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学论文/廖义全

时间:2024-06-16 15:4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职工民主管理应当是国有企业贯彻始终的管理制度

  廖义全 张喜亮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有企业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其内部管理制度亦存在着诸多问题。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开局之年,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改进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历史证明:职工参加管理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必须贯彻始终。
  一、职工民主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伊始就强调指出组建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领导工人运动,争取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和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共产党制定的《劳动立法大纲》等文件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的国有企业实行(党组织书记、厂长和工会主席)“三人团”管理体制,强调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等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到此都作出了规定。征战到了陕北根据地以后,改革国有企业“三人团”管理体制,设立职工大会制度等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革前,我们学习过苏联的“一长制”、实行过“厂长负责制”等形式的国有管理制度,但是,无论怎么变化,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都是提到首位且一直坚持的,这个期间完善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创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中国自己创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被毛泽东概括为“鞍钢宪法”,在日本的一些企业中至今还被奉为先进的管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等等,但是,无论怎样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被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回顾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历史中我们看到,企业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或者说不断改革的,唯有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这个原则没有变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形式上无论怎样改革,职工参加管理这个原则总是被强化和突出强调出来,以至于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行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企发展道路中的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不能动摇。
  二、国资委初步实现了企业职工民主的三级制度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在总结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重申和强调指出完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完善中央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权利的内容。
  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了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如:《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企业导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等。为了保障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国资委还组织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和督查落实等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职工董事制度与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适应,落实了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这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举。在确立职工董事制度以后,国资委相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又制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诉求的特别职责,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程序、保障条件以及考核等具体内容。国资委贯彻党的依靠方针、以法律为依据、总结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功经验,及时地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职代会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产生的方法和比例要求、职代会的职权范围、职工代表的工作程序和保障以及职工代表的考核等等,所有这些都完善了职代会的制度,较之过去的一些规定如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职代会条例”等,丰富了职代会职权的内容,更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近两年国资委又颁布了“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等。
  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些文件对整个国有企业都有指导意义,各地方国资委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在制度设计建立起来了与重大事项决策、企业自身管理和基层管理三个层级相配套的职工董事、职代会和班组建设构架起来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完善了与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调查中我们发现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促进了国有企业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正确的认识是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前提
  目前来看,理论界、舆论界以及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士,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到位,甚至还有错误的宣传,有的机构及其领导讲话中也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观点,严重地影响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有观点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职工是企业雇佣的劳动者,所以,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是没有理据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何来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呢?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同是企业的平等主体,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这个经济组织,职工当然具有平等参加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职工素质太低、不懂经营,根本就没有能力参加管理。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是企业管理决策的执行者,他们比那些所谓领导更懂得生产的技术、工艺和市场,职工是其劳动力的拥有者,如果没有职工参加管理何以提高生产效率呢?还有观点认为,职工参加管理是计划经济政治挂帅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了。日本是市场经济制度,也是一样学习借鉴并实践了我国首创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理念。德国是市场经济制度,他们一个世纪前就制定了劳资共决法,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同样设立了职工董事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与我们的政治制度有关,这只能说明而且历史也证明,我们的政治理念的先进性。还有一种观点,强调职工民主管理就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把职工民主管理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作为职工维权的机制、载体和手段。这种观点显然也有失偏颇。应当说,这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主观上为了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客观上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确实还需要很好地研究,透彻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使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破除“精英理念”才能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精英理理念是与群众理念相对应的,也被称为能人理论。就是说完成一项任务的关键因素是能人精英而不是群众。具体到企业管理,是能人管理而不是职工管理。这样的观点潜意识中就支配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动,往往忽略了职工的感受和作用。通钢重组改制引发群体事件,致使强派的经理无辜死亡和职工群众遭受无理伤害,从根本上说,就是决策者自以为是的“精英理论”支配的恶果。他们第一认为职工无权,第二认为职工无能,第三认为自己正确。他们的这种逻辑致使职工民主管理大打折扣,难免酿成劳资矛盾。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在经济危机和企业困难的时期显得更加重要,群策群力集中智慧,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企业方可健康发展。经营不善致使企业频临倒闭,公司经理人携款出逃企业群龙无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不设置任何个人权威,运行一年的结果是:杜绝了职务消费等贪污腐败现象,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包括职能部门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不仅增加了个人收入,还扩招了一批新员工。这样的案例近年来不乏报端。虽然,这些是极其特殊的个案,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并非“精英”才能把企业经营好,没有领导干部的个人“权威”,职工自主管理也不一定不能把企业经营得更好。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方针。职工民主管理的文化意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培育起来的,精英只有与群众相结合方能大有作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必须破除“精英理论”,坚定不移地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做好基础性工作职工民主管理才能有实效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理念的问题、有管理者的素质问题,也有职工的意识问题。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工作很重要。所谓基础工作包括文化建设、素质培养和制度建设等等。
  营造企业民主的文化氛围,无论企业的管理者还是职工,都应当自觉地养成民主的习惯,不断地提高民主意识。管理者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尊重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具有集中群众智慧的能力;职工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知道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自觉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些企业的职工不知道也不愿意行使民主权利,一切行动只知道要听指挥;有的企业管理者不是不愿意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职工还有权利,企业有困难只知道自己抗。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职工,其心理都没有那么的累了。管理者发展企业的大计应当在职工得以完善,职工的智慧应当在企业决策中得以体现,现代企业应当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实现价值的平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必须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依照有关规定认真选举职工代表,使那些真正有参与意识和责任感的一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职代会中,而不是操纵职工代表的选举;落实职工代表的权利,保障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职工代表日常工作制度,使民主管理渗透在企业的各个环节等等。
  工会应当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参与者即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决策的企业管理会议,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动者即教育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成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守护神即推动企业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者即用正确的观点总结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及工会干部越俎代庖自以为是地包揽职工民主权利的作法也是不适当的,甚至是违法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1999-5-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28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8]第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木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厦委办发〔2007〕46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6〕398号)和《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厦委办发〔2007〕4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施工的,应当与自行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所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劳动者视为该建筑业企业用工。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筑业企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规范劳动者工资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健全考勤制度,编制工资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我市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银行分别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确保劳动者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 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遵守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

