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期货经纪公司中先后发生几起未经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而进行私自变更股东等许可证登记事项(以下简称“私自变更”)的不规范行为,不仅给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原股东和新股东三方带来潜在风险,而且给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造成了困难。为加强监管,严把核准关,防止私自变更行为再度发生,进一步加强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除必须具备《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规定的条件外,在近5年内不得存在未经核准或备案私自受让或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持股比例10%以上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参股股东,期货经纪公司应首先向派出机构申报其股东资格核准材料,接到派出机构关于股东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书面通知后,期货经纪公司原股东和拟参股股东方可签署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包括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同时,派出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后方可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变更申请材料。如果合同签署日期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下发之前,派出机构应不受理股权转让或增资的申报材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应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为上报股东资格申报材料。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拟参股股东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供。除此之外,还应上报以下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决议。决议中应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3.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拟参股股东的委托,代其申报股东资格申请材料。
(二)期货经纪公司填写的《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三)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及拟参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依法变更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变更;
2.双方承诺在接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拟参股股东资格核准通知后方可签订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
3.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中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转让或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后,合同方生效;
(二)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股权转让或增资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期货经纪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至该合同履行完毕;
(四)变更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或增资中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中还应明确变更经核准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五、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时,除《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8号)规定的变更材料外,还应出具关于依法变更的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变更。
六、对证监期货字[2002]38、39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期货经纪公司发生转让的股权合计超过注册资本10%的(含10%),该次变更按核准程序办理;未超过10%的,该次变更按备案程序办理。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参股股东的资格不需事先核准。但派出机构应在审核公司变更材料时,审核其是否符合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证监期货字[2003]5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股东资格核准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派出机构应不予核准该变更申请或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变更备案材料提出异议。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下发后成为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在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时,若该股东的控股比例由10%以下变更至10%以上(含10%),或从没有实际控制权变为拥有实际控制权,在该次变更核准或备案前,期货经纪公司应首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将该股东的资格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股东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状况和经营年限均应符合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的要求。
七、请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求其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期货字[2002]38、39号文件、证监期货字[2003]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办理变更事项。对私自变更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核准已进行的变更,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该次变更的事后申请材料。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默许、支持甚至指导期货经纪公司私自变更的派出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ÆÚ»õ¾¼Í¹«Ë¾Äâ±ä¸üÇé¿öÒ»ÀÀ±í.1068083850733.doc
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电信重组的基本完成,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推进电信资费定价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同时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二OO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程控电话、窄带ISDN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使用费(呼叫限制、闹钟服务、多方通话、追查恶意呼叫、免打扰服务、主叫号码显示、用户要求改号通知费、移机不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电话信息服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语音信箱业务的开户费、月租费、改号改名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记帐式电话卡(不含IP电话卡)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注:1、多方通话等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2、电话信息服务、语音信箱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二)长途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电视、电话会议业务超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接入费、特殊功能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智能网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智能网被叫集中付费业务开户费、基本服务费、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众呼叫、电话投票、电话广告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IP电话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五)移动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SIM卡费、过户费、用户要求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面向境外来访用户租卡业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省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省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5、移动电话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6、移动电话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短消息及基于短信平台的业务、呼叫转移、多方通话、遇忙回叫、免打扰服务、追查恶意呼叫、语音信箱、主叫拒显、秘书服务、信息点播类业务、定位业务、主叫号码显示)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六)无线寻呼、无线电集群、无线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无线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无线数据业务收费(三类传真业务、9600波特及以下数据业务、WAP业务、GPRS业务、蜂窝数字分组数据(CDPD)业务)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七)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礼仪电报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公众用户传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分组交换业务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5、分组交换业务广播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电子信箱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7、因特网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8、因特网业务网络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9、营业窗口提供用户使用因特网服务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0、因特网资源出租及服务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1、公众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2、POS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八)出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租用卫星电路、卫星转发器、租用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电路、电话地球站(TES)话音电路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九)卫星移动通信及海事卫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卫星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2、卫星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3、海事卫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