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韩怀忠

时间:2024-06-29 14:5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韩怀忠 

  以往,人们用“百度”或“谷歌”搜索 “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时,得到的数以百计的信息中,多是该中心自行发布的广告,或者是该中心在一些平面媒体上发表的以“一招鲜吃遍天,打造碎石品牌”、“长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等为题的带有明显广告色彩的文章。令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经营者想不到的是,最近再用这些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除了上述广告外,还多了诸如“安庆最复杂的非法行医案被申请强制执行”等与该中心有关的负面新闻,这些新闻比其发布的枯燥的广告更容易吸引人们的眼球。

  据了解,2006年4月,安徽省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安庆一家医院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这家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所谓“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定,由医院提供场地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在合作期间,以“安庆市某医院碎石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体外碎石治疗业务。该“碎石中心”在其具体的运行中,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每年向医院交纳3万元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往来不经过医院的账户和财务,该“碎石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发放,属独立自主经营形式,另卫生执法人员还发现3本专用发票证实为该中心单独收费。

  据此,安庆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该医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2006年6月9日安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非法诊疗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20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不服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安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9月25日,安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观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安庆市卫生局2006年6月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依然坚持己见,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又向安庆市中级法院上诉,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庆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仍不完全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7月24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一直未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此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此案,卫生执法机构大获全胜!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这是安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案件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价值最大,且仍然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这起案例经历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卫生行政处罚几乎所有的法定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仍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通过这一案例,锻炼了卫生执法队伍,培养了依法行政的素养,大长了卫生行政执法的士气,灭了非法行医者的气焰,正如办案人员所体会的那样——打非,靠的是法律。

  据了解,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挂靠的是牡丹江水泥集团职工医院,其执业地点是牡丹江市温春镇。就是这家企业医院,在其广告中对外号称是国内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较早的医院,也是国内拥有碎石机最多的医院,并且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诊的医院,通过上述广告可以看出,这是一家靠租赁或承包一些医院的相关科室而生存的机构。我们在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号称在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诊部,这些设有分诊的地方是否存在与安庆市一样的非法行医的行为,那里的卫生执法机构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我们还要问: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所在地的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广泛发布广告并在全国范围内租赁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负有失察的责任?

  目前,在不少地方,野医、游医屡禁不止,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状况尚未根本好转,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公立医院,在“红帽子下面开黑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对广大患者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各级卫生执法机构要以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为榜样,切实把非法开展性病诊疗、非法医疗广告、公立医院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等作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强化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卫生执法机构赢得人们的喝彩。


关于严格禁止、从重处理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严格禁止、从重处理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通知
体党字[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对严禁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三令五申,多次作出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对这一腐败现象坚持不懈地进行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据反映,随着2004年雅典奥运会和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临近,一些地方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中央的上述规定置若罔闻,为了使本地区、本单位的运动员获得参加奥运会比赛资格和在十运会上取得奖牌、金牌,假借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一些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赠送“红包”、礼金,这种行为严重腐蚀了干部的思想,助长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不正之风,影响极其恶劣。为了坚决制止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现象的滋生蔓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赛原则,纯洁体育竞赛环境,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单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地方各级体育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全体干部,尤其是主管运动项目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国家队、省队的领队、教练员、科研人员、医生等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和总局关于严禁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的有关规定,严令禁止,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上下齐抓,共同努力,坚决制住这种不正之风。
二、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除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国家队担任教练员、科研工作和医疗工作的人员外,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其他教练员和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
三、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科研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红包”、礼金。对因各种原因拒绝不掉而收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上缴单位财务部门。
四、地方各级体育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向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把举报件和核查情况转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收受“红包”、礼金不按照规定报告和上缴的,一经查实,一律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数额不满5000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索取“红包”、礼金的,从重处罚。
六、党员干部收受“红包”、礼金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七、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国家队教练员、科研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领导不重视,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视而不见,不抓不管,甚至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除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外,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第十五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