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
李昌奎将王家飞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涉嫌构成强奸罪;
李昌奎将王家飞强暴后使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在死者家里实施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李昌奎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涉嫌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李昌奎涉嫌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故意杀人罪杀害两人、强奸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数罪并罚,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4号


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及其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请予进一步明确废计算机配件等货物属于更加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3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该法同时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为实施上述规定,原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环保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该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为“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2000年1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类废物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据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废物的范围作了调整,将废计算机等废电器排除在前述目录之外。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的规定,未被列入《目录》的废计算机等废电器依法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的废计算机,包括废计算机的主机及废键盘、废驱动软盘等配件。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的要求,国家局于2010年组织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许可。现将经许可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防产品流入非法渠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报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

  三、原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或未获得生产许可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对企业原有库存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四、国家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268号)和《关于公布麻黄素原料药以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药品名称

1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盐酸甲基麻黄碱

硫酸伪麻黄碱

2
赤峰佳合天山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盐酸甲基麻黄碱

3
内蒙古盛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4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5
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6
深圳沃兰德药业有限公司
硫酸伪麻黄碱

消旋盐酸甲麻黄碱

7
甘肃黄羊河(集团)古浪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8
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伪麻黄碱

9
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10
新疆康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11
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12
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小包装盐酸麻黄碱

13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14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盐酸麻黄碱片

15
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16
赤峰万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17
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18
桂林益佰漓江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19
天津金虹胜利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20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