  第七条 在我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分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种。

  第八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在银行开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建筑业专户”),用于存储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储所监督管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保证金: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年度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分别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时,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为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全称后加“工资保证金”字样,预留银行签章与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时,应在与开户单位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附件一),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建筑业专户。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按下列计算公式核定:工资保证金数额=施工合同人工费总额/合同工期(月)×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类别、工资支付情况,分别下列不同情形,按0、0.4、0.7、1共4个级差进行核定:

  (一)下列企业调整系数为0,即,免存储工资保证金:

  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绿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A级),且近2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无拖欠劳动者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下列企业调整系数为0.4:

  1、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绿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A级),近2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存在个别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的不良记录,但均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企业;

  2、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蓝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BBB、BB+级),且近2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无拖欠劳动者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计算公式核定后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余额(不同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可合并计算)超过100万元的,可在建筑业专户中仅留存100万元的余额。

  (三)下列企业调整系数为0.7:

  1、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黄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BB-、B级);

  2、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蓝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BBB、BB+级),近2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存在个别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的不良记录,但均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计算公式核定后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余额(不同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可合并计算)超过150万元的,可在建筑业专户中仅留存150万元的余额。

  (四)下列企业调整系数为1:

  1、一年内新设立的本市企业或新备案的非本市企业;

  2、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红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CCC、CC、C级)的企业;

  3、近2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假借拖欠劳动者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多次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

  4、其他不适用0、0.4、0.7调整系数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计算公式核定后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余额(不同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可合并计算)超过200万元的,可在建筑业专户中仅留存200万元的余额。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调整系数低于1的企业名单,在每年3月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名单,经征求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意见后确定,并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布。

  建筑业企业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本企业工资保证金调整系数。

  第十六条 非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下达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限期在专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存储前企业全体劳动者不低于一个月工资总额存储。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全体劳动者月工资总额。

  非建筑业企业在专户中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可在专户中仅留存100万元的余额。

  第十七条 企业在建筑业专户或专户中的工资保证金被用于支付其招用的劳动者工资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等额工资保证金,使其在建筑业专户或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规定的额度。逾期未补足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足。

  第十八条 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或转入工资保证金专户后,应向专户开户银行提交缴存凭证及“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附件二)。专户开户银行在收到款项后,根据缴存企业提供的存款或转款凭证按缴存企业登记明细账,分别计息,并在“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一式三联,专户开户银行、缴存企业各留存一联,另一联为开户单位留存联,由缴存企业交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留存。

  开户银行可以分别为缴存企业建立子账户,以实现对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明细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非建筑业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或转入工资保证金专户后,应分别向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按要求的日期及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时,授权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从建筑业专户或专户中本企业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规定的工资保证金;

  (四)建筑业企业还应承诺该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付的劳动者工资时,授权建设主管部门从建筑业专户中本企业存储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五)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承诺的内容。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从该企业所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企业未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受到劳动者举报投诉或造成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经责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规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届满仍无法支付的;

  (三)企业每月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将工资或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包工头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

  (五)建筑业企业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支付而未支付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企业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企业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财务结算之日起3个月内、小型建设项目(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财务结算之日起2个月内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建筑业企业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有劳务分包的,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时应提供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无拖欠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未发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建筑业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非建筑业企业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2年内或者在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未发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转出时,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除按规定签发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外,还应当向专户开户银行出示“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开户单位留存联。开户银行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转回原缴存企业的,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办理转账。

  (二)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签发“工资保证金支取告知书”(附件三),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在邮件发出3日后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开户银行办理工资保证金划转或提现后,应及时核销缴存企业明细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建立每季度企业欠薪、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在劳动监察网站公布近2年存在多次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管理混乱造成工资纠纷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名单。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当查询市劳动监察网站公布的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名单。被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不得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劳务分包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出具工资信用证明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所承接的建设项目涉及拖欠工资纠纷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假借拖欠劳动者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多次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不予资质年审、外地建筑业企业不予资质备案、限制参加施工招投标或者取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非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年度不得参评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该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优秀项目。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资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2、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

     3、工资保证金支取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