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4〕27号
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1988年地改市以来颁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88]23号)等26份文件(目录附后)。上述文件废止后,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办理。
1988年地改市以前颁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符的,自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解决或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88]23号);
2、关于入户审批工作问题的批复(肇府函[1988]8号);
3、关于认真加强桑拿按摩行业治安管理的通知(肇府办[1989]7号);
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通知(肇府[1989]12号);
5、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1989]59号);
6、关于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肇府[1990]35号);
7、转发市松香桂皮蚕茧管理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肇府办[1991]46号);
8、关于加强城区化粪池管理的通知(肇府办[1991]101号);
9、印发《肇庆市动产拍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2]11号);
10、印发《肇庆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93]21号);
11、印发《肇庆市区小型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93]22号);
12、印发《肇庆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1994]7号);
13、印发《肇庆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4]27号);
14、印发《肇庆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3号)
15、印发《肇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15号);
16、印发《肇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17号);
17、关于在端州城区内18条干道旁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肇府办[1995]30号);
18、印发《肇庆市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43号);
19、印发《肇庆市城区余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6]8号);
20、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肇府办[1996]59号);
21、关于市辖区开办土石场缴纳保证金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1996]6号);
22、转发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1997]94号);
23、印发《肇庆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8]38号);
24、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小区和商住楼环境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8]42号);
25、关于保护松脂资源制止超前超强度采脂的通知(肇府办[1999]88号);
26、关于解决学生户口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2000]57号)。
2004年7月1日印发
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山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难,特设立广东省扶贫基金(下称省扶贫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省扶贫基金只限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区县及所在市使用,重点扶持16个特困县兴办的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能力的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加工型项目,以及造血型的骨干企业。
二、使用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投放能带动当地发展商品生产的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型工业,以及沿海市与特困县开展优势互补的合作项目。
(二)省扶贫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并坚持借款自愿、有偿投放、到期归还、滚动使用的原则。使用省扶贫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本金。
(三)省扶贫基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基金管理
(一)成立省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欧广源副省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单位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为委员,其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指派专职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使用扶贫基金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和检查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的建档管理等工作,并每年写出工作总结上报管委会。
各有关市、县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在市、县山区办(或扶贫办)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二)使用扶贫基金申报办法:
1.申请使用省扶贫基金,应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山区办(或扶贫办)提出申请,经县、市山区办(或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
2.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按基建、技改程序办理。在建项目,提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在建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新建项目,应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自有资金筹措方案。
(三)项目经省扶贫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查提出意见,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通知地级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资金实行省对地级市、地级市对县统借统还。
(四)省扶贫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五)基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按年度计算收取,各市借用省扶贫基金的年占用费率为5%。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补充必需的业务费外,其余部分用于增加扶贫基金本金。
(六)为保证省扶贫基金不流失并正常发挥作用,有关市财政局未按期缴纳占用费和归还本金时,由省财政厅在应拨给有关市的上级补助款中扣还。
四、检查监督
(一)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要对批准使用扶贫基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会同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如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关市、县山区办(或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对批准的扶贫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停止拨款,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凡使用省扶贫基金的单位必须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扶贫